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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道德调节问题研究

时间:2022-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中国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主要还是体现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
当代中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道德调节问题研究_新常态新感悟

张石磊

前一段时间,我们到基层村街调研,走访了一些党建程度、经济基础不同、村容村貌不同的村庄,它们的情况也不大相同。在一些经济基础较差,两委班子不健全的村里,我们发现部分村民不务正业,以闹大队要利益为生,房屋破旧、欺街占道现象严重,邻里纠纷突出,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层出不穷。村里的两个亲兄弟因房基地问题产生纠纷,打得不可开交,多年来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经了解,两兄弟在本村是出了名的,他们不赡养老人、不教育孩子、平日里只顾着打麻将。村里划宅基地,涉及自身利益,亲兄弟就变成了仇人。村、乡两级出面调解,但“清官难断家务事”,效果并不明显。之后,两兄弟对簿公堂,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满,最终走上了上访的道路。而在一些生态文明村,我们却有不同的感受,房屋整齐,院落别致,全部都是柏油路,花花草草,环境优美。通过询问当地村民得知,多年来,村两委班子带领村民勤劳致富,逐渐形成了尊老爱幼、严格遵守村规民约的良好氛围,很少有上访情况发生,即使偶尔有矛盾纠纷,也在村里就解决了。分析原因,笔者认为无非是经济、文化等因素落后导致道德层面出了问题,部分上访群众由于没有正当营生,生活比较困难,由此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加之文化层次有限,道德修养不高,出现纠纷后不能正确对待,导致上访甚至完全打破正常的生活规律,最终形成恶性循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1]而本文研究的重点在于如何利用道德的调节功能,提高人民群众的道德标准,强化法律意识,从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从源头上遏制涉法涉诉信访数量居高不下的现实状况。这就需要我们要将法律和道德关系理清,适当地将道德的调节作用运用在实际工作中,妥善解决重大的信访案件和矛盾纠纷。

一、当代中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分析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当事人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简单地说,就是群众对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决定不服而引发的涉及法律和诉讼的上访行为。如果用规范的法律用语讲,“涉法涉诉信访是指已经或者应当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为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要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2]。涉法涉诉信访与其他类信访区别的关键在于诉讼性,包括信访人、被信访人、信访客体等都具有诉讼性,因为信访的涉诉性质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上具有严格的程序。涉法涉诉信访的主体包括信访人和接访单位,信访人要求必须是与那些应当或已经被司法机关受理案件或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接访单位即受理信访的主体,是信访人信访活动所指向的各级国家机关及其相关负责人。信访的动机是信访人认为通过已行或将行的法律途径没有或不能保障实现期待权益,故而转向法律外途径以寻求保护,目的在于通过信访影响司法活动从而成功实现期待利益。

(一)涉法涉诉信访形势及其呈现的特点

时下中国正处于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社会利益分配格局不断分化、调整。由于政策和法律与经济发展不配套,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各类纠纷进入易发多发阶段,突出表现为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城市拆迁纠纷、移民安置补偿纠纷等等。这些矛盾属于发展中的问题,只能通过发展的方式解决。尽管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所进步,但与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当事人普遍缺乏证据意识、诉讼风险意识,更缺乏对诉讼制度、诉讼程序的理解。有的当事人文化水平低,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打官司时自认为有理,既缺少法律知识,又不请律师,也不咨询专门的法律工作人员,凭良心、凭个人感觉进行诉讼。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也不高,不能正确地分析得失,只是互相猜疑,一旦案件因证据不足败诉,不是从法律规定、事实证据等方面找原因,而是主观臆断办案人员偏袒对方、办案不公、徇私枉法,进而不停地申诉,到处上访。也有些当事人缺乏诉讼风险意识,无法接受败诉的后果,一旦诉讼主张因自身过错而得不到完全支持,或者诉讼请求与经审理查明的法律事实有较大出入而败诉时,就又哭又闹。还有些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理应无条件得到保护,因而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或司法机关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要求,对司法行为寄予过高期望,一旦得不到满足就缠诉缠访。更有些投机型的上访人,明知自己上访无理,但存有只要把事情闹大就有利可图的错误思想。他们通过选择在重大活动、重大节日期间上访,通过串联,组织集体上访,通过肆无忌惮闹访,以要挟司法机关满足其不合理、不切实际的要求。这些又再一次体现出中国目前存在较大的弊病之一就是国民整体素质不高,社会意识、国家意识不强的问题。目前中国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主要还是体现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

