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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之诉(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反之诉是指一成员方针对另一成员方违反WTO规则的行为,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根据该款的规定,如果发生违反WTO相关协定规定为应承担义务的行为,那么该行为就被视为构成利益丧失或受损的初步证据。这表明,正常情况下,违反WTO相关协定的行为就会被推定为对其他成员方造成了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被诉方举证证明其行为没有对申诉方造成不利影响。

(一)违反之诉(violation case)

违反之诉是指一成员方针对另一成员方违反WTO规则的行为,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DSB)提起申诉。违法行为包括:一是不履行在WTO协定项下的义务;二是采取了违反WTO相关协定的措施。

从GATT1994第23条的结构看,对于违反之诉,申诉方不仅要证明违反措施的存在,还需要证明这种措施产生了一定的损害后果。这种损害后果可以是导致了另一成员方在WTO相关协定下的直接或间接利益丧失或受损,也可以是阻碍了WTO目标的实现。这里的申诉方利益“丧失或受损”(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并不等于申诉方的利益已经实际丧失或受损。这是因为《WTO协定》的规则是为各成员方提供市场准入机会和公平竞争的条件,被诉方采取的措施只要侵害了这种机会和条件,就会造成成员方之间既定经济关系的失衡,虽未产生实际“损害”的结果,也得视为对申诉方利益的“丧失或受损”。原关贸总协定的专家组在许多案件中,都对申诉方利益“丧失或受损”采取“表面证据”(prima facie)推定的证明方式。例如,在1962年乌拉圭诉15国贸易限制案中,专家组认:“如果被诉方采取的措施与GATT1947规定相冲突,即对GATT1947规则的明显违反,那么,违法行为将构成申诉方利益丧失或受损的初步证据。”该案件对违反之诉的解释被《谅解协定》第3.8条所吸收。根据该款的规定,如果发生违反WTO相关协定规定为应承担义务的行为,那么该行为就被视为构成利益丧失或受损的初步证据。这表明,正常情况下,违反WTO相关协定的行为就会被推定为对其他成员方造成了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被诉方举证证明其行为没有对申诉方造成不利影响。

据此,提起违约之诉,申诉方只需证明两个条件:(1)存在WTO相关协定项下的义务;(2)被诉方未履行该义务或者被诉方采取了与WTO相关协定规定的义务相冲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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