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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案件当事人应注意事项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在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至第133条的规定,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

诉讼文书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书面文件。审前准备阶段常见的诉讼文书有起诉状、答辩状和各种通知书。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在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程序参与权是当事人享有的首要的程序权,而保障参与权的行使,必然首先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知情权又是参与权的前提。知情,对当事人而言,是权利,对于法院而言,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则是其职责,也是法院行事释明义务的重要体现。告知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即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载明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二是口头告知。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还应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中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以及人民法院根据案情指定的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三、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分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快捷催债程序,为了快速化解纠纷,新法加强了普通程序和督促程序的衔接。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调解不仅贯彻于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始终,而且适用于整个的审判过程中,审判过程中的调解包括先行调解、开庭前调解和庭审后的调解,本条是对开庭前调解的规定,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前明确案件适用的程序类型,进行程序分流,有利于法院针对性地审理案件。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进行证据交换,不仅可以明确争执焦点,提高庭审效率,还可以使当事人明晰胜败可能性,为和解、调解奠定基础,达到审前化解纠纷的目的。为此,《证据规定》对证据交换的主体、时间和次数都有明确的规定。

【立法背景】审前程序案件分流

第133条是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我国原有民事诉讼中的审前程序有两个特点,一是功能的单一性——为庭审做准备;二是法院的职权化倾向明显,缺少当事人的参与,这造成审前程序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次修法改变了以庭审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在审前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分流处理,并在时机成熟时行使审判权,使部分审判权审前化,司法资源配置审前化,彰显了审前程序化解纠纷和分流案件功能,强化了审前程序的独立价值,也有利于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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