1.主体错综复杂,涉及面广

从涉法涉诉信访的主体来看,涵盖社会各个阶层与各个领域,不仅有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传统上的信访群体,而且有城乡的被拆迁户、私营外商企业主等具备时代特色的群体。既有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等社会弱势群体,也有军转干部、复员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共同利益问题产生共鸣,于是进行有目的、有组织的沟通与串联,产生集体访、群体访。从复杂程度来看,问题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触及的层面不断加深,既有家庭矛盾、邻里纷争,也有社会管理、经济利益、体制改革,从反映的内容看,涉及城镇规划、社会保障、劳资纠纷、合同纠纷等法律法规,一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处理难度大。

2.重复访现象突出

笔者从事涉法涉诉信访处置和接待工作多年,根据上级的通报和督办函的情况看,占到一定比例的上访群众存在重复进京、赴省、到市访,有的竟多达几十次。可以想象,由于廊坊特殊的地理位置,进京访的成本相对要低一些,而赴省访(到河北省会石家庄)的成本就非常高了,按坐高客计算,廊坊到石家庄往返需要220元/人,赴省上访5次就高达上千元/人,还不包括食宿。就是在这样的高成本情况下,为什么有相当一部分上访老户且生活困难,还要重复访呢?分析认为,群众在上访之初是抱着试试看的心理,觉得到省里会见到大领导,期望值剧增,要求也就水涨船高,结果访来访去没有实现本人的所谓“诉求”,后来感觉自己上访的事,左邻右舍都知道、亲戚同事都了解、如果没讨个说法就罢休,好像无法向别人交代,虚荣心较强,怕周围邻居朋友笑话,助长了不达目的不罢休的信念。在此种心理支配下,越访越下不了台,越下不了台越访。

3.息诉罢访难度大

由于时间跨度长,错过了处理的有利时机,案情无法查清,当事人诉求不断“加码”等原因,息访难度加大。根据调查分析,3-10年没有息诉罢访的案件全国公安系统约47600件,占总数的28.3%;全国法院系统约58800件,占总数的29.5%[3]。在这些长达3-10年的长期上访案件中,有的由于当事人证人已死亡,无法查证真实情况,成为“糊涂案”;有的当事人长期上访荒废了生产和工作,把上访损失作为基本诉求不断“加码”,甚至有的要求政府赔偿上百万、上千万;有的上访案件由于当时的执法过错未得到及时纠正,本来是民事纠纷的诉讼标的物,几经转手或者完全灭失,错过了有利的处理纠正时机,使本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转化成由政府出资处置的问题。有的上访人由于积怨太深,对政府采取报复态度,不仅漫无边际地提诉求,且动辄以采取非正常上访行动相要挟,随时可能使矛盾激化。

4.无理访、闹访现象严重

涉法涉诉无理访是指,经中央政法部门或省直政法部门作出终结认定后,仍继续上访的行为。受上级政策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打击非法涉法涉诉信访行为一直以来是政府的薄弱环节。中央不赞成无理缠访、闹访和非正常上访行为,却又未出台打击处置以上违法行为的法规政策。有些基层党委、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上,过分强调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稳控工作,使得被信访人误认为党委、政府软弱,不敢对其采取措施。一些不法信访人经常提出无理条件要挟政府,挑唆、煽动其他信访人员越级信访,有的更是借着年老、体弱、多病而故意撒泼、发刁、耍赖,甚至存心讹诈,故意找茬。在信访工作实践中,发现有非同一案件的信访人相互串通,结为一体联合对政府或某一单位上访施压的情形,这些人彼此之间相互推波助澜,倘一人缠访闹访得不到有效打击,多人便乘势而起,纷纷效仿,使得缠访闹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更难处理,也使得信访形势更为严峻。部分信访户企图把自己的生计牢牢地绑定在信访上,想借缠访闹访敛财、借信访“致富”,其结果是愈访愈贫、愈贫愈访,借机敛财心理愈迫,缠访闹访愈烈,二者交叉作用,最终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而基层政府和部门因担心存在上访被上级“戴帽”“一票否决”,或无休止地赴省进京接信访人,为把信访人稳定在本地,不使其上访或防止其重新上访,对一些信访人提出的非分要求采取妥协让步的方法,千方百计地对他们进行安抚,甚至无原则地答应他们的要求,从而给了缠访闹访人借访敛财的可乘之机。

