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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产生及其理论突破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方式不仅可以确保受害人获得赔偿金,避免被保险人将其保险金挪作他用,还可以简化请求程序,减少成本、避免浪费,因此该方式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相比之下第三种方式最为直接、有效,并可确保受害人获得赔偿金,因此赋予受害第三人以直接请求权为各国立法以及国际公约的普遍选择。

一、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产生及其理论突破

与其他的保险类型不同,在责任保险关系中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主体,即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对被保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也就是“受害第三人”。不过,在这三方当事人之间,只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以及“被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之间”存在着直接法律关系,而在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之间并无法律关系的存在。在保险学理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为“责任保险关系”,由于保险合同关系的主要目的是在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损害,因此“责任保险关系”又称为“补偿关系”;而在被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之间,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关系,故学理上将之称为“责任关系”。由于在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的存在,因而在责任保险中存在这一项重要原则,即认为责任保险关系与责任关系两者应严格加以分离,这就是所谓的“分离原则”。[1]

分离原则的法理基础,是民法上关于“债之相对性(或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合同相对性原理为各国民法和合同法的普遍原则,依据该原则,债(合同)仅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其效力不及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合同相对性原理最早可追溯于古罗马法[2]《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相继接受了这一原则,合同相对性原理进而成为大陆法国家的一项普遍原则。[3]在英国法中同样奉行这一理念,只有合同的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提出诉讼,缔约方以外的任何人无权要求强制执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在其他英美法国家也同样如此。[4]事实上,分离原则主要是德国学者的说法,在其他国家,大多直接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来处理这一问题。

分离原则与合同相对性原则是责任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严格遵守责任保险关系与责任关系相分离的原则可能会招致许多弊端:首先,在责任保险中,“无责任,即无责任保险补偿”;而有责任,则责任保险赔偿额度也应以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范围为限,此为责任保险法上最基本的法理。如果受害第三人对于被保险人并无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相应地被保险人即无损害赔偿责任,而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也就没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责任保险关系与责任关系无法完全分离。其次,严格遵守分离原则与合同相对性原则还可能对责任保险目的、功能的实现产生消极的作用,并且不利于对受害第三人的保护。责任保险的目的,尤其是在海上油污等强制责任保险的场合,并不在于对被保险人的补偿,而在于增强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从而为第三人提供充分、迅速的损害补偿。而依照分离原则与合同相对性原则,受害第三人与保险人之间并无直接关系存在,因而受害人想要从被保险人的责任保险金中获得赔偿,就必须先由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后,再由被保险人将此保险金交给受害人,作为其赔偿的金额。倘若被保险人拒不履行赔偿责任或者丧失了承担损害赔偿的能力,保险人也会因其未遭受损失而拒绝支付保险金,这样尽管有责任保险的存在,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然无从保障。而如果被保险人于受领保险金后,并不用于对受害第三人的赔偿而是挪作他用,或遭被保险人的其他债权人扣押,那么受害人同样无法获得赔偿。这样一来,尽管有责任保险的存在,责任保险的目的仍然无法得以圆满实现,其功能亦无法得以完全发挥。

为了解决上述弊端,各国纷纷通过立法方式寻求解决途径,这主要有禁止保险金请求权的处分、赋予受害人以别除权、拟制在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之间存在责任保险关系、赋予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法定的权利、赋予保险人有直接支付保险金于受害第三人的权利、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等方式。[5]上述各种方法皆有其优缺点,但与最后一种方式相比,前几种方式不足之处更多,适用范围也更窄,对于第三人的保护也显得不够。而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方式不仅可以确保受害人获得赔偿金,避免被保险人将其保险金挪作他用,还可以简化请求程序,减少成本、避免浪费,因此该方式具有重要实践价值。此外,从理论上来说,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即应负担损害填补之义务,而其填补方式可能有以下三种:第一,以被保险人已对第三人履行损害赔偿义务为前提要件,在其保险额度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第二,当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法律责任确定时,在其损害赔偿限度内,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给付;第三,当保险人对受害人法律责任的发生已确定时,承认受害人对于保险人有直接请求其支付损害赔偿额的权利。此三种方式中,第一种方式无法解决被保险人因无赔偿能力以致无法履行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同时又无法得到责任保险保障的困境。而第二种方式,也可能发生被保险人将自保险人处领取的保险金挪作他用而未给付予受害第三人的情形。相比之下第三种方式最为直接、有效,并可确保受害人获得赔偿金,因此赋予受害第三人以直接请求权为各国立法以及国际公约的普遍选择。[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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