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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要求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愿是指法院调解不得违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具体来说,包括:第一,接受调解出于自愿。人民法院应该在确保合法性的前提下,确保民事诉讼当事人充分行使参与调解的诉讼权利。法院调解不是和稀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法院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要求

一、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自愿是指法院调解不得违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具体来说,包括:第一,接受调解出于自愿。法院调解一定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不能强迫调解,这是可以进行法院调解的前提。第二,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也必须出于自愿,这是法院调解能够产生良好效果的基础。合法是指法院调解的过程和结果不得违背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包括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前者是指应当注重调解程序的正当性、简易性和可操作性,避免调解的随意性;后者是指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不能够存在违反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以及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人民法院应该在确保合法性的前提下,确保民事诉讼当事人充分行使参与调解的诉讼权利。

二、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

法院调解不是和稀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法院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法官在进行调解之前,应当做到四个基本清楚:一是对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二是对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态度基本清楚;三是对这些纠纷适用的法律、法规基本清楚;四是对可以选择的调解方法基本清楚。

三、要正确地处理好调解与裁判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新时期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情况,及时地提出了十六字指导原则,即“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5]这个指导原则告诉我们,法院裁判和法院调解都是法院解决民商事案件时可以选择的审理方式,既不存在“调解方式优先于裁判方式”的问题,也不存在“裁判方式为主,调解方式为辅”的问题。法官必须深刻地理解和正确地运用好这个指导原则,在办理民事、商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以及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作出分析和判断,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在民事诉讼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对立、分歧严重的情况下,就应当及时地作出裁判,防止久调不决,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6]

四、善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与裁判工作相同,法院调解一样强调公开性和民主性,既要接受社会的监督,也要得到社会的支持。民事案件的种类繁多,不少案件的案情复杂或涉及许多非法律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知识,仅仅依靠法官个人的司法能力是无法解决的,因此有必要发掘各种社会调解资源,依法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在诉讼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邀请或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助做好调解工作,发挥工会、妇联、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交警队、派出所等与诉讼当事人联系密切的单位和部门在解决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将有助于民事案件的顺利解决。例如,对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进行调解,涉及建筑质量、工程造价等方面的复杂问题时,可邀请造价工程师参与调解;调解家庭或者社区纠纷案件,可邀请诉讼当事人近亲属、社区贤达、家族长辈等参与调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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