5.维稳形势之下的涉法涉诉信访

近年来,不断增多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以及由此产生的矛盾激烈的个体访和群体访使涉法涉诉信访原有的联系群众、反映社情民意等作用逐渐弱化,相当一部分民众开始把涉法涉诉信访作为抗争维权的主要手段,国家也不得不把涉法涉诉信访作为交涉维稳的主要工具。维稳即维护稳定,消除不利于稳定的负面因素。“中国的最高利益就是稳定,只要有利于中国稳定的就是好事”[4]。社会稳定并不是没有不同意见、没有人上访,社会冲突是任何社会都无法避免的现象,和谐稳定的社会是允许这些情况存在的。但在现实中,政府往往希望能快速把事态压住,将事情平息,结束无序和混乱的状态,或压制、或隐瞒、或暗中塞钱通过“私了”来买太平,至于手段是否合法合理,对社会管理造成何种影响,并不重点考虑。如果为了阻止群众上访,采用陪吃、陪住、陪旅游的办法度过关键时期,只能暂时缓解矛盾,至多是一时的稳定。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稳定只能来源于各方面主动、严格地依法办事,即国家在管理过程中通过法律、道德等多种手段的有效调节,实现长久的稳定。

(二)造成涉法涉诉信访形势严峻的原因

1.法律信仰的缺失和法律权威的弱化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自己的生活状态下国家法律极度的认同、信服和敬畏并自觉自愿地将其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情感和法律态度。法律信仰就是坚信法律所具有的价值和功能能够促成人类所追求终极目标——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的实现;坚信法律是人类走向真、善、美的桥梁;能够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并以之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法律信仰危机就是指一个社会缺少法律的信念、理想和精神,公民失去对法律和法律机构的信任,对法律表现出冷漠、厌恶、规避和拒斥,从而使法律规定不能实现,不能由纸上文字产品而内化成社会公众的内在精神。公众对法律的极度不认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5]法律在公众中缺乏足够的权威,导致公众不信任、不服从法律,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其他许多非法的解决方法。这种认识和逻辑的背后是当事人对法律的不认同。西方的法治进程是自发的,拥有稳定成熟的市民社会基础,而中国的法治进程是政府推进型的自上而下的模式,运用政府的强力制定大量的法律,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通过大规模的、全面性的法律启蒙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更新全民的法律意识。所以中国的法治建设不是社会演化的结果,缺乏一定的文化基础。体现在大多数当事人表现出对法院尤其是对法官的不信任,导致他们宁肯相信自己内心道德上对正义的判断,也不相信法院的判决。

2.缺少公正司法的环境

受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影响,现代社会司法公正表现出一些负面的东西,主要是:在内容上重实体、轻程序、重等级宗法,轻个人权利;在机制运作上司法权与行政权区分不明;在司法理念上,强调等级宗法观念和无讼理想社会,因而其发展具有相应的封闭性,发展潜力被抑制。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充分尊重公民权利的司法文化尚未完全形成,司法人员的职业理念也不够明确,缺少必要的职业自信与自尊,司法人员秉承公正司法的信念而缺乏相应的文化根底的支撑,这是中国司法公正难以充分实现的司法文化环境方面的原因。此外,中国缺乏公正司法环境的原因还有司法制度环境的影响。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具有较大的探索性,而这种探索性决定了司法制度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必然会出现一些偏差,这其中既可能存在为推进司法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进程而忽略社会现状,从而出现司法与社会现实在一定程度上不匹配的问题;也可能存在为回应甚而满足社会各个成员的诉求而造成对法律原则和规则的遵守问题,从而降低了司法的稳定性、权威性和连续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在当前的体制下,司法机关的人事、财政和基本运作都受当地行政机关制约,还不能做到真正的司法独立。由于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形成实际控制,使得法官、检察官等在办理案件时受地方保护主义和当地行政机关的左右,这都直接或间接地争夺司法资源,一定程度地影响了司法公正。在刚刚结束的201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这场革命的“重头戏”。“政法干部要克服畏难情绪,敢于担当、勇于进取,既要接地气,从实际出发推进改革,又要有理想,充分考虑政法事业的长远发展,在解决深层次体制性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6]。“省以下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原则上由省级党委管理,考虑到实际情况,市、县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党委直接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可委托当地市级党委管理。研究确定市、县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人选时,应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党组的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出建议人选。”[7]这项改革措施是中国在司法独立体制上迈出的一大步。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具有高度重视人脉关系的社会环境,司法机关的活动处于各种不当利益和外在压力的影响之中,给司法公正的实现增加了困难。与此同时,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群体诉求,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常常无法满足当事人各方的诉求。在这种情况下,涉法涉诉信访就成为一种诉讼之外却又最能影响诉讼最终结果的权利救济方式。长此以往,既使人们失去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又会使司法人员迫于社会压力,导致案件的办理偏离公正的轨道。

