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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实施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解释》第一次明确“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含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计算方法一般是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解释》明确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即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对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日,《解释》规定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

《解释》第一次明确“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含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计算方法一般是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体现的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而得到的惩罚,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所规定的应多支付的利息,具体计算《解释》给出了规定。《解释》的这种明确,让之前所有纠结的问题得到解决,有一种云开雾散的感觉。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包括三要素:计算基数、利率标准、计算期间。

1.计算基数的确定

《解释》明确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即只要是法律文书中明确被申请人需支付给申请人的除一般债务利息的金钱债务,一般情况下包括:给付本金、违约金、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正如上文所述,“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和“一般债务利息”是两种并行、互不影响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已经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如果将“一般债务利息”也加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则加剧了对被执行人的惩罚,违背了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

2.利率标准

《解释》明确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即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最高院给出的解释是:我国正处于利率市场化改革中,目前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但从长远看,我国将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中国人民银行可能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为了避免将来没有参照物,最高院认为采用固定利率较为妥当。此外,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是由历史数据得出的,即以近十年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换算成日利率得出的,有较强的数据支撑。

3.计算期间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日《解释》对此进行了重新规定,即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未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二百九十三条“次日起计算”的规定,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也与《解释》保持了一致。此外,《解释》还明确了较为复杂情况下,起算日的确定问题。对于法律文书裁判分期履行债务的,《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也应分期计算;对于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解释》规定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对于出现再审、执行中止、暂缓执行等情况,《解释》规定: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对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日,《解释》规定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对于法律文书裁判分期履行债务的,《解释》规定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对于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解释》规定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对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解释》规定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对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解释》规定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此外,执行案件中涉及给付外币的情况,《解释》也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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