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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检疫条款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商品检验检疫的内容一般包括:检验权;检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机构;检验标准;检验证书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除了自行对货物进行必要的检验外,还必须由某个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境或入境。

一、商品检验检疫条款的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商品检验检疫的内容一般包括:检验权;检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机构;检验标准;检验证书等。

(一)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检验时间和地点是指在何时、何地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检验权是指买方或卖方有权对所交易的货物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即作为交付与接受货物的依据。检验时间和地点关系着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为它涉及检验权、检验机构以及有的关索赔问题。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基本上有三种做法。

1.在出口国检验

在出口国检验可分为在产地检验和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

1)产地检验(在工厂发运前检验)

产地检验是指货物在产地出运或工厂出厂前,由产地或工厂的检验部门或买方的验收人员进行检验和验收,并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等项内容的最后依据。卖方只承担货物离开产地或工厂前的责任,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发生的一切变化,卖方概不负责。

2)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

装运港检验,又称为“离岸品质、离岸重量”(Shipping Qualityand Weight),是指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前,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等项内容进行检验鉴定,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卖方对交货后货物所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任。

采用上述两种规定办法时,即使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或目的地后,自行委托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验,也无权对商品的品质和重量向卖方提出异议。

2.在进口国检验

在进口国检验是指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检验,或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的所在地检验。

1)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对货物实施检验

目的港或目的地检验,又称为“到岸品质、到岸重量”(Landed Qualityand Weight),是指货物运达目的港或目的地时,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地对商品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重量(数量)的最后依据。采用这种方法时,买方有权根据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时的检验结果,对属于卖方责任的品质、重量(数量)不符点,向卖方索赔。

2)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对于一些因使用前不便拆开包装,或因不具备检验条件而不能在目的港或目的地检验的货物,如密封包装货物、精密仪器等,通常都是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货物的品质和重量(数量)等项内容以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准。

采取上述两种做法时,卖方实际上须承担到货品质、重量(数量)的责任。如果货物在品质、数量等方面存在的不符点属于卖方责任所致,买方则有权凭货物在目的港、目的地或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经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不得拒绝。

3.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是指卖方在出口国装运货物时,以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对货物进行复验。复验后,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而且属于卖方责任所致,此时,买方有权凭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卖方索赔。由于这种做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较为公平合理,因而它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见的一种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的方法,也是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二)检验机构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除了自行对货物进行必要的检验外,还必须由某个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境或入境。这种根据客户的委托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进出境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管理的机构就是商品检验机构。

国际上的商品检验机构名称各异,有的称“公正行”(Authentic Surveyor)、“宣誓衡量人”(Sworn Measurer)、有的称“实验室”(Laboratory)等。

1.检验机构分类

(1)官方检验机构: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对出入境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

(2)半官方检验机构:有一定权威、由国家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如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UL)。

(3)非官方检验机构:由私人创办,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正行或检验公司。如英国埃劳氏公正行。

2.我国的检验机构

1)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8初,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共同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归口国家海关总署领导,这标志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定”方案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进出口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属的计量器具检定部门负责。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后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准销售”。经检验不合格,需向国外提出索赔的,由省、市、自治区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外出证。如需凭商检证书对外索赔的,商检机构任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换发证书,有关计量检定的技术问题,由出具检验证明的计量行政部门负责。

3)药品检验机构

药品检验机构由卫生部归口管理。按照国家《药政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进口药品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进出口药品(包括原料药、制剂和药材),一律列为法定检验,由各地药检机构实施检验。

4)船舶检验局

船舶检验局是国家船舶技术监督机构,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负责对船舶执行法定的监督检验,同时办理船级业务。其主要任务是:制定船舶检验的规章制度和船舶规范;在全国主要港口设立办事机构,执行监督检验;对船舶、海上设施及其材料、机械设备实施监督检验和试验,使船舶和海上设施具备正常的技术条件,以保障海上船舶、设施和人身的安全以及海洋环境不受污染;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代表政府签发公约要求的船舶证书;办理船舶入级业务;担任公证检验。

链接7-2 美国的官方检验机构

在美国,习惯上很少说“商品检验”,而称“产品检验”。除产品检验外,还有“服务项目”检验。联邦政府设立的产品检验机构基本上都是进口、出口、内销产品检验三位一体的主管机关。

1.检验机构设置

在美国,官方检验机构检验进出口商品的权限实行专业化分工,分别由14个部、委、局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1)卫生和人类服务部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主管:食品、药品(包括兽药)、医疗器械、陶瓷餐具、化妆品以及电子产品的监督检验;产品在使用或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离子、非离子辐射影响人类健康和安全项目测试、检验和出证。根据规定,上述产品必须经过FDA检验证明安全后,才可以在市场销售。FDA有权对生产厂家进行视察,有权对违法者提出起诉。

