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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保护妇女权益的的内容规定在第6条中。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后夫妻双方的劳动所得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本法说明】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三部《婚姻法》。它既继承了1980年颁布的第二部《婚姻法》的合理成分,如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又有新的发展完善,如将“包二奶”规定为违法;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和离婚的法定事由;加大了“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等等。这些新的制度和规定填补了第二部《婚姻法》的空白,对我国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将发挥更好的作用。

《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处理原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联系紧密。

……

第二条 【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 条文解读

[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保护妇女权益的的内容规定在第6条中。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土地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数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而不能根据家庭中男子数额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

关联参见

宪法》第33条[平等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承包权男女平等];第30条[妇女婚姻关系的变动对土地承包的影响]

……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条文解读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但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后夫妻双方的劳动所得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和财产。结婚前的恋爱期间或订婚期间不能算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婚后夫妻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应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注意:

1.“生产、经营的收益”,即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也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

2.“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财产平等处理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条文解读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协议的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些财产确定为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的制度。

注意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法生效。上述约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个人债务,第三人知道的,可以对抗该第三人;而“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由主张人负举证责任,否则不可对抗第三人。

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

……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条文解读

在农村,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涉及房屋、承包的土地、果园等。农村家庭承包的面积是根据家庭人口总数分配的,女方在土地承包上同样享有承包经营权。但是中国的婚姻习俗多数是女方落户到男方,承包土地多数以男方为户主名义承包,双方一旦离婚,女方的承包经营权难以保障。为了保护妇女利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据《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此项请求权的行使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即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2年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丧失胜诉权

关联参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妇女婚姻关系的变动对土地承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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