3.现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不健全

单纯地处理“信访行为”而不解决“信访内容”是造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直接原因之一。现有的《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是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条例》的第二条规定,信访不是一种权利,只是一种行为。有关机关对信访的“依法处理”,处理的应该是信访的内容,是信访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而非“信”或“访”的行为。而在现有的信访工作中,无论是信访者还是接访者,都存在注重处理信访行为而不解决信访内容或问题,或仅仅停留在减少信访行为,杜绝越级访等行为上。有相当一部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因信访人已通过行政复议、民事或行政诉讼等手段,通过了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等程序,当事人仍对相关处理意见不满意或不服法院判决、不认罪伏法,抱着伸张正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当事人只有通过向上级相关部门或领导等多头写信的方式进行申诉上访,造成一信多投、多访现象,或形成信访骨头案、老案、沉积案,穷尽了法律程序,仍然不能解决问题,信访成了唯一手段,而现行的工作机制却把防止信访行为作为重点,没有真正地为群众解决信访问题。

(三)当前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方法和手段

1.落实领导接访和包案制度

领导接访和包案制度是中国涉法涉诉信访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是解决信访问题的重要手段。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的领导接访和包案制度与普通信访问题的领导接访和包案制度略有不同。普通信访问题接访的领导大多是党委、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一般不涉及诉讼问题;但涉法涉诉信访涉及司法和诉讼中的问题,需要比较专业的解答和释法工作,因此接访的领导是司法机关的主要领导及主管领导,包案的人也是他们,这样有利于信访事项的解决,也是领导干部与群众建立感情的良好途径。以廊坊市广阳区为例,2014年全区政法机关大力开展领导接访活动,共接待涉法涉诉信访群众1215人次,现场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708件,限期解决351件,得到群众的广泛认可[8]。领导包案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一层对一层负责,包案领导负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人负直接责任,有效地传导压力,强力推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解决。

但是,这里有三个问题,一是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信访群众来到司法机关上访,找到主要负责同志,会产生一种法院院长或是公安局长没有书记权力大,找了也没用,最后还要找书记、找县长的想法。由于在上访群众中普遍存在“青天大老爷”的观念,认为只有找到最大的官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不相信法律。虽然我们在日常的接访工作中经常这样劝解群众“要相信法律”,群众也表示同意,但从其内心活动来看,这还是一句空话。二是如果所有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都直接由主要领导亲自接待,那么一旦领导的解答不到位或是群众不理解,就会出现群众不信任本级,而出现越级上访的现象。三是领导包案的追究力度大,如果不能在限定时间内解决,就会给予严厉的处罚,使一些信访干部思想上出现了压力,体现在工作上就是为了完成指标而敷衍了事,虚报瞒报,甚至出现“花钱买平安”的现象。

