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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节录)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继承法。《继承法》共5章37条,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的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对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促进改革开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 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继承法。其立法目的重在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鼓励和引导私有经济、私有财产的合法发展。《继承法》共5章37条,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继承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有了较系统、完整的法律,对保护公民财产继承权,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团结互助,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起了积极作用。《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的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对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促进改革开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

第三条 【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条文解读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被继承人遗留的盗赃物、不当得利等财产不是合法财产,也不是遗产。

在确定公民遗产范围时需要注意,根据《继承法》第26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关联参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承包收益及权利继承];《继承法》第26条[遗产的认定]

第四条 【承包关系与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 条文解读

了解此条需要分清楚个人承包所得收益与个人承包权之间的区别,个人承包所得收益在任何情况下都列入遗产范围,而个人承包权则因承包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另外还要分清个人承包与家庭承包的区别,在家庭承包中,承包的主体是家庭,家庭个人的死亡,只要家庭仍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

1.家庭承包。家庭承包的,承包收益当然可以继承。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的规定,家庭承包中,耕地、草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消亡的,耕地、草地将被收回集体经济组织。但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因为林地的生产经营周期和承包期长、投资大、收益慢等,所以法律规定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如果所有的继承人都不愿意继承承包经营权,可以将经营权转让,并把转让费作为遗产处理。

关联参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承包收益及权利继承];第50条[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第五条 【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条文解读

遗赠抚养协议优先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适用于法定继承。

……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条文解读

注意杀害其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虐待被继承人要求达到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则无此要求。同时,《继承法意见》第14条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认定是“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

……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代位继承,需要注意的是,被代位人只限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被继承人仍有继承权,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并无辈数限制;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情形下,且只能取得被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

第三十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 条文解读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它是婚姻效力的体现。配偶继承权不受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的影响,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碍。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在实践中一定要注意防范和杜绝干涉“寡妇带产再嫁”或干涉“上门女婿带产再婚”等侵犯配偶继承权的现象。

……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 条文解读

本条是按照死者生前的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的规定。具体地说,死者生前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或个体工商业者、城镇无业居民等的,如其遗留的财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应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城镇或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村民的,其无人继承,又无受遗赠人的遗产,应当归死者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需注意:(1)取得无人继承遗产的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应当承担清偿死者债务的责任,其所清偿的债务应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实际价值的部分不再清偿,死者的债务清偿后如有剩余,才可由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取得。(2)在处理无人继承遗产时,如遇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当酌情分给他们适当份额的遗产,有剩余的才可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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