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要使证券、期货市场安全平稳地运行,必须通过一切可能的方式和途径,使一切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信息完全公开,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这就是“信息公开制度”。理论上一般认为,证券、期货交易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即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具有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

一、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立法价值

在证券、期货市场上,证券交易、期货交易价格与信息紧密相关。根据有效市场理论,证券、期货、衍生品等金融市场是信息性效率(informationally effi-cient)市场,由于证券、期货以及衍生品等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都充分反映了证券、期货市场中所有与价格形成具有关联性的信息,同时,信息都被准确、迅速地反映在价格里。因此,金融市场对于大多数基于投资目的进行证券、期货、衍生品等金融交易的投资者而言是富有效率的。[1]同时,和其他商品不同的是,证券、期货本身没有使用价值,只有交换价值。因此,当投资者就证券、期货进行交易时,无法直接观察到所交易证券、期货的投资价值所在。这就形成了证券、期货的发行人以及帮助发行人发行证券、期货合约的专业服务人员向投资者如实公开与证券、期货有关信息的客观要求。只有及时、准确地了解到有关信息,投资者才可能根据真实的信息,对相关证券、期货的投资价值作出正确判断,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定。证券、期货的价格与信息的这种关系,使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左右价格的波动。真实的、准确的信息如此,虚假的、不真实的信息也能如此。因为当投资者蒙受欺骗时,虚假信息仍被当作真实信息来看待,并以此作为投资指南付诸投资行动,这样势必会影响到证券、期货合约的价格。但是,虚假信息毕竟是不客观的、不真实的,一旦该信息被揭穿,证券、期货合约的价格将会出现剧烈的逆向波动。因此,虚假的信息对投资者而言是一种风险,虚假信息的编造并传播将会误导投资,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所以,要使证券、期货市场安全平稳地运行,必须通过一切可能的方式和途径,使一切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信息完全公开,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这就是“信息公开制度”。只有当证券、期货交易人正确了解证券、期货合约发行人和证券、期货的信息时,才能保证社会公众对证券、期货市场的信任感;只有当证券、期货投资者本人保持证券、期货信息真实,才能保证证券、期货市场的稳定有序。

理论上一般认为,证券、期货交易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即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具有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真实性是信息披露的首要原则,真实性要求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而且披露的信息必须与客观发生的事实相一致,发行人要确保所披露的重要事件和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完整性原则又称充分性原则,要求所披露的信息在数量上和性质上能够保证投资者形成足够的投资判断意识。准确性原则要求发行人披露信息必须准确表达其含义,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充分、客观、公正,信息披露文件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二是及时原则。及时原则又称时效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定期报告的法定期间不能超越;二是重要事实的及时报告制度,当原有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时,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及时更改和补充,使投资者获得当前真实有效的信息。任何信息都存在时效性问题,不同的信息披露遵循不同的时间规则。三是风险揭示原则。具体而言,就是发行人以及其他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在公开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持续信息披露过程中,对有关部分简要披露发行人及其所属行业、市场竞争和盈利等方面的现状及前景,并向投资者简述相关的风险。[2]在披露内容上真实、准确且完整,在披露时间上迅速、及时且便捷,在披露风险上充分且明确,这样的信息披露对于证券、期货市场上的投资者利益而言是一种充分且实用的保障。[3]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欺骗了广大投资者,而且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所以,我国《刑法》第181条第1款中设置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发展和完善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必然选择,也是维护证券、期货市场信息安全与价格发现机制效率的重要法律保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