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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检测维修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维修业务。探索推进保税检测维修业务的功能拓展,对于推进上海自贸区建设,促进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的集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关于保税检测维修的概念尚无统一的定义。该公司主要承接飞机发动机进区保养、检测、维修业务。通知就在上海自贸区内开展全球维修业务的企业准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首次提出了实施意见。

第二节 保税检测维修

维修作为一种售后服务,是企业生产经营链条的延伸,处于“微笑曲线”(Smiling Curve)的两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提出: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维修业务。探索推进保税检测维修业务的功能拓展,对于推进上海自贸区建设,促进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的集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税检测维修的内涵和业务现状

(一)保税检测维修的概念界定

关于保税检测维修的概念尚无统一的定义。通常,保税检测维修是指区内企业对来自境内外的部件损坏、部分功能丧失或者出现缺陷的货物进行维修并复运出境(区)的经营活动。

(二)保税检测维修的业务现状

1.保税检测维修业务的发展过程

2007年4月19日,海关总署下发《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7〕168号),明确在北京、上海、南京、宁波、青岛、重庆、西安等地的出口加工区开展检测维修业务试点。2009年2月,海关总署在全国出口加工区正式推广检测维修功能拓展,其中包括了允许区内企业可以开展国产出口货物的售后维修业务。

2009年9月,上海青浦出口加工区内的“上海普惠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经商务部特批正式开业,开展飞机发动机的国内维修业务。该公司主要承接飞机发动机进区保养、检测、维修业务。

2012年,《海关总署加贸司关于开展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内销产品返区维修试点工作的通知》(加贸函〔2012〕97号)明确了企业自产内销产品返区维修试点工作的要求,使得维修业务的内涵与范围又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宽。

2013年10月8日,《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经信委、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商机电〔2013〕698号),允许在上海自贸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通知明确提出,全球维修业务指试验区内的企业对来自境内外的部件损坏、部分功能丧失或者出现缺陷的货物进行检测、维修的经营活动。通知就在上海自贸区内开展全球维修业务的企业准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首次提出了实施意见。全球维修业务在上海自贸区的先行试点,是对保税检测维修业务的重大创新,是对检测维修功能的深化拓展。

2.上海自贸区检测维修业务现状

目前,在上海自贸区的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外高桥保税区、洋山保税港区均开展了保税维修业务。具有代表性的是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开展的全球飞机维修业务试点。2012年12月12日,上海波音入驻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并启动保税维修功能,由此成为全国首家进入综合保税区运营的航空改装维修企业。[4]企业在综保区外(浦东机场跑道的延伸段)建有16000平方米的维修机库,包括17个维修车间和1个2000平方米的保税仓库。入驻综保区后,其区外仓库整体搬迁入区,但维修机库因飞机体积等客观原因无法搬迁入区,需保留在区外原地。海关对企业分别设立待维修品、已维修品和维修料件的电子底账,对企业实施工单式核销,采取中期核查、下场盘库等计算货物与料件进、出、耗、存。

在外高桥保税区内,主要开展了内销产品的返区维修业务。该项业务以外高桥保税区内艾齐迪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为代表。海关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监管,建立料号级电子底账,并实行批次审核、总量控制。以工单式核销管理模式对返修货物及耗用料件的进、出、转、存进行严密监管,据此对维修耗用及修理费用进行征税。此外,2013年11月28日外高桥试点运行了10家混合型全球维修检测中心,年内推出了涵盖飞机、船舶、设备维修的混合型全球维修基地。[5]

二、保税检测维修的业务模式与流程

(一)保税检测维修的业务模式

根据待修品的来源不同,保税维修检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业务模式:

(1)境外维修业务模式。在该模式下,区内企业对国产出口货物,其部件损坏、部分功能丧失或者出现缺陷的进行检测、维修,并将维修后的货物复运出境。对从境外入区、经维修后出境的维修货物实行保税监管。

(2)内销产品返区维修业务模式。在该模式下,区内企业对本企业生产并已通过二线出区的内销货物,其部件损坏、部分功能丧失或者出现缺陷的货物进行返区检测、维修。对从境内区外入区、经维修后出区的维修货物,按照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含检测费)征税。对从境内区外入区的维修货物,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3)全球维修业务模式。在该模式下,区内企业对于来自境内外的部件损坏、部分功能丧失或者出现缺陷的货物进行检测、维修等经营活动,并复运出境(区)。按照《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经信委、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商机电〔2013〕698号)要求,海关对维修货物实行有效监管,原则上应保证维修货物“原进原出”。对从境外入区、经维修后出境的维修货物实行保税监管;对从境内区外入区、经维修后出区的维修货物,按照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含检测费)征税。对从境内区外入区的维修货物,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对从境外入区的维修货物替换下的坏件,原则上应当退运出境;无法退运出境的,海关比照《海关总署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号)》有关规定办理;对从境内区外的维修货物产生的旧件和坏件,海关按照规定进行核销验放。

(二)保税检测维修业务流程——以境外维修业务模式为例

海关为区内保税检测维修企业开设维修业务账册,以工单式核销方式进行监管。其基本流程为:

(1)货物备案。区内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货物备案。

(2)货物进出区。区内企业将需维修货物的生产、领用数据导入或录入信息化监管系统,通过归并处理后,形成备案清单信息,向主管海关申报。企业凭海关放行指令在信息化监管系统中制作核放单并实际进出卡口时,货物的出入库数据分别在海关通关系统和信息化监管系统中的底账予以核注。

(3)账册核销。区内企业将工单数据向主管海关发送,信息化监管系统通过运算作相应料件、半成品、成品数量的增减并生成理论库存;区内企业定期向主管海关申报一段时间内货物进出口及实际库存情况。主管海关通过信息化监管系统中理论库存和实际库存的数据比对进行核销。

(4)海关核查。主管海关通过信息化监管系统,对任意一项料件或成品进行重点追踪分析,实现从项号级到料号级的核查;对企业任意一项成品料件出现对应关系异常的情况设置风险布控,从而为海关下厂核查提供依据。

(5)货物复运出境。维修后的产品复运出境。对境外入区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原则上应当退运出境;无法退运出境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作内销出区或者销毁处理;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有关规定办理。

三、推动上海自贸区保税检测维修业务发展的相关措施与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制造业的持续发展,各类产品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后续国际维修服务的需求,检测维修业务的市场前景十分广阔。以民航维修业为例,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民用航空维修行业“十二五”发展指导意见》表明,世界维修市场规模将在2015年达到500亿美元以上。推动企业开展检测维修业务,能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保持国内产业环境的吸引力,并有效拉动内需。以上海自贸区建设为契机,积极推动检测、维修、再制造等业务的发展,有利于拓展多元化贸易功能,提升我国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和价值链层级。

(一)严格全球维修准入企业资格管理,确保功能拓展与环境保护相统一

当前,企业开展全球维修业务的需求高涨,但全球维修业务的开展对于我国环境可能带来的威胁和挑战也不容小觑。在拓展检测维修业务功能的同时,必须统筹兼顾,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经信委、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商机电〔2013〕698号)明确了全球维修业务企业准入的要求是注册在试验区内,经工商部门登记,获得相应的经营范围,符合海关、商检等部门的审核、监管条件,在区内有开展相应业务场地、诚信度高、管理体制健全的独立法人企业。在上海自贸区推进检测维修业务试点过程中,应严格上述准入资格管理和准入门槛,把握“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原则,确保高污染企业不予进区。可考虑将环保评估报告作为考量维修企业准入资格的重要指标之一。同时,要切实处理好废弃物风险评估和维修废料的处置监管问题,实现功能拓展与环境保护相统一。

(二)建立多部门协作共管机制,促进检测维修业务的健康发展

在上海自贸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试点尚无现成模式可循。检测维修业务的开展又涉及海关、检验检疫、商务委、环保、管委会等多个政府管理部门。为此,政府部门要把准定位,加强业务功能拓展的引导和培育。要建立协作共管机制,搭建协作平台,加强联系配合,努力实现执法信息的交换共享,作业流程的同步优化,监管风险的共同防范,试验结果的综合评估,进而为检测维修业的开展和功能培育创造良好的试验环境。

(三)尽快制订检测维修业务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为维修业务的规范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当前,国家层面未出台专门针对维修检测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各特殊监管区域检测维修业务的开展仍处于探索阶段,具体操作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由于维修检测业务的运作模式不同,在实际操作中检测维修模式的产品范围认定不统一,业务模式开展不统一,业务执法尺度也不统一。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制定维修检测业务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对检测维修的产品范围界定、业务运作模式、作业流程、税收征管等问题予以明确,对于检测维修的概念界定、品名申报、已维修品的完税价格构成、替换下的旧件及边角料管理等问题予以细化,统一执法操作,并建立结合部部门之间的联系配合机制,以进一步规范检测维修行业的发展。

(四)加强对维修耗用和完税价格等专业认定,强化风险防控

维修属于制造业的延伸,专业性、技术性强,对于维修耗用的认定以及修理费、检测费等完税价格的认定均存在较高的难度,是监管的难点。为此,要借助社会专业力量加强对维修行业整体情况的掌控,确定相关行业维修耗用的参考依据。对于修理费、检测费等完税价格的认定,要建立相应的数据资料库,确定行业平均水平,为完税价格的审核提供依据和决策参考,切实控制税收等风险。

(五)依托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检测维修业务的服务效能

以信息化系统为依托,建立维修专用电子账册,对企业维修物品及料件实行全程信息化管控。根据维修耗用不确定的特点,利用信息化平台,以海关动态监控企业ERP系统内维修工单为基础对维修账册进行核销。同时,采用海关核查、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协查、实地盘库、卡口布控等方式,多方位监控企业货物和料件的进、出、转、存情况。针对国内维修业务进出区频繁、零部件响应速度要求快等需求,在对企业实行信息化监管的基础上,允许企业以“先送货、后报关”的形式开展国内维修物品及料件运输,采取“分报集送”方式,为维修企业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捷、高效的通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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