2.将日常接访制度化

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依法为信访群众解决问题,保障其合法利益。中国共产党及各级政府始终执法为民,信访群众大多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对待群众信访,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要理解、要同情、要疏导,最终进行解决。信访工作人员在心里一定要装有群众,凡事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对当事人的信访事项,无论反映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符合情理,都要真诚关注,及时进行办理。对于当事人,要耐心细致地开展接待工作,缓解、消除当事人的对立与不信任情绪。尤其是对上访老户,更要注意方式方法,以情相待,切忌简单粗暴,逐步提升自己适用法律与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目前,我国的各级政法机关全部设立了群众来访接待场所,并由有经验的同志负责日常接待工作,把“热情接待、热心服务、热诚倾听、热衷实效”作为接待群众来访的基本原则。办理每一件信访案件,都要做到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合法适当。要严把事实与证据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信访问题,案案都要有结果,且要依法终结,终结的案件必须严格依法办理完毕,相关程序全部到位、合法。处理信访问题,不能以程序办结了事,还需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在息诉罢访上求实效,要依靠社会力量,促使息诉罢访,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尽量利用各种渠道予于适当救济,帮助解决信访人的具体困难。

3.严厉打击缠访、闹访、无理访现象

目前,缠访、闹访、无理访的问题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表现比较突出,在本文的前边章节已经做了表述。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而建设和谐社会本质上就是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就不能任由非正常上访问题滋生蔓延。按照建设“法治社会”的总体部署,中央制定了处置缠访闹访和非正常上访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让基层党委、政府在坚持一手抓解决信访人合理诉求和实际问题的同时,一手抓违法信访问题的打击,既解决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又不一味迁就、退让,在打击违法信访问题上有法可依,让基层党委和政府“硬”起来。使得基层党委和政府在具体工作中,对无理缠访闹访和非正常上访的行为,对挑头煽动、组织聚集上访的,能够坚决依法处理,达到“处理个别,教育大多数”的目的,建立起“依法、逐级、理性、有序”的信访新秩序。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比较专业化,业务特征强,要求基层党委、政府在法律的基本框架下,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办案。在当事人不理解、不配合的情况下给予解释疏导,尽量达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但对那些以不合法手段来实现个人不正当利益的群体要坚决予以打击,维护法律尊严。按照以前的规定“进京非正常访1次,警告;2次拘留;3次以上的实行劳教”。在劳教制度取消后,相关政策变更为“1次警告;2次以上的拘留;情节严重、有暴力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项规定鲜明地表明了政府对待缠访、闹访、无理访的态度,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也出现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以廊坊市广阳区为例,2014年,广阳区共对34名进京非正常访、无理缠访、围堵党政机关的信访人给予了行政拘留的处罚[9]。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被拘留人员的家属不能正确理解国家政策,情绪激动,到政府及司法机关上访,要求放人,并以此为条件要挟政府,若不放人就到北京上访,最终形成新的进京非访。

4.实行诉调对接机制

所谓诉调对接机制就是根据司法权运作原理设置识别与分流机制,通过法治化的预设程序,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将可诉、涉诉的信访案件剥离,纳入司法轨道,加强对信访人的法律引导,引导信访人走正常的审判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然而并非所有的涉法问题都是可诉的,应将那些不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纠纷分流到其他机关处理,以免当事人信访不行就诉讼,诉讼不行就信访,或者边访边诉、边诉边访。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等不再接待、受理涉法涉诉信访,应引导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完全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杜绝用信访推动诉讼程序的现象发生,改变目前“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局面,以避免多头批示、多头移交,多头交办和重复交办、重复处理的现象。在政法机关内部建立高效的信访通道,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对涉法涉诉信访中的“诉”,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审理;对涉法涉诉信访中的“访”,要加强立案释明、判后释法等措施。不把已经穷尽司法救济程序的信访诉求列入涉法涉诉信访范围;赋予省级以上法院对于已经穷尽司法救济程序的信访诉求,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法律效力。

5.执法司法公开

执法司法公开是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更是追求公平正义、坚定司法自信、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程序制度。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努力实现阳光司法,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展示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和新媒体时代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期待的必然要求。在当前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的条件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寄予了更高的期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成为执法司法公开的普遍标准。2013年下发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展开,各地相继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创新实践和有益探索。在薄熙来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济南中院通过微博全程直播庭审过程,引来好评如潮,成为新时期司法公开的里程碑式标志。

