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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国际站货物短装条款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避免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买卖双方应事先约定并在合同的数量条款中订明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在合同交货数量前加“约”字,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作适当机动,即可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的数量。对在合同中所订明的包装数量,事后不能擅自变动,否则易起争议。合同规定数量可以增减10%。国外银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10 000美元,数量约50公吨。

第二节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是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款,也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处理数量争议的依据。

一、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一般包括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交货的具体数量,有时也包括溢短装的规定、溢短装的选择和相应的计价方法等。按重量计算的货物,要规定计算重量的方法,如毛重、净重、公量等。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货物由于本身特性或因自然条件的影响,或受包装和运输条件的限制,实际交货的数量往往不易符合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为了避免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买卖双方应事先约定并在合同的数量条款中订明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Quantity Allowance)。一般有两种规定方法。

(一)“约”量(About,Circa or Approximately - Appr.)

在合同交货数量前加“约”字,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作适当机动,即可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的数量。但是对“约”字的含义,各国掌握和解释不一,有的解释为2.5%,有的则为5%。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0条a款则规定:“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鉴于“约”量在国际上解释不一,为防止纠纷,使用时双方应先取得一致的理解,并达成书面协议。

例如:Chinese Rice,about 500M/T,in Gunny Bags,Net Weight.

中国大米,约500公吨,麻袋装,净重。

(二)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对于一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货物,如大宗的农副产品、矿产品以及某些工业制成品,通常是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幅度,这种条款一般称为溢短装条款,即在具体数量前明确增加或减少的百分比。在实际做法中,“More or Less”也可用“Plus or Minus”(增加或减少)或用“±”符号代替。溢短装条款一般包括机动幅度、机动幅度的选择权以及计价方法。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0条b款之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但是,当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是以包装为单位或以个体计数时,此项伸缩幅度则不适用。

另外,对于使用溢短装条款时超交的货物,国际上有着不同的规定。根据《英国买卖法》:超交部分买方可以接受或退回,也可拒收整批货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买方可以接受或拒收超交部分,但不得拒收整批货物。

溢短装一般由卖方决定(At Seller's Option),有时也由买方决定(At Buyer's Option)。如果交易数量大,价格又经常变化时,为防止卖方或买方利用溢短装条款,故意多装或少装,可规定溢短装只是为了适应船舶等运输工具的需要才能适用。在交货数量与承载的船只的仓容关系十分密切的情况下,一般规定由安排运载工具的一方行使选择权,或直接规定由承运人行使选择权(At Carrier's Option)。不管由谁行使选择权,最好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大宗货物在用程租船运输的情况下,在合同中不仅要对全部数量规定溢短装的机动幅度,同时还可对每批装船数量规定由船方决定其溢短装的机动幅度,以明确责任,避免产生争议。

对溢装或短装部分货物的计价有两种办法:一种是按合同价格计算,这种做法较为普遍。另一种是按装船日或到货日的市场价格计算,这种做法比较合理,主要是为了防止享有溢短装权利的一方利用行市的变化,故意多装或少装,从中牟利。如果合同中未规定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一般按合同规定价格计算。

例如:Datong Steam Coal Shipment,10 000M/T with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中国大同煤,10 000公吨,5%伸缩,由卖方决定溢短装。

二、订立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掌握成交货物的数量

在成交货物数量的掌握上,必须体现国家政策,符合国家进出口的有关规定。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需要与可能确定成交的数量。

在出口货物数量的掌握上,既要考虑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价格动态、运输能力、季节因素,保证及时供货,以巩固和扩大销售市场,又要考虑国内的货源供应情况和实际生产能力,以免造成交货困难。另外,还要考虑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及其经营能力,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成交量。

进口货物数量的掌握上,应根据我国国内生产建设和市场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成交量,避免盲目进口。同时,还要考虑市场行情的变化、外汇支付能力和运输条件等因素。

(二)数量条款各项内容的规定应明确、具体

1.选择合适的计量单位。如果一种货物可以用不同的计量单位计量,应选择国际上最常采用的计量单位。在我国,还必须选择法定计量单位。

2.列明具体的交易数量。合同中应写清楚成交的数量,如若干箱、桶等。如有必要还应进一步注明每箱、每桶内的货物净重若干公斤,或每箱、每桶内装若干瓶、套、件等。对在合同中所订明的包装数量,事后不能擅自变动,否则易起争议。

3.订明具体的计量方法。对于以重量计量的大宗货物,应明确是按毛重还是按净重。如未加明确,按国际贸易习惯则按净重计。另外要注意在按个数成交的货物的条件下的数量与包装件数之间的协调,防止出现零头货物无法包装和装运的情况。

4.充分使用溢短装条款。凡是交货数量难以确切把握的货物,在规定数量时最好都要订立溢短装条款,必要时还应具体明确溢短装的选择权问题和计价问题,防止日后发生争议。

5.在交易货物的数量容易受各种因素影响而发生比较明显的变化的情况下,最好在合同中明确是按运出重量(Shipping Weight),还是按运到重量(Landing Weight)来检查履约情况,有助于避免事后的双方争执。在国际上常采取折中方法,即在合同中预定损耗限度为运出重量的1%—5%,如超过此限,其超过部分由卖方承担。

思考题

1.为什么说货物的数量条款是主要交易条件?

2.重量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3.何谓“约”量?对于“约”量应该如何掌握?

4.何谓溢短装条款?规定溢短装条款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5.订立数量条款时应注意哪些主要问题?

案例分析

1.我国内某出口公司向沙特出口冻牛肉50公吨,每公吨FOB价5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以增减10%。国外银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10 000美元,数量约50公吨。结果我方按52公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到拒绝。问:为什么?

2.我某出口企业对外出口休闲运动自行车1 000辆,买方按规定开来信用证,并明确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在出口装船时发现有35辆自行车的包装破裂,临时更换已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即使不准分批装运,在交货数量上也许可有5%的伸缩,结果实装965辆。当持单到银行议付时,银行拒付。问:为什么?从中可以获得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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