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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死刑复核的案件要求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不具备上诉条件,人民法院就不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当然也不能报请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复核。包括上诉理由、检察机关意见,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这是因为共同犯罪的案件,其犯罪事实是一个整体。

五、报请死刑复核的案件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报请死刑复核的必备前提

死刑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诉讼文书齐备。如果不具备上诉条件,人民法院就不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当然也不能报请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复核。

(二)报请死刑复核的案件,应当一案一报

一案一报,指审结一起死刑案件,就要单独对其报请复核,不能将两个以上的死刑案件交叉在一起报请复核;更不能将一批死刑案件凑齐后,再报请复核。

(三)报请死刑复核的材料必须齐全

报请复核时,应当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5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写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第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

(2)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

(3)案件侦破情况。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抓获被告人、侦破案件,以及与自首、立功认定有关的情况,应当写明。

(4)第一审审理情况。包括控辩双方意见,第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意见。

(5)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情况。包括上诉理由、检察机关意见,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6)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定罪量刑情况,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

(7)处理意见。写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诉讼案卷和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的复印件;

(2)扣押赃款、赃物和其他在案物证的清单;

(3)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终结报告;

(4)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5)案件的审查报告、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和审判委员会决定记录;

(6)被告人上诉状、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7)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宣判笔录、送达回证;

(8)能够证明案件具体情况并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肯定的否定证据,包括物证或者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四,共同犯罪的案件,要报送全案的诉讼卷宗和证据。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不论是所有被告人均判处死刑,还是只有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都应将所有的被告人的卷宗和认定共同犯罪事实的所有证据全部报送。这是因为共同犯罪的案件,其犯罪事实是一个整体。全案报送,全案审查,有利于查明共同犯罪事实,确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复核法院全面了解案情,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全案报送,并不影响对未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人民法院在复核时发现未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判决有错误,不能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予以解决,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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