2)农业部

动植物检疫局主管:动物、植物的检疫。

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主管:猪、牛、羊、兔和禽类屠宰产品加工、卫生检验和出证。

农业销售司(AMS/USDA)主管:肉、禽、蛋、奶、棉花、烟叶、新鲜蔬菜水果、加工过的蔬菜水果、松香、松脂等产品的质量分级检验和出证。

联合谷物检验局(FGIS)主管:小麦大麦燕麦、黑麦、玉米、高粱、亚麻籽、大豆、混合谷物等产品的质量、重量检验和出证。

3)商务部

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NOAA)主管:加工的鱼类、贝类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国家标准局(NBS)主管:衡器、计量器具的校正检验和出证。

4)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 主管:家庭、学校、娱乐场所、个人使用的消费性产品(如儿童玩具)中含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刺激性、有害物质的测定,服装面料和内衬纤维耐燃性能的测试、检验和出证。

5)环境保护署(CRA)

环境保护署(CRA) 主管:空气、水处理设备、饮用水、农药、零售汽车部件、引擎、汽油、柴油等的检验和出证。

6)核管理委员会(NRC)

核管理委员会(NRC) 主管:放射性材料的包装设计审核、测试、鉴定和出证。

7)运输部

国家公路效能安全管理局(NHTSA/DOT)主管:司机酒精摄入量测定仪校正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和出证。

联邦航空管理局(FAA)主管:民用飞机、引擎、螺旋桨、部件及其他民用航空器材的检验和出证。

危险品管理办公室(OHMR/RSPA)主管:运输有毒、有害、有放射性、易燃、易腐蚀等各种液态、气态、固态危险品的包装容器、管道、钢瓶及火车槽车等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联邦铁路局(FRA)主管:火车尾部碰撞标志的检测和出证。

海岸警卫队(USCG)主管:救生器材、防火器材、游艇防污染设备、船舷航行救护设备、海运集装箱等的检验和出证。

8)联邦通信委员会(FCC)

联邦通信委员会(FCC) 主管:无线电器材检验和出证。

9)房屋和城市发展部(DHUD)

房屋和城市发展部(DHUD) 主管:建筑材料检验和出证。

10)劳动部

矿井安全健康管理局(MSHA)主管:矿井用电子设备、柴油动力机械设备的检验和出证。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主管: 海运货物装卸搬运设备,通风、消防、劳动保护材料、设备及焊接工具等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11)内务部

矿产管理局(MMS)主管:矿井工作面及井下工作面安全阀门装置的检验和出证。

12)财政部

财政部主管:电子资金调拨验证仪的检验和出证。

13)国防部

国防部主管:军用产品检验。

14)部务管理局(GSA)

部务管理局(GSA) 主管:《联邦统一规格产品目录》列明产品(约80种)的检验和出证。

2.严格立法,各项检验有章可循

美国政府将产品和服务基础上检验、出证的法律、条例和规定均载入《联邦法规汇编》(CFR),每年修订补充,重新出版供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执行。《联邦法规汇编》由政府书店统一经销。每一主管机关实施的法律、条例和规定都有一个特定的卷号,查阅极为方便。

3.分类管理,强制性检验与监督检验相结合

美国联邦法规规定,政府主管检验、出证的产品有200多种,实施检验出证的项目,概括起来分为三大类。

1)完全实施强制性检验(即法定检验)

如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电视机和路灯辐射,陶瓷餐具和茶具的铅、镉含量,民用飞机和航空器材、船用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危险品包装等,都实施强制性检验。

2)部分实施强制性检验

为避免每次采购都进行重复的检验或试验,政府允许经销商或生产厂可以不持有政府签发的检验证书在市场上公开销售其产品,但是,如果这类产品系政府部门采购或与政府提供资金担保采购的,仍须实施强制性检验。如美国国防部主管的《合格产品目录》列明的产品即属此类。

3)非强制性检验

这类产品由政府主管机关制定统一分级标准,在政府实验室或其认可实验室内,由政府检验人员或经其培训发给执照的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测试、检验及办理生产厂(场)的设计审核、批准及/或注册。允许生产厂(场)或经销商参与部分检验、出证工作,但必须接受政府主管机关检验人员的监督。

(三)检验标准

检验标准是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基本依据。同一种商品,由于对其实施的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和方法不同,检验结果会相差很远。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贸易合同时,要明确检验所依据的标准。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的检验标准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1.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标准

买卖双方协商后,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检验标准。这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普遍采用的检验标准。

