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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与核准程序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是由其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提审被告人是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对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

第三节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与核准程序

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死刑案件报请复核的人民法院有两种情形,即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和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

1.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是由其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的,应将全部案卷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如果同意判处被告人死刑,应当依法做出裁定,连同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来的案卷,一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如果不同意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以提审改判,或者撤销原判,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改判所作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被告人不能上诉,人民检察院不能抗诉。提审后,如果仍然判处死刑的,则还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依一审程序重新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2.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死刑案件,上诉、抗诉期满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将全部案卷材料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死刑判决的上诉案件应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维持原判以及直接改判。最高人民法院维持原死刑判决的裁定,立即生效,不必再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可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高级人民法院则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

3.报请复核材料的基本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15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具体内容应包括:(1)报请复核报告,应当载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结果和判决结果。(2)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包括下列内容: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简历以及拘留、逮捕、起诉的时间和现在被羁押的处所;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以及从轻、从重处罚等情节,认定犯罪的证据和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如被告人虽无前科但有劣迹等。

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7年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等规定中都包含有关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程序的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复核死刑案件一般要遵循以下程序:

1.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死刑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供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2.阅卷。阅卷即查阅报请复核法院报送的所有法律文书、诉讼材料及证据。它是最重要的复核方式。死刑复核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当阅卷。通过全面审查案卷,可以发现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是否正确,以便结合提审被告人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审阅案卷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2)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3.提审被告人。提审被告人是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环节。提审被告人不仅有利于使其得到最后辩解的机会,而且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发现和纠正错判,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因此,提审被告人是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核准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4.调查核实证据。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

5.制作复核审理报告。人民法院对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的经过;(2)被告人和被害人简况;(3)案件的侦破情况;(4)原案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5)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和认定;(6)合议庭评议意见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应当引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

1.核准的裁定、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包括以下情形:

其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其二,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其三,部分改判后核准的判决。(1)数罪并罚案件及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如果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2)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复核后,如果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2.不予核准的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的规定,包括以下情形: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1)数罪并罚案件及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如果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2)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复核后,如果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不予核准后的处理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其二,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其三,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其四,基于以下四种情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1)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2)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3)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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