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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最终取消纺织品与服装贸易中的配额限制作了过渡性安排。前者是自愿参加,后者是受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多边贸易协议,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均需遵守。届时《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自行终止。如果任何成员认为另一成员未采取上述措施,使《纺织品与服装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受到破坏,该成员可向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节 纺织品服装协议

一、协议宗旨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取代1994年12月到期的《多种纤维协议》,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实施管理的多边货物协议之一。其目标是使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在加强的GATT规则和纪律基础上最终纳入GATT,从而也对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目标作出贡献”。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的十年内,逐步取消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的配额限制。

二、协议产生背景与特征

(一)协议产生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发展中国家兴起,在经济发展中,首先发展劳动密集型产品纺织品出口,因价格低廉,在世界纺织品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在世界货物贸易中的比重约为6%,其中,发展中国家约占4%,发达国家占2%。发达国家为了保护竞争力逐渐衰退的纺织品与服装产业,他们背离了《GATT 1947》贸易自由化的宗旨。从1961年开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先后形成了《短期棉纺织品协议》、《长期棉纺织品贸易协议》和《多种纤维协议》。根据这些协议,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纺织品与服装进行配额限制,约束发展速度,抑制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乌拉圭回合》把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列为15个谈判议题之一。经过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不懈努力,发达国家被迫作出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逐步自由化的妥协,达成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为最终取消纺织品与服装贸易中的配额限制作了过渡性安排。

(二)协议特征

《多种纤维协议》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最大差异是参与者与约束性不同。前者是自愿参加,后者是受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多边贸易协议,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均需遵守。因而,《多种纤维协议》与《GATT 1947》是双轨制,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实施管理的协定与协议的一部分,成为单轨体制。但它又延续了《多种纤维协议》的管理做法。按照《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分三个阶段回归到《GATT 1947》的自由贸易体制。在回归的过渡期间,《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继续保留配额,并容许发达国家成员采取救济措施。还重新建立《纺织品监督机构》,监督协议的执行与成员间的贸易争端。因此《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是个阶段性的协议。

三、协议主要内容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有9个条款,1个附件。主要内容为:基本规则、适用产品的范围、分阶段取消配额限制、过渡性的保障措施、非法转口的处理、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等。

(一)基本规则

(1)在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领域使小的供应方的市场准入获得有意义的增长,并为新参加方创造贸易机会。

(2)对原《多种纤维协议》成员给予特殊待遇。

(3)反映产棉出口成员的特殊利益。

(4)鼓励成员自主调整产业,以增加市场上的竞争力。

(5)适用的纺织品和服装按照附件列出的产品范围。

(二)过渡阶段自由化措施

1.分阶段取消配额限制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在十年过度期内,成员方不得设立新的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限制,并逐步取消已有的限制。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2条规定,对于其附件中所列产品,应在10年内分四个阶段取消进口数量限制。

第一阶段,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成员方在1995年1月1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比例,不低于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量的16%。

第二阶段,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成员方在1998年1月1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比例,不低于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量的17%。

第三阶段,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成员方在2002年1月1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比例,不低于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量的18%。

第四阶段,2005年1月1日,成员方取消所有剩余产品(占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量的49%)的配额限制。届时《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自行终止。

在符合规定比例的前提下,每个成员可自主决定各个步骤中取消配额限制的具体产品类别,但必须包括以下四组产品:毛条和纱、机织物、纺织制品、服装。成员方在各个步骤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清单,应提前一年通知世界贸易组织。

2.逐步增加配额数量

对尚未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要逐步放宽限制,增加配额数量。具体做法是,以《多种纤维协议》达成的双边协议中的现行配额数量为基础,从1995年1月1日起,通过提高配额年度增长率的方式,逐年增加配额数量。

