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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节录)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拍卖法》明确规定了拍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拍卖程序及法律责任,为规范拍卖行为,保证拍卖活动各方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拍卖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地位和职责;将公物拍卖的标的范围及执行机构,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公开、透明处置公物及国有资产奠定了基础;确认了文物拍卖的合法性,为文化市场繁荣创造了条件。上述4条共同规定了拍卖公告和展示。在以拍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时,最高应价即土地承包费。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法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规范拍卖行为的特别法,为规范和促进我国拍卖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拍卖法》明确规定了拍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拍卖程序及法律责任,为规范拍卖行为,保证拍卖活动各方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拍卖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地位和职责;将公物拍卖的标的范围及执行机构,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公开、透明处置公物及国有资产奠定了基础;确认了文物拍卖的合法性,为文化市场繁荣创造了条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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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 条文解读

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交易活动必须通过拍卖人实现,公开竞价是拍卖的最主要特征,买受人必须通过公开竞价才能取得拍卖物,拍卖关系得以成立的表现是现场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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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 拍卖标的;

(三)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 条文解读

上述4条共同规定了拍卖公告和展示。拍卖公告发布的期限是拍卖前5日,发布的方式是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而拍卖展示的时间不能少于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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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 条文解读

[保留价]

保留价也叫底价,是委托人为自己拍卖品设定的价格底线,是拍卖师必须遵守的最低拍卖价格。

[最高应价不得低于保留价]

如果竞买人的竞买结束,但最高应价仍低于保留价,则拍卖不成立,如果拍卖人承认了低于保留价的最高应价,则其行为无效,委托人有权要求拍卖人返还标的,并赔偿损失

[保留价的公开]

保留价的设定权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可以选择保留价买卖,也可以选择无保留价买卖。无保留价拍卖必须公开,保留价拍卖可以公开,可以不公开。如果拍卖师拍卖前未加声明的,说明无保留价。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 条文解读

经过竞价,拍卖标的属于最高应价者,注意如果有保留价,则最高应价不得低于保留价。最高应价即拍卖中拍卖品的价格。在以拍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时,最高应价即土地承包费。

关联参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其他方式承包及承包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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