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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与诉的要素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诉讼标的与诉的要素“无诉便无审判”,诉是原告就其与被告之间产生的争议,向法院请求启动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判决的意思表示。因此,诉讼标的与诉的客观要素具有紧密的联系,准确界定诉讼标的范围,对指导行政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诉讼标的与诉的要素

“无诉便无审判”,诉是原告就其与被告之间产生的争议,向法院请求启动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判决的意思表示。由于诉具有启动司法审判程序的功能,而囿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因此,诉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构成要素作为判断标准。诉的要素,亦称“诉的要件”,是指一个完整的诉(或案件)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所必备的内容或因素。民事诉讼诉的要素,通说认为有三项,即诉的主体、诉的标的、诉的理由,诉的主体为诉的主观要素,诉的客体为诉的标的和理由。诉的要素是诉的特定化的根据,是区别于此诉与彼诉的标志。从诉的要素中可以确定案件的审判管辖以及审理案件的目的、要求、范围和程序。行政之诉,同样由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两大基本要素构成。主观要素,即诉讼当事人,对此,诉讼法学界认识基本一致;客观要素,即事的要素,有学者认为客观要素仅限于诉讼标的,也有学者认为是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还有学者认为客观要素包括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25]

诉的构成要素的核心功能在于使“诉”特定化,从而使此“诉”与彼“诉”相区别。同时,法院也是根据诉的构成要素来判断诉的主观合并(变更)与客观合并(变更),以及一事不再理与既判力原则的适用范围。当事人为二人以上或发生变更,则构成诉的主观合并或主观变更;诉讼标的的增加或变更,则产生构成诉的客观合并或客观变更;主观要素决定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而客观要素(诉讼标的)则决定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因此,诉讼标的与诉的客观要素具有紧密的联系,准确界定诉讼标的范围,对指导行政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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