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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种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通常发行的股东权利平等、无差别待遇的股份。这表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的优先股,兼具西方国家股份公司的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的性质。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其合法持有人即为股东,股份转让时,只需交付股票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无记名股票被盗或灭失将无法补救。额面股,指股票票面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

二、股份的种类

(一)普通股与优先股

这是根据股东享有权利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通常发行的股东权利平等、无差别待遇的股份。普通股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公司发行的最为普遍的股份。普通股股东享有表决权、红利分配权、优先认股权及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普通股不享有任何优先权,持股人只有在优先股股息分配后才能分得股息。在西方国家,根据发行者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又可将普通股分为:(1)蓝筹股,即资金殷实的大公司所发行的优秀股份;(2)成长股,即迅速发展中的公司所发行的股价稳步增长的股份。

优先股是指在公司盈余、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比普通股股东优先权利的股份。优先股可以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公司按照事先的约定,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利,本年度未付足的优先股的红利股息,可以在以后年度分配普通股红利股息前予以补足。如果不足部分在年后不补发的,称为非累积优先股。我国《公司法》第132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优先股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公司在终止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二是优先股股东不享有表决权,但公司如连续3年不支付优先股股利时,优先股股东即享有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等权利。这表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的优先股,兼具西方国家股份公司的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的性质。[37]

(二)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这是根据股票和股东名册上是否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进行的划分。

记名股,指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上的股份。记名股的权利只能由股东本人享有;其转让必须以背书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办理过户手续,将受让人的相关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否则,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无记名股,指股东姓名或名称不在股票上表示,也不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份。其合法持有人即为股东,股份转让时,只需交付股票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无记名股票被盗或灭失将无法补救。

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三)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根据股票金额是否记载在票面,可以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额面股,指股票票面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德国股份法》第8条规定,额面股的面额至少须为5个马克。股票低于此面额的,其为无效;股票的票面金额高于此额的,其必须是5个马克的整倍数。[38]《日本商法典》第202条也规定,额面股票,其金额必须均等,且额面股份的发行价额不得低于票面额。我国《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可见,我国是承认额面股的。

无额面股,亦称为比例股,指股票票面不表示一定的金额,只表示其占公司资本总额一定比例的股份。德国早在1865年对于矿业公司就允许其发行比例股。美国自1921年首先由纽约州实施以来,目前已有40个州允许除金融公司以外的其他各类公司发行比例股。日本虽然允许公司发行无额面股票,但对此设有种种限制,如《日本商法典》第166条和第284条就规定,公司成立时,若发行无额面股份,其最低发行价格应记载于公司章程;无额面股份须超过其发行价格1/4者,始得列入资本等。[39]我国《公司法》第132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四)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

根据投资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这是我国立法对股份的特有分类。

根据国家体改委1992年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24条的规定,所谓国家股,是指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所谓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其将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所谓个人股,是指以个人合法财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社会个人股和本公司内部职工个人股。所谓外资股,是指为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购买人民币特种股票形式,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这一分类的最初目的有两点:一是防止由于国家股、法人股的上市交易,出现国家对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的控股权的丧失;二是基于我国的证券市场发育不完善,允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交易,有可能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上述目的均是建立在国家经营企业、维护企业公有制基础上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立法者的观念已发生更新,除关键产业外,已不再强调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控股,因此,这一分类的现实意义已经逐步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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