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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原文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管部门据此及时监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法对其实行接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并履行以下职责:

第三节 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是保险领域内衡量保险企业经营状况的特有概念。保险监管的核心任务是尽可能地确保保险公司具有到期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能力,以维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因此,世界各国普遍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保险市场监管的核心内容。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主要包括偿付能力充足的标准、计算偿付能力的方法、偿付能力不充足时财务监管措施和配套监管措施。

一、偿付能力监管的一般规定

《保险法》第138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是以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为管理框架,建立动态偿付能力风险监控体系,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按照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对未来规定时间内不同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价。监管部门据此及时监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对于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偿付能力管理制度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偿付能力分类监管制度

2008年7月10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确立了分类监管方式,保险监管机构根据偿付能力状况的不同,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并据此实施分类监管: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指保险公司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低于100%的,为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150%之间的为充足I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为充足II类公司。

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构可采取责令其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或者比例、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等监管措施,促使偿付能力重新符合要求。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依法对其实行接管。

三、偿付能力报告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和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并确保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保险公司发生下列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1)重大投资损失;

(2)重大赔付、大规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诉讼;

(3)子公司和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4)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由于偿付能力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被实施强制监管措施或者申请破产保护;

(5)母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6)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7)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四、财务监管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状况是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关键因素,因此,对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资本管理等方面的监管也是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环节。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划》、《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既是保险公司从事财务活动的依据,也是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内容和准则

(1)财务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供有关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的书面报告和资料。

(2)财务检查制度。保险监管机构依法有权通过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为此,各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其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

(3)预警监控机制。建立保险监管电子化信息网络,通过非寿险业务指标、寿险业务指标、资金运用指标和财务状况指标等监管指标体系,构建早期预警监控机制,达到强化事先监管,引导和规范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效果。

五、监管机构的职责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并履行以下职责:

(1)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检查;

(2)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财务信息等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施监督检查;

(3)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行为风险,防止重大的市场行为风险转化为偿付能力风险;

(4)执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确保监管措施在分支机构层面得到严格执行;

(5)识别、监测、防范和化解辖区内的重大偿付能力风险;

(6)中国保监会授予的其他偿付能力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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