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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借贷法院调解完之后拒不履行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请人申请重整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制度

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重整是一种企业挽救制度,即对于濒临破产或者已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进行债务、资产等经营的重新整合,对债务人的经营和债务履行作出重新安排。重整制度是对传统的以破产清算为中心的破产制度的重大变革。传统破产制度的最大缺陷是容易造成资产价值流失和失业救济、连锁破产等社会成本,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以及社会公平的缺失。因此,建立重整制度不仅能够及时地拯救企业、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还能够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社会资源、维护社会正义。

(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

(1)重整申请的提出。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重整申请的审查与裁定。申请人申请重整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2.重整期间。

(1)重整期间的确定。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程序开始后至重整程序终止这段时间,又称重整保护期。《企业破产法》第72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破产法规定重整期间的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其他程序行动,以便保护企业的运营价值和制定报批重整计划。在重整期间,债务人要进行债务和营业的重新整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要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报债权人会议表决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因此,重整期间是关系到债务人能否重整、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债务人能否得以重生的重要期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重整期间不同于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重整期间是法院裁定重整至重整程序结束的期间,而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是重整程序终止后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期间。

(2)重整期间的财产与事务管理。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如果债务人并未向法院提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或者虽提出申请但法院未予批准的,管理人继续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可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3)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措施。在重整期间,为支持债务人继续经营,促使债务人实现重整,破产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①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②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③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④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⑤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4)重整程序的终止。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二)重整计划的制订和批准

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定文件。它是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协商基础上就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作出的安排。重整计划一方面确定以让步为基础的债务清偿方案,另一方面确定有助于企业复兴的经营方案,力求避免破产清算。

1.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和提交。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在6个月内未提交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债务人的经营方案;②债权分类(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③债权调整方案;④债权受偿方案;⑤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⑥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⑦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3.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和批准。

(1)划分债权人表决组。为了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首先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债权人进行分组,然后分组进行表决。将各种债权人分组,分别表决是各国破产重整制度的通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2条的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③债务人所欠税款;④普通债权。也就是说,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依照法定的债权分类,即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分组表决。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2)召开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3)提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但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①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②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债务人所欠税款都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③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④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⑤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⑥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并且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也未获得批准的,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1.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2.重整计划执行的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重整计划执行的终止。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就此向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行使权利,但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二、和解制度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该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生效执行的一项程序制度。和解制度所遵循的法律政策是尽可能地减少破产清算事件的发生,以避免破产清算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消极后果。因此,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一样都是以避免破产清算为目的而设计的破产程序。但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各有自身的优势:和解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具有简便灵活的特点,适合规模较小、拯救难度低的债务人企业;重整程序比较复杂,法律干预较多,是一种力度较大、费用较高的企业拯救制度,适合规模较大、困境较严重的债务人企业。

(一)和解申请的提出和许可

和解申请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意图与债权人和解清理债权债务的意思表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债务人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债务人申请和解,是请求人民法院主持,以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债务清偿,无论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还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宣告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和解申请书和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和解的目的;申请和解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为债务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和解协议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解债权的总额;清偿和解债权的方式、比例、时间;执行和解协议的担保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责令申请人作相应的补正。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和解申请。

(二)和解协议的成立和效力

和解协议成立的方式是债务人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向债权人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应当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可以要求债务人就和解协议的有关内容作出解释、说明。债权人会议认为和解条件应当修订时,可以和债务人进行协商谈判。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草案以表决的方式确定是否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所谓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和解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三)和解协议的执行和终止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债权人因执行无效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如果和解债权人因执行无效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超出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债务人。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就此向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行使权利,但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四)法庭外的自行和解

法庭外自行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在法庭之外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终止破产程序的方式。在破产程序中,无论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申请属于何种类型,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可以在法庭之外进行协商自行和解。自行和解没有特定的程序要求,只要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有自行和解的愿望,均可协商自行和解。自行和解不限于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宣告破产后仍可自行和解。也就是说,自行和解适用于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前的任何阶段。《企业破产法》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这一规定表明,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对自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在裁定认可自行和解协议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和管理人,并发布公告。管理人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终止执行职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报告。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应当按照自行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自行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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