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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对这两类违法行为,在依法判处违法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时,应考虑违法主体所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学校不能以任何借口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因而,王某父母虽然不在事故现场,但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学校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学校(包括教师)为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基本上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学校(包括教师)权利行使不当,也可以说,或是滥用权力或是越权行为,导致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其违法主体通常是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即明知违法但仍坚持实施;另一类是学校或是教师未能很好地履行法律上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它主要是指学校未尽管理学生的职责,教师未尽监护学生的义务,其通常是处于过失的心理状态,即未能够预见违法后果的产生,或并不希望出现违法后果。所以,对这两类违法行为,在依法判处违法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时,应考虑违法主体所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学校(包括教师)权力行使不当主要有:乱收费、招生中违法不当行为、体罚学生、违法颁发证书,私拆学生信件等。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1:

1994年开学不久,湖北恩施市××中学以整顿校园秩序、加强校园管理为由,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学校保安室。由退伍军人赵××担任保安员。该校针对中考成绩较差,以及外来干扰和校内纪律混乱的情况,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学生中出现的大小违纪行为都交给赵××处理。赵××对违纪的学生采取“治安式”惩罚性教育。主要形式有:办差生学习班;进行“惩罚性”军训;学生相互对打;夜间紧急集合等。该校体罚学生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罚站、罚跪、打手、脚踢、禁闭、晒太阳等;体罚的工具有竹片、木板、轧米机皮带、皮水管等。该案中,学校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学校不能以任何借口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该案中学校的行为已超出了教育管理的范围,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不仅如此,赵××的行为也已触犯了《刑法》。恩施市委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将此事通报全市,引以为戒;将当事人赵××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责任的有关部门和新塘中学有关领导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案例2:

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在操场上上体育课,学习打篮球。体育教师在给学生讲解完打球要点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把班上的同学分为几个组,练习投篮和抢篮板球。张某(10岁)和王某(10岁)分在一个组内。因地不平,张某在抢球时不慎摔倒在地,恰巧被奔跑上来的王某踏在腿上,致小腿骨折。此时,教师正在指导其他小组练球。张某住院三个月,共花医疗费3000余元,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张某父母误工误时费共6000元。

该案中,教师已尽到了职责,事前,教师讲解了安全注意事项;事故发生时,教师正在指导其他小组成员。但学校场地不平是致人损害的原因之一,对此,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就民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说,场地不平与学生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学校有过失,它本应预见到场地不平有可能发生损害,但学校没有预见到,或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学校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另外、王某是造成张某受伤的直接原因,王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婚姻法》规定: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因而,王某父母虽然不在事故现场,但仍需承担法律责任。总之,王某父母和学校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张某的经济损失由王某父母和学校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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