2.与贸易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法规标准

主要指商品生产国、出口国、进口国、消费国或过境国所制定的法规标准,如货物原产地标准、安全法规标准、卫生法规标准、环保法规标准、动植物检疫法规标准。

3.权威性标准

权威性标准是指在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检验标准,包括国际专业化组织标准、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标准和某国权威性标准三种。

1)国际专业化组织标准

国际专业化组织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计量局、国际海事组织、食品法规委员会、国际法定计量组织、国际羊毛局、国际橡胶协会等组织分别制定的标准。

2)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标准

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是指区域性组织所制定的标准,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委员会、泛美技术标准委员会等制定的标准。

3)某国权威性标准

某国权威性标准是指某些国家所制定的具有国际权威性的检验标准,如英国药典、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标准、美国保险商实验室安全标准、美国公职分析化学师协会标准、英国药典等。

(四)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此外,在交易中如果买卖双方约定由生产单位或使用单位出具检验证明,则该证明也可起到检验证书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由国家设置的检验机构或由经政府注册的、独立的、第三者身份的鉴定机构,对进出口的商品的质量、规格、卫生、安全、检疫、包装、数量、重量、残损以及装运条件、装运技术等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进出口商品检验是货物交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证书,出口方即可报关出运;检验不合格的,可申请一次复验,复验仍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1.检验证书的种类

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检验证书包括以下几种。

(1)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主要证明货物的品质状况。

(2)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or Quantity)。主要证明货物的重量或数量状况。

(3)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检疫合格的证件。适用于冻畜肉、冻禽、禽畜罐头、冻兔、皮张、毛类、绒类、猪鬃、肠衣等出口商品。

(4)卫生检验证书(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又称健康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Health)。证明食用动物产品、食品在出口前已经过卫生检验、可供食用的证书。

(5)消毒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of Disinfection)。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消毒处理,保证安全卫生的证件。适用于猪鬃、马尾、皮张、山羊毛、羽毛、人发等商品。

(6)熏蒸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of Fumigation)。用于证明出口粮谷、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过熏蒸灭虫的证书。

(7)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的证件。适用于进口商品发生残、短、渍、毁等情况;可作为收货人向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等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有效证件。

(8)货载衡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on Cargo Weightand/or Measurement)。证明进出口商品的重量、体积吨位的证件。同时亦可作为计算运费和制订配载计划的依据。

(9)价值证明书(Certificateof Value)。证明出口商品价值的证书,通常用于证明发货人发票所载的商品价值正确、属实。

(10)产地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Origin)。证明出口商品原生产地的证书,通常包括一般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野生动物产地证等。

出口商品在进口国通关输入和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待遇和证明商品产地的凭证。

2.检验证书的作用

检验证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1)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付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是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因此,合同或信用证中通常都规定,卖方交货时必须提交规定的检验证书,以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一致。

2)检验证书是报关验放的依据

凡属法定检验范围的商品,在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时,必须向海关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否则,海关不予放行。

3)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

当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在出口国检验,或规定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时,一般合同中都规定,卖方须提交规定的检验证书。此种情况下,卖方在向银行办理货款结算时,在所提交的单据中,必须包括检验证书。

4)检验证书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当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在进口国检验,或规定买方有复验权时,如果买方所收到的货物经指定的商检机构检验与合同规定不符,此时,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凭指定的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或要求解除合同,有关责任方也需根据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办理理赔。

5)检验证书是解决争议的依据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当贸易双方发生争议未能协商解决,而提交仲裁或进行司法诉讼时,检验证书是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或法院举证的重要凭证,也是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裁决的重要依据。

3.缮制的注意事项

(1)出证机关、地点及证书名称。如来证未规定出具证书的机关,则由出口人决定,如L/C上规定由“有关当局”出证,则应根据情况由有关的商检机构出具。出证地点除L/C有特别规定外,原则上应在装船口岸。证书名称应与L/C的规定相符。

(2)证书日期。原则上应与提单日期相同,如证书日期与提单日期相差超过3天,就容易遭到开证行或开证人拒付,议付时也会发生困难。

(3)证书内容。证书所表示的检验结果要与L/C上的要求和发票等各项单据所列明的规格、形状、质量等项目一致。

2.订立检验检疫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明确双方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和检疫的机构,以示确立其合法性。

(2)确定须出具的检验和检疫证书的名称和份数,以满足不同部门的需要。

(3)出口食品和动物产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一般均按我国标准和有关法令规定办理。如外商提出特殊要求或按国外法规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检疫,应要求对方提供有关的资料,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有关部门研究后,才能接受。

(4)订明买方对货物的品质、数(重)量等进行复验的时间、地点和复验方法。复验地点一般为目的港,机器设备可在目的地。复验时间不宜过长,通常视商品性质而言,为货到目的港后30至180天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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