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股份的转让与收买

股份的转让与收买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各国公司法无一例外地对股份的转让作了必要的限制。为了加强发起人对设立公司的责任,防止其借设立公司的行为牟取不当利益,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所以,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公司仅在一定情况下,才可收买自己的股份,如股东对公司的合并、分立、收购、章程的修改以及全部或重大资产的出售等决议不赞同时,可要求公司收买股份。

四、股份的转让与收买

(一)股份转让的原则

股份的转让,指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依法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让与他人,使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法律行为。由于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因而,股份的转让在形式上就表现为股票的转让。

股份原则上实行自由转让。我国《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份的自由转让,不仅可以使投资人根据市场行情选择最佳的投资对象,而且还可以促进公司完善自身管理,提高业绩,以吸引更多的投资。

(二)股份转让的限制

股份的转让并不减少公司的股份总数,只会引起股东的变动,但有些股份的转让可能会对公司及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因而,各国公司法无一例外地对股份的转让作了必要的限制。我国《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规定有:

(1)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持有股份转让时间的限制。为了加强发起人对设立公司的责任,防止其借设立公司的行为牟取不当利益,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股份转让时间的限制。为了强化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的管理、监督职责,防止其利用内幕信息,干扰股票市场的正常运作,《公司法》规定,这三类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4)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以及其他持有国家股份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在转让股份时受到限制。具体管理办法、审批权限由法律、行政法规另作规定。

(5)对公司回购或持有自己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具有公司法第143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6)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7)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三)股份转让的方式

股份的转让方式,因股票的记名与否而有所不同。记名股票的转让,须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否则,股票的转让对公司不产生效力。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四)股份收买

股份收买,是指对于公司的重大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与公司之间达成合意,由公司以合理价格,收买反对股东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从股东的角度而言,其作为股东的一项权利可称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它实际上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关系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持有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股份收买制度源于美国,现已被英国、意大利、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欧盟等国家、地区和国际性组织的立法采纳。这一制度旨在克服“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导致的“多数资本的暴政”,维护法律意义上的公平,保护少数异议股东的权益,使不愿意接受多数股东决策的弱势投资者能获得公平补偿,其具有衡平法上的紧急救助功能。[41]但如果允许公司任意收买自己的股份,不但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影响公司的经营能力,而且易使公司操纵其股票价格,助长投机,扰乱股票市场。所以,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公司仅在一定情况下,才可收买自己的股份,如股东对公司的合并、分立、收购、章程的修改以及全部或重大资产的出售等决议不赞同时,可要求公司收买股份。

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该项权利。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