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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是否必须先行调解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有关部门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应按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即告解除。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但这不意味着离婚当事人非得接受调解内容不可。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6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是否必须先行调解?

所谓法院对离婚纠纷的调解,是审判人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帮助双方达成协议的过程。

《婚姻法》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有关部门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离婚纠纷经人民法院调解后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一是经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而将协议记录存卷。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二是经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应按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即告解除。三是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调解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时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但这不意味着离婚当事人非得接受调解内容不可。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调解后达成的协议,其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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