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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年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程序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是死刑复核程序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死缓”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则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二、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程序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是死刑复核程序的组成部分。《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由此可见,“死缓”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在报请复核上需注意:

(一)报请复核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后同意的,即发生法律效力;发现原判量刑过轻或者过重,不同意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或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

(2)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则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3)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逾期不上诉或者不抗诉的判决;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作出的维持一审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的裁定,宣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对报请复核案件的要求

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复核案件,原则上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即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各5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缓期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报送复核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诉讼文书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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