提高配额年增率的具体步骤是:从1995年1月1日起,在《多种纤维协议》规定的年增长率基础上增加16%,作为第一阶段的年增长率;从1998年1月1日起,在第一阶段年增长率的基础上再增加25%,作为第二阶段的年增长率;从2002年1月1日起,在第二阶段年增长率的基础上又增加27%,作为第三阶段的年增长率;第四阶段于2005年1月1日完全取消配额。

对于结转(本年度剩余配额转入下年度)、类转(各个配额类别之间进行数量转移)和预借(下年度配额提前到本年度使用)等灵活条款的混合使用,不实行比例的限制。

分阶段取消配额限制和增加配额量的做法,见表10.2所示。

表10.2 实施《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四个阶段

注:(1)表中“纳入《GATT 1994》的产品比例”,以1990年进口量为基数。(2)表中“剩余配额的年增长率”,以1994年《多种纤维协议》下使用的年增长率6%为基础。资料来源:作者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归纳整理。

3.其他措施并行实施

纺织品与服装逐步取消配额限制的进程要与各成员在《乌拉圭回合》中其他领域所作出的影响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的承诺挂钩。所有成员应采取削减和约束关税,减少或取消非关税壁垒等措施,改善纺织品与服装的市场准入;在反倾销措施、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保证实施可使纺织品与服装贸易以公平、公正进行的政策;因总体贸易政策原因而采取措施时,要避免对纺织品与服装进口造成歧视。

如果任何成员认为另一成员未采取上述措施,使《纺织品与服装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受到破坏,该成员可向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如争端解决机构裁决被诉方未遵守《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可以授权申诉方对被诉方原本自动享受的下一阶段配额的年度增长率进行调整。

(三)进口成员的过度性保障措施

过渡性保障措施是指,某项纺织品或服装的配额限制在取消前,若进口成员证明该产品进口数量剧增,对国内有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则可针对该出口成员采取保护行动。

过渡性保障措施只对尚未纳入《GATT 1994》的产品使用,而对纳入《GATT 1994》的产品应采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保障措施。

过渡性保障措施可以在双方磋商同意后采取,磋商未能达成协议时可以单方面采取,但均须接受纺织品监督机构的审议。过渡性保障措施可以维持3年,不得延长,当该产品纳入《GATT 1994》约束时,即自行终止。过渡性保障措施的实施时间超过一年,则随后各年的进口限制水平,应在第一年限制水平基础上每年至少增长6%。在使用过渡性保障措施的规定时,应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小供应国、新进入市场的国家等以更优惠的待遇。

任何成员欲保留使用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权利,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纺织品监督机构。绝大多数世贸组织成员保留了这一权利,并同时提交了逐步取消纺织品与服装限制的方案。只有少数几个世贸组织成员放弃了这一权利,这些成员被认定已将附件所列产品全部纳入《GATT 1994》,提前实现了自由化。

(四)对非法转口的处理

非法转口又称“舞弊”,是指出口成员通过转运、改道、谎报原产地或原产国、伪造文件来规避协议的规定和逃避配额管理的做法。如有足够的证据说明进口产品属非法转口,进口成员在与涉及非法转口的出口成员以及其他有关参与方进行磋商之后,可以采取制止行动,包括拒绝清关,如产品已经入境,则可以扣除有关出口成员相应数量的配额。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在符合本国法律和程序的情况下,制定必要的法规和行政措施来处理并打击非法转口行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有关成员各方要进行磋商,并充分合作开展调查。

(五)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专门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发挥调解和准司法的作用。该机构是一个常设机构,由1名独立主席和10名成员组成。成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还要间隔进行轮换。纺织品监督机构的成员,由货物贸易理事会指定的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任命,他们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

纺织品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实施,审查成员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包括各成员的纺织品与服装贸易自由化方案,以及所采取的过渡性保障措施等,并就这些事项提出建议或作出裁决。各成员应尽量全面接受这些建议或裁决,如不能接受,应说明理由,纺织品监督机构在审议后,再次提出建议;如仍未解决问题,有关成员可以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在过渡期的每一个阶段结束时,纺织品监督机构还须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一份全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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