二、如何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运用道德调节

近年以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逐渐攀升,案件类型不断多样化、复杂化、广泛化。进京非正常访、群体访数量不断上升,造成案件的分布呈现出倒三角的形状,重复信访、缠访闹访、暴力访等问题也日趋严重。更不可思议的是涉法涉诉信访竟有了组织化和专业化倾向,一些涉法涉诉信访老户相互串联,交流经验,专门在国家机关或在敏感时期故意制造事端,给政府和政法机关造成负面影响和政治压力;一些“土律师”“假记者”以及其他非法机构还常年为信访者出谋划策,从中牟利。涉法涉诉信访触及的层面不断加深,小到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大到公共管理、体制改革等社会问题,事无大小均不可避免地成为涉法涉诉信访的滋生理由。涉法涉诉信访触及诉讼程序和实体方面处理、案件的执行、审判作风、办案效率等,这无形中给各级政法机关应对涉法涉诉信访增加了未知性和预防难度。目前我国已进入“五五”普法阶段,多年的普法实践,对提高国民法律素质,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涉诉涉法信访案件中,有一部分群体是因为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素质低下而走上信访道路的。他们不了解法律的要求,对法律的裁定不能认同,不了解违法的后果,无理取闹、漫天要价。他们的行为在导致自己的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对法律的权威性也是一种损害。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尽可能地提高上访者的法律素质,从而增加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信访问题的可能性。同时,也有利于信访人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不可能完全平衡各种相互冲突和重叠的利益,司法机关作为是非的评判者,也无法在每次利益的博弈中完全分配均衡。现实中,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行政复议门槛偏高、各种救济制度缺乏整体协调、信访制度功能错位、体制松散等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对日益强烈的公众维权意识,国家司法权力救济体系的运转显得“力不从心”,这就导致司法救济力量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的矛盾。在维权动机驱使下,当事人便借助其他力量或方式去寻求解围,涉法涉诉信访以其特有的优势成为众多维权渠道的最佳选择。涉法涉诉信访的目的包含物质和非物质两种。权益受损、期待获利、寻求精神慰藉和寄托、生活困难等都可成为信访的现实动机,体现出一种实用理性主义的价值观念。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司法层面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大局,导致社会成员间出现互相不信任,对法律丧失信心,从而使整个政治、司法体制下的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受到质疑。但是,因为司法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使得以道德和伦理作为评断司法的公众法律意识与司法所追求的法律场域中的事实往往会出现冲突和不协调的状况。因此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加大道德调节的力度,使当事人能够深入透彻地理解法律内涵,从内心对法律产生敬畏心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律办事,信服法律所作出的裁断,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运用道德调节的理论基础

1.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

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并把其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要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决定》作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大论断,是对中国共产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战略思想的运用和发展,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也是对法治和德治关系的深刻把握。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都有其独特地位和功能,但又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而要树立信仰,就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德治的实现需要法治的规范、制约,需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法治本身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维护、实行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德治是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来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以提高整个民族的道德水平。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二者缺一不可。

道德建设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内容,是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的必然要求。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孕育了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品格,培育了中国人民崇高的价值追求。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思想,支撑着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今天依然是我们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精神力量。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公民在道德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存在,等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阻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面对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多样化的趋势,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必须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道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在内容、形式、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改进和创新,提高以德治国的水平。坚持依法治国,还要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要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基本道德观念的要求融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具体政策中,融于社会的各项管理中,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在依法治国的同时坚持以德治国,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关键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

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论述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理念和具体内容,指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现实着力点,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深刻把握、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核心价值观是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基本理念的统一体,直接反映核心价值体系的本质规定性,贯穿于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基本内容的各个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深层的精神内核,是现阶段全国人民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的最大公约数的表述,具有强大的感召力、凝聚力和引导力。十八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本内容进行了凝练,是重要理论创新成果。

其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也是从价值目标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居于最高层次,对其他层次的价值理念具有统领作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也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从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发挥好道德的调节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民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10]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美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二)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运用道德调节的具体问题研究

