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通告的分类
根据其适用范围和作用的不同,可将通告分为政策法规性通告和知照性通告两类。
一、政策法规性通告
政策法规性通告是指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的事项。在一定范围内,针对某一方面问题公布政策法规性或规范性意见,并提出相应要求,使行政机关、单位和个人广为周知并强制遵守。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布政策法令性的事项,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时公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加强汽车租赁安全管理的通告》。二是向群众公布应遵守事项中的具体事务,如1992年公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好运北京综合测试赛环境交通保障测试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就是这样的通告。
【例文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好运北京综合测试赛环境交通保障测试期间
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京政发〔2007〕18号
为保障好运北京综合测试赛期间环境交通保障测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8月17日起至20日止,每天6时至24时,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核发号牌机动车的交通管理措施
(一)对本市核发号牌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行驶、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下同),“二○○二”式号牌机动车按双号管理。但以下机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
1.特种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共电汽车及大型客车;
3.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不含租赁车辆);
4.邮政车;
5.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使”字号牌车辆);
6.持“2007好运北京”标识车证的机动车;
7.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各类货运通行证(含危险品运输通行证)的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的机动车。
(二)货运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遵守上述规定外,仍执行现有限行措施,即:四环路以内道路(含四环路),每天6时至23时,禁止货运机动车行驶;四环路以内道路(不含四环路辅路),全天禁止京B号牌的摩托车行驶;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全天禁止拖拉机、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行驶。
(三)渣土运输车辆全天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此期间专用通行证、承担奥运工程渣土运输任务的车辆除外)。
二、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的交通管理措施
(一)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二○○二”式号牌机动车按双号管理。但以下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
1.进京执行任务的警车和救护车;
2.邮政车;
3.运送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车辆;
4.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和省际旅游车辆。
(二)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须凭有效期内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强制保险标志办理进京通行证。
(三)已办理长期市区通行证的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按本市核发号牌机动车的交通管理措施进行管理。
(四)外省、区、市进京货运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货运机动车只允许在东六环路、南六环路、京石高速公路、西五环路、北五环路、八达岭高速公路、北六环路围成的区域以外道路(含六环路)行驶;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全天禁止在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
(五)外省、区、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天禁止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四、本通告所称“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城市道路。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七日
【例文2】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
加强汽车租赁安全管理的通告
京政发〔2008〕35号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确保北京奥运会残奥会顺利举办,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制环境建设的决议》,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08年9月20日止,加强本市汽车租赁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汽车租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汽车租赁经营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执营业执照副本向营业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公民租赁汽车应当向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和机动车驾驶证。外国人租赁汽车应当向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示本人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证件。
三、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确保租赁的车辆符合安全运营和安全防范的要求。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查验核实承租人的有关证明文件和身份证件,如实记录承租人、车辆使用人的相关情况,并完整保存相关信息和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公安机关应及时为汽车租赁经营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依法加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从业人员和车辆的检查,指导、监督汽车租赁经营者落实内部治安保卫职责。
五、凡汽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通告,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予以处罚;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日
【例文3】
国家粮食局通告
国粮通〔2004〕3号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国家粮食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粮食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略)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年第23号)
二、知照性通告
知照性通告是指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周知的事项。所谓应当周知的事项范围很广,但若以通告发布,就应该是比较重要的,是在全国、某一地区或某一系统内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事项。只在向一定范围内的群众公布遵守事项的具体事务时使用,仅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单位和个人广为周知和遵照执行,多是一些一般性的事务性事项。
【例文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式当天放假的通告
京政发〔2008〕37号
2008年8月8日晚8时,将举行第29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式。经国务院批准,除保障国事活动、城市运行等必要的工作岗位外,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北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8月8日放假一天;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社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
为让全市人民分享奥运的欢乐,放假前各有关单位要及早做好准备,妥善安排各项工作,保证社会生产生活正常进行。希望广大市民进一步增强“平安奥运”意识,绿色出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展现良好的文明素质和精神风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五日
【例文5】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
京政发〔2006〕14号
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消除城市公共安全隐患,努力建设宜居北京,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广大市民工作、生活的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自2006年4月起在全市开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为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本市对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的工作,实行城市化管理。
二、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均属违法建设。
三、违法建设应在有关部门通告的限期内自行拆除,其中影响城市景观、城市环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所在区县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区县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四、对参与新建违法建设的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并分别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予以警示,同时自违法行为被查处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在本市承揽业务。
五、凡使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予办理工商、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许可;已批准许可的,予以纠正。
六、对新建违法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不予提供服务。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积极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必须说明的是,所谓政策法规性通告和知照性通告,只是对通告这一文种的大体划分,便于我们理解,其实二者在内容上难免有所交叉,应当遵守的事项也是应当知道的,而应当知道的事项中也含有应当遵守的内容,只是在具体运用中有所侧重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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