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 伴随着社会化体系的不断健全以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社会治安处于全面动态环境下, 治安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越来越突出, 特别是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新的形式与特点, 如流窜作案与街面发案越来越多, 重特大案件居高不下, 犯罪危害性日益加剧。 原有的社会治安防范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治安管理的需求。 1984年, 公安部在召开的全国公安基层基础工作会议上, 首次提出主要依靠社会面的控制来管理社会治安的思路, 并提出要在城市公安机关建立市级公安局、 公安分局、 派出所三级治安巡逻网。1988年, 抚顺、 南京两城市率先建立了专司巡逻的“巡警队”。 1989年, 根据中央决定, 全国城市公安机关普遍组建了防暴队伍, 成为当时公安机关担负巡逻勤务的一支主要力量。 1991年召开的第十八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要力争在一两年内首先把直辖市、 省会市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市、 计划单列市的民警巡逻体制建立和基本完善起来。1993年6月, 公安部在天津召开全国城市人民警察巡逻工作会议,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对开展巡逻工作进行了部署。 1994年2月, 公安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发布施行《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 赋予巡逻警察相应的职责权限。 1996年2月, 第十九次全国公安会议召开, 提出要加快巡警与指挥中心、 110报警设施、 技术防范和犯罪情报信息系统的配套建设。 会后下发的《公安部关于加快城市110报警服务台建设的通知》 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巡警队伍建设, 加快建立“110” 报警服务台。 1996年8月, 公安部在福建省漳州市召开全国城市“110” 报警服务台建设工作现场会, 要求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及具备条件的县都要建立起以“110” 为龙头, 以巡警为骨干的快速反应机制。 至此, 全国各大中城市的警察巡逻勤务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毋庸置疑, 推行巡警制度近三十年来, 我国社会治安防控体制出现了重大变革, 打破了改革开放以前公安机关所谓的社会治安问题的防控机制就是以户口管理为中心, 被动接受报案再进行破案的静态模式。 同时, 我国公安机关在实施巡逻勤务的过程中, 经过不懈的努力, 创建和推行了一整套经验理论和许多可行的办法, 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如建立了巡警这一专门的警种并在公安系统形成专门的巡警组织系统; 制定了《城市人民警察巡逻的规定》 等指导警察巡逻工作的法律性文件;建立了“110” 报警服务指挥中心, 完善了巡警、 特警、 防暴警等警种的指挥、 协调和接处警体系; 推行巡逻警区责任制, 确保了巡逻的效果。 同时, 不少地方公安机关在推进警察巡逻勤务改革的同时,还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方面创建了许多好做法, 为巡逻乃至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如北京提出“将巡逻由警种化向警务化方面转变”, 福建漳州“110” 推行并在全国推广的“四有四必”, 济南实行的多警种联合巡逻等等。 从警察巡逻勤务的实际效果来看, 社会治安确实得到了明显好转, 群众遇到困难时也能够知道找谁去解决, 在警察巡逻勤务方面确实取得了很突出的成效。 然而, 时代在进步、 社会在发展, 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对警察巡逻工作进行反思、 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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