1.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纠纷解决机制能否充分发挥其预期功能,取决于两大因素:一是该机制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二是制度方面在发挥该机制特有功能和优势方面能否提供资源支持,也就是该机制的正当性和有效性。”[11]所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道德调节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提供重要的制度支持成为各个环节之首。道德的调节功能主要发挥在内在约束方面,它和一些硬性的制度规定不同,因此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时应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着重建立和完善渠道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迅速化解社会矛盾。首先,要增强民本意识,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出台各项政策措施,首先要考虑对群众利益产生的影响,会不会得到群众的拥护和认同,做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推动各项工作要公开透明,注重宣传教育,让群众了解政策、消除误解,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把引发矛盾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点。其次,要拓宽民意表达途径,为群众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的渠道。各级政法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信访机构和处理信访问题的投诉电话、接待时间、地点、查询求决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2.加大人民调解力度

要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扎实做好经常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大力加强专业性、行业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12]。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就要自觉围绕党和国家大局,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首要任务,发扬无私奉献精神,适应民间纠纷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在调解公民日常生活中发生纠纷的基础上,根据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针对突出的难点热点纠纷要重点工作,缓解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此外,人民调解还具有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以“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方式,积极引导群众学法、知法、守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人民调解员应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威望,并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特点和要求,明确各类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的法律水平和文化程度,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在河北地区享有盛誉的“帮大哥、帮大姐”就是优秀人民调解员的代表,他们深入到千家万户,与百姓面对面,心贴心地交流,用通俗的乡村语言和道理,从道德层面辅以法律规定,化解纠纷,得到了一致好评,这正是道德的调节功能最好的体现。

3.完善舆论宣传机制

全民道德素质、法律素质的提高,是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基础,对于促进法治进步和社会和谐至关重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对于应对新世纪的机遇和挑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深入开展舆论和法治宣传,能够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2014年5月,笔者跟随廊坊市委政法委领导到广阳区调解志愿者协会参观学习时,看到队员们正在用表演节目的方式进行普法宣传,内容和道德的调节功能相似,深受启发和教育:

锣鼓一打响连天,五五普法来宣传,法治社会都执行——平等。

五五普法做指南,依法治国是关键,学法懂法按法行——稳定。

兄弟姐妹重如山,莫为财产争红眼,要把老人伺候好——尽孝。

邻里和谐党提倡,不为小事闹翻天,你争他抢把架打——犯法。

男尊女卑行不通,施暴打人法难容,虐待妇女和儿童——不中。

家庭矛盾难避免,学法懂法当模范,沉着冷静依法做——没错。

普法教育重实际,志愿调解显神威,发现矛盾来解决——化解[13]

看似简单的表演形式,却隐藏着巨大的威力,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用最通俗易懂的方式,让群众对法律和道德的作用有了更透彻的理解,具有很强的实效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主要是群众对司法机关的裁判不服或不理解,大多数都是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小事”,其根源还是群众的知法懂法守法意识不强造成的。加大法治理念的宣传力度和对舆论导向的监督力度,有利于群众法治意识的强化和综合素质的提高,进而能够引导群众用合理方式表达诉求,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再选择信访方式作为表达诉求的主要形式。

4.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我们讲道德调节的同时,职业道德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法律素质、正确的法治观念,对于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保障社会有序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只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才能提高各级政府和政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的能力;才能适应公民通过法定程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才能不断促进全社会法治化提升,为实现社会和谐、维系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司法职业道德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素质、塑造形象的有效手段。全国的司法机关对职业道德建设都非常重视,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条例、办法等;对办案人员职务行为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以此培养和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群体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比个体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更为重要。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司法人员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职责性、强制性和自律性,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中诸多矛盾,在运用教育的、行政的和经济的种种手段无法解决时,最后都要诉诸法律来解决,司法承担着维护社会正义的重大职责,对他们的职业道德要求应当高于其他职业道德的要求。

司法队伍建设的关键是提高素质,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又是提高素质的有效手段。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建设的重点要放在职业道德教育上,使每—位司法办案人员都清楚,必须遵守哪些行为操守,坚决防止和力戒哪些不道德的行为。职业道德教育的任务,是向人们传输社会主义的司法道德原则、规范和范畴,为道德品质的培养和提高,奠定深厚的思想基础。良好的道德品质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是因教成德、通过教育逐步形成的。要通过对司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把他们对组织承担的职责转化为个人内心的信念,增强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能力。即使在法律、规章制度管理不了的地方,也能正确抉择自己的行为,做到慎独,在个人独处、无人监督、无人知晓的情况下,也能够自觉地遵守道德原则,实行自我控制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才能控制涉法涉诉信访数量居高不下的现实状况。

