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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新闻自由理论对其权利的表述

时间:2022-04-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西方新闻自由理论对其权利的表述现代西方新闻理论的发展,已明晰地提出实现新闻自由的三个基本要求。从狭义上来说,知晓权指的是公民对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公共权力机构的活动所拥有的知情的权利和知察的权利。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也意味着公共权力机构对公民负有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为此,美国联邦法院已有支持反论权的判例。

四、西方新闻自由理论对其权利的表述

现代西方新闻理论的发展,已明晰地提出实现新闻自由的三个基本要求。它们是:

1.知晓权(the right to know)

在广义上来说,知晓权是指社会成员获得有关自身所处的环境及其变化的信息、保障社会生活所需的各种有用信息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知晓权实际上就是人的生存权的基本内容之一。知晓权的思想拉斯韦尔在20世纪20年代就已明确提出,他认为新闻传媒具有三大功能,即“环境监控”、“社会协调”和“文化传承”,其中社会监控就是指社会成员的知晓权。

从狭义上来说,知晓权指的是公民对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公共权力机构的活动所拥有的知情的权利和知察的权利。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也意味着公共权力机构对公民负有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

2.传播权(the right to communicate)

传播权是构成社会的每个成员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在传统上称之为表现自由或言论自由的权利。社会成员是社会实践和社会生活的主体,他们有权将自己的经验、体会、思想、观点和认识通过言论、创作、著述等活动表现出来,并有权通过一切合法手段和渠道加以传播。

知情权和传播权的思想,起源于17、18世纪时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社会契约”的学说,经过几个世纪的不断发展,在现代社会已成为普遍的人权和民主原则。

在现代西方社会,大众传媒拥有广泛的出版自由或新闻自由的权利,如采访权、编辑权、报道权以及公开使用公共传媒资源的权利;在某些方面,传媒的权利甚至超过了社会成员作为个人方面能够享有的权利,成为传播特权的拥有者。

应该指出的是,传媒的这些权利,是建立在它们所具有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基础之上的。换句话说,只有在传媒作为社会成员和公民实现自己的知晓权和传播权的场所、工具和手段而发挥作用的时候,它们才能拥有这些特权;如果传媒活动仅仅是为了谋取个人或集团利益,拒绝承担这些义务和责任,它们的自由权利也就失去了任何法理上的依据。认识到这一点,对于传媒加强自律和行业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3.传媒接近权(the right of access to mass media)

传媒接近权是指一般社会成员利用传播媒介阐述主张、发表言论以及开展各种社会和文化活动的权利,同时,这项权利也赋予传媒应该向受众开放的义务和责任。这个新的权利概念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并在西方国家产生了普遍的社会影响。

媒介接近权的核心内容是要求传媒必须向受众开放。其主要思想包括:(1)“反论权”;即社会成员或群体在受到传媒攻击或歪曲性报道之际,有权要求传媒刊登或播出反驳声明。为此,美国联邦法院已有支持反论权的判例。(2)“意见广告”;为了争取受众的好感和信任,目前西方很多印刷媒介已经在不同程度上以收费的形式接受读者要求刊登的意见广告。(3)开放频道;体现在多频道有线电视领域,一些国家基于媒介接近权原理,在发放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许可证之际,就规定了必须开设允许受众自主参与的“开放频道”的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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