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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公司股东协议示范书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原始股东,也包括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股东人数应符合法定要求,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甲公司以后成立的乙公司侵犯其名称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第23条规定,虽然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字号相同,并且两公司住所非常之近。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条文解读

[股东人数]

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原始股东,也包括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股东人数应符合法定要求,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符合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

为了进一步激发中小投资者的创业活力,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同时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案说法16】2009年5月,生产服装的甲公司开业,公司名称登记为“大江时装有限责任公司”。7月,另一家服装销售的乙公司开业,公司名称登记为“大江服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公司距离非常近,但隶属于两个不同的登记机关,而且都从事服装相关的经营活动,顾客经常会混淆。因此,甲公司以后成立的乙公司侵犯其名称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第23条规定,虽然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字号相同,并且两公司住所非常之近。但由于两者隶属于两个不同的登记机关,而且从事不同行业,甲公司从事服装生产业,乙公司从事服装零售业,因此不存在侵权问题。于是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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