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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制度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自此,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

法律链接

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民事诉讼法》(主席令12届第71号)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2015年2月4日已废止)

第二百九十三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第二百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2009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2014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该规定出来了两个法律名词,一个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一个是“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是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下支付的,迟延履行金是在履行其他义务下支付的。本文将主要探讨迟延履行债务利息问题。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是对被执行人延迟履行给付义务、给申请执行人所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或赔偿,避免申请执行人因对方的迟延履行而进一步蒙受损失;也是对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一种经济性惩罚,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制度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模糊性、司法解释对其解释也较为笼统,使得在实务操作中,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千差万别、相当混乱,根本没有统一的标准,不仅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引起过很多矛盾和纠纷。2014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详细的阐述,《解释》明确规定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给出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公式,细化了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截止时间和扣除期间,还明确了外币案件如何计算、执行款项的清偿顺序等。自此,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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