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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与核准程序概述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已经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再次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是判处死刑案件的必经诉讼程序,无需通过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来启动。死刑复核程序发生在刑事案件的其他审判程序终结以后,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是人民法院已经判处死刑的终审判决或裁定。

第一节 死刑复核与核准程序概述

一、死刑复核与核准程序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已经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再次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包括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的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贯彻慎用死刑政策的程序保障措施,其任务是对死刑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然后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或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或裁定。

二、死刑复核与核准程序特点

作为死刑案件适用的专门法律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有着与刑事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安排和法律规定。

1.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第二审程序是因为被告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而提起上诉或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有错误而提起抗诉所引起的,并不是任何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是判处死刑案件的必经诉讼程序,无需通过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来启动。只要是判处死刑的案件,作出死刑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除外)都必须主动报请有复核权的法院复核。

2.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1)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必须由原裁判法

院院长认为原裁判有错误而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指令再审,或者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主动报请复核。(2)审判监督程序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进行的,是为了纠正有错误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死刑复核程序是在判决、裁定生效前进行的,其目的是确保死刑判决、裁定的正确。(3)审判监督程序有诉讼(审判)期间的限制;而死刑复核程序则无此相关的法律要求。

3.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与其他程序相比,还具有以下自身的特点。

其一,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按照其他审判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死刑复核程序发生在刑事案件的其他审判程序终结以后,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是人民法院已经判处死刑的终审判决或裁定。如果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就不能引起死刑复核程序。

其二,死刑复核的法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由于案件的性质、审结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地位和权限也不同。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有复核权,可以审核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死刑缓期执行判决;对于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核准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其三,死刑复核程序是由做出死刑判决、裁定的法院主动报请而引起的。因此,死刑复核程序是法院依职权而启动的一项程序,而不是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程序,无论当事人是否有此请求都必须进行死刑复核程序。

其四,死刑复核程序的内容包括审查、核准两个方面。一是审查,即对判处死刑裁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判处死刑是否得当等进行全面审查。二是核准,即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核以后,决定是否核准已经判处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是互相联系的,审查是核准的前提,是否核准又是审查的必然结果。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通过对已经判处死刑的判决进行全面审查以后,才能决定是否应予核准死刑的判决。

三、死刑复核与核准程序的意义

实行死刑复核制度,对于统一死刑标准、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正确地适用死刑,以及坚持少杀、防止错杀、严厉打击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1.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防止错杀。死刑是一种同严重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如果运用得当,可以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平息民愤,伸张正义,巩固国家政权,稳定社会秩序。如果运用不当,就会伤及无辜,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死刑复核程序专门以死刑判决、裁定为复核对象,它可以全面审查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及时发现并纠正死刑判决和裁定的错误,因而能够防止出现错杀无辜者和罪不当死的罪犯被执行死刑等情形,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

2.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贯彻少杀方针。我国对死刑适用的政策历来是坚持“少杀、慎杀”。实践证明,死刑复核程序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刑法中关于死刑适用范围规定的贯彻执行,有利于保证稳、准、狠地判处少数罪大恶极、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的死刑,使之受到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同时,又有利于正确把握“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对罪该处死,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其死缓”的标准,将死刑范围减少到最低限度。

3.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我国立法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使死刑案件得到统一和规范的复核,进而使死刑的标准得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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