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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与核准程序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对死缓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节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与核准程序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又简称“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由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仍然属于死刑的范畴,也是一种很严厉的刑罚方法,所以对运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也应当采取十分严肃、谨慎的态度,需要从诉讼程序加以严格控制和监督。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纳入死刑复核程序的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这一规定说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报请复核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一样,要坚持一案一报原则,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15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案件,即使只有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要报送全案的案卷和证据。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及诉讼案卷和证据材料的内容和要求都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相同。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对死缓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复核的基本内容、方式、方法和要求都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也必须提审被告人。

三、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死缓适当的判决,用裁定予以核准;

2.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判决,用裁定予以撤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对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畸重的判决,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提审后改判。

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重新审判后所作的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服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

理论导读

死刑复核与核准程序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死刑复核与核准程序本质上究竟是一种审判程序抑或是一种行政性程序?学界说法不一。有学者认为死刑复核与核准程序在我国具有行政色彩,并不符合审判的特点[1]。最高法院在适用死刑复核与核准程序的做法(诸如通过秘密提审、书面和间接的阅卷方式对下级法院的事实裁判进行复审;不在公开的法庭上听取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意见等)是一种司法裁判权的任意扩张,不利于实现司法正义。应该对这种寄希望于行政方式实现司法正义的制度设计进行反思。

死刑复核与核准程序讨论的热点问题是如何增强程序的公正性,使行政化的程序改造成具有审判形式的司法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死刑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时提起抗诉,还可以在罪犯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并可以提出纠正建议。可见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死刑复核与核准程序。但目前死刑复核与核准程序中并没有关于检察机关介入的明确规则,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尚未落到实处。

我国目前的死刑复核与核准程序中也没有辩护方的职能发挥制度安排。现行死刑复核与核准程序中,缺乏辩护方的参与,既破坏了诉讼的完整构造;同时也可能降低死刑复核与核准程序的纠错功能。有学者提出强化辩护方在死刑复核与核准程序中的程序性权利,实现死刑复核与核准程序的公开化。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后,关于死刑复核与核准程序参与主体的讨论中,多数人主张,应当保障每一个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都能获得辩护。被告人有会见其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在案件复核结束前向法官陈述意见的权利。辩护律师应获得足够的资源和时间来为被告人辩护。

真题解析

本章涉及死刑复核以及特别情况下的核准程序,相对其他章节,本节内容不多,司法考试涉及的往往是复核程序中不同于其他程序的内容。

1.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李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该案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因为李某杀人后先奸尸又碎尸,情节恶劣,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2005年)

A.裁定撤销原判,直接改判李某死刑立即执行

B.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C.裁定撤销原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依法判处李某死刑立即执行

D.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答案:D

解析: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死缓)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必须提审被告人。二是审理方式则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三是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案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六机关《规定》第47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由此,本题目中的A、C因为都是一种加重刑罚的表现,所以都是不正确的。根据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案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D是正确的。四是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的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7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2)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3)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根据该规定,只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才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其他情况不可以,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过轻。这种情况下不可以发回重审,B是错误的。

2.伍某因犯抢劫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伍某未犯新罪。二年期满后的第二天,高级人民法院尚未裁定减刑,伍某将同监另一犯人打成重伤。该高级人民法院对伍某应当作出什么处理?(2005年)

A.裁定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B.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先依法裁定减刑,然后对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D.维持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判,以观后效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61条对本案所指出的情况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即应当裁定减刑。如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3.《刑事诉讼法》规定,下级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关情形时,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下列哪些情形应当适用该规定?(2008年)

A.发现关键定罪证据可能是刑讯逼供所得

B.判决书认定的年龄错误,实际年龄未满18周岁

C.提供一重大银行抢劫案线索,经查证属实

D.罪犯正在怀孕

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4.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

A.赵某因故意杀人罪和贩毒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赵某贩毒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B.钱某因绑架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时,发现钱某绑架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绑架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抢劫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C.孙某伙同李某持枪抢劫银行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时发现孙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李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

D.周某伙同吴某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周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吴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周某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吴某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由此,A和B正确。第7条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由此,C和D的说法正确。

5.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死刑,被告人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此案时,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08年·四川)

A.既审查被告人王某的判决部分,也审查被告人夏某的判决部分

B.只对判处死刑的判决部分进行核准

C.对有关夏某的判决部分应先停止执行,待对死刑判决复核后再开始执行

D.对全案的审查,不影响对已生效的夏某判决的执行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87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6.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2007年)

A.既可以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B.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二审法院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

C.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答案:A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所以A项是正确的。第9条规定,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所以B是正确的。第10条规定,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所以C是正确的。第11条规定,依照本规定第3、5、6、7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即应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情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D项的情形不包括在第11条所规定的情形中,所以D是错误的。

7.曲某因涉嫌爆炸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曲某的犯罪行为虽然使公私财物遭受了重大损失,也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于是判处曲某有期徒刑8年。曲某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该案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2004年)

A.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

B.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在改判后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4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中予以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为: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案件的结案报告、判决书各15份,以及全案诉讼卷宗和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注释】

[1]陈瑞华:《通过行政方式实现司法正义?——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初步考察》,《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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