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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新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 条文解读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本类违法行为主要针对的是:

新法第62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新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如果未遵守新法第62条前述规定,就属于本类违法行为。

2.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给消费者,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就属于本类违法行为。

3.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新法第62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身份审查义务,该项义务应当是事先的、主动性的,一旦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发生纠纷,消费者难以找到入网食品经营者求偿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不能提供的,就属于本类违法行为。

关联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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