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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型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居间型平台服务提供者进行电子商务经营活动,除了一般的法律要求的义务和单一型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当承担居间人的义务和责任。促成双方成交的义务是居间人为保证居间人的收益权利的积极手段。这一点就居间型平台服务提供者而言有所区别,它往往是施行一定期限(如一年)内的认证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如年费),并不针对个案去积极实施促成工作。

三、居间型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

居间型平台服务提供者进行电子商务经营活动,除了一般的法律要求的义务和单一型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当承担居间人的义务和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居间人的义务如下:

依我国《合同法》第23章的规定,居间型平台服务提供者作为居间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1)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合同法》第425条第1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型平台服务提供者,如阿里巴巴应该如实进行“诚信通”认证。

(2)促成双方成交的义务。促成双方成交的义务是居间人为保证居间人的收益权利的积极手段。《合同法》第426条第(1)项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约定支付报酬。”该条规定居间人索取报酬的前提是“促成合同的成立”,合同未成立,居间人则无利益保证。这一点就居间型平台服务提供者而言有所区别,它往往是施行一定期限(如一年)内的认证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如年费),并不针对个案去积极实施促成工作。

(3)保密义务。居间人在从事居间活动中,应对双方当事人的交易信息,尤其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注释】

[1]在我国,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修改和审判实践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公布了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该解释中所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泛指通过互联网的一切信息提供者和中介服务者。

[2]参见陈谞、黄晓亮:《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问题》,http://news.tom.com/1002/20040902-1269910.html,2008年4月3日访问。

[3]袁文宗著:《电子商务导论——网络基础篇》,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4]参见《internet服务提供商》,http://baike.baidu.com/view/1180915.htm,2008年4月2日访问。

[5]参见《什么是虚拟主机》,http://www.fanke8.org/wangyejiaocheng/2008/0123/article_947.html,2008年4月2日访问。

[6]参见张玲:《网络服务提供者传输服务的民事责任》,http://www.chinalawedu. com/news/2004_7/20/1358418275.htm,2008年4月3日访问。

[7]参见孙占利、白雪梅:《初识新加坡〈电子交易法〉》,http://www.ccw.com.cn/ htm/net/eb/01_11_13_2.asp,2008年4月3日访问。

[8]参见张玲:《网络服务提供者传输服务的民事责任》,http://www.chinalawedu. com/news/2004_7/20/1358418275.htm,2008年4月3日访问。

[9]《“网络地震”冲击波》,http://www.cnw.com.cn/news/tebie/htm2007/20070108_19571.htm,2008年4月2日访问。

[10]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207页。

[11]陈锦川:《试论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初步确立》,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第13卷第1版。转引自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207页。

[12]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200页。

[13]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200-201页。

[14]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201页。

[15]参见我国商务部《网上交易指导意见》。

[16]“支付宝”,又称“支付宝账户”,是网上购物付款的“电子钱包”。买方将钱充入银行卡,通过银行卡向支付宝账户支付,当买方确认收到货物并且满意后,指示支付宝向卖方付款。这样通过支付宝可以保障买方的支付安全。

[17]参见《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

[18]参见《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

[19]参见《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

[20]121 Cal.Rptr.2d 703,715(Cal.CtApp.2002).

[21]在笔者的交易实践中,笔者通过当当网购物,收到发票的出具人是“某书店”,而不是当当网所在的公司。这说明,当当网在交易中存在税务方面的一些问题。同时,不能因此反而认为当当网不是销售者,而使其摆脱销售者责任。事实上,当当网自己也承诺对销售的商品负责。当当网的《退换货政策》第1条就是“对于所售商品,我们为您提供‘7天内退货,15天内换货’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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