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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节 保险公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保险公司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116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5)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6)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8)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9)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0)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11)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12)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1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公司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进行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保险公司超范围经营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三、保险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重大事项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4)撤销分支机构;

(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6)修改公司章程;

(7)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8)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司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保险公司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1)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2)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3)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4)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5)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6)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7)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五、保险公司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保险机构拒绝执行责令予以撤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各种方式妨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保险机构未经核准擅自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任职条件予以任命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4.无正当理由,保险机构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予以任命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

5.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事项的;

(2)对临时负责人临时任职超过3个月未予免职的。

6.保险机构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申请或者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予以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保险公司违法使用业务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七、保险公司违反报告制度的法律责任

1.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2)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3)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2.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1)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2)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3)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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