三、德法兼治,理论和实践展望

现代社会是依靠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治社会。实现司法独立,树立法律权威,培养公民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这是市场经济对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是根治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方法之一。司法权威是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司法权威作为一种社会最高的整合机制,通过对权利的维护及给政治统治提供合法性资源,可以将各种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在法治的框架下解决,形成一种法律秩序。培养崇尚法律的理念,扭转“信访不信法”的局面,需要在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方面要唤起公众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另一方面要强化政府、企业等团体对法律的尊重和推崇。目前中国的法治体系已经初步完成,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已经觉醒,但从法律意识到法律崇尚还需要信仰的升华,要进一步增强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培养法律思维,学会用法律方式处理矛盾纠纷,维护权益。在中国人的传统文化理念中,公平更倾向于内在的实体公正,而在构建现代法治社会的进程中,程序正义被称作是“看得见的正义”。程序的严密性、公正性能够使败诉的当事人有理由相信法官审理的案件的正当性,使其对结果的不满失去可供依赖的基础;程序对于法律在社会中的权威效力的提高有重要作用。法律程序和制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定纷止争”的标准和方法,对整体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但程序正义并不否认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最大程度地保障和维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中国向来重实体,轻程序,尽管实体正义有时是感性的、不确定的,与程序正义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偏差,但当事人“讨个说法”的情感应该得到尊重。“多数群众对复杂的法院程序和基本的法律语言缺乏足够认识,不能完全适应法律诉讼的竞技性要求。这就导致经济能力和诉讼能力较弱的普通群众无法通过对抗式的法院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4]司法工作者要尽最大可能,穷尽公正程序赋予人的一切可能的途径、手段和方法,去实现实体正义;反过来说,一旦这种情感得到了尊重,在生硬的法律条文之外,加上了法官耐心的法律释明,加上感同身受的理解和关心,群众怎么会不通情达理呢?大多数群众对基层法院的判决的服从往往源自对法官的认可和信任,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不仅要有良好的职业素质还要有“司法为民”的人文情怀。司法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因此要不断地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大培训的力度和投入,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在司法案件的审理中,不仅要强调审理实体上的公正合理,还要注意处理案件过程中的方式的公正透明,注意司法文书的精心制作。特别是对败诉一方,要详细地说明法律依据,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努力追求个案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和谐统一,追求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源头上防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法治国家的建设固然离不开人民群众对法律及法治的理解和支持,但司法机关不能不顾群众感受进行司法活动,否则会严重伤害社会公众的“司法感情”。只有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司法、服务,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角度出发,公信力的丧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现实中出现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访民文化,使得原本不准备上访的人也竞相效仿,陷信访工作于恶性循环之中。有的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并不是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进行上诉、申诉,而是直接上访,损害了司法权威。有的当事人投机心理严重,认为只要把事情闹大,领导才会重视,才会有结果,于是每逢全国“两会”等敏感时期便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有的在上访前还放出风声,以期引起关注,给维稳工作施加压力。这些做法都是对司法权威的极大挑战,是一种极不理智的行为,“法律至上”应当成为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最高选择,因为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是至高无上的。要维护法律的最高权威还要在平时注重引导民众从涉法涉诉信访是万能的误区中走出来,形成正确认识,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认识到这样做的错误性。加大普法力度,更新大众的法律思维,培养知法、守法意识,引导依法办事,摒弃历史遗留下来的不良传统,要督促政法各部门认真办理好每一起案件,通过具体案件的公正处理,潜移默化地重塑大众对法律的信心和信仰。

法理和情理是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不可回避的问题。现阶段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相当复杂,有的合法理不合情理,有的合情理不合法理,有的合法理却又难以解决,有的合情理却又违背政策。而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滞后性决定了它不可能为解决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和现实矛盾纠纷提供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单讲法理不能完全解决所有矛盾和问题。在实践中,对案件的处理上,有的刻意追求程序公正、法不容情,导致问题的处理从法理上讲是正确的,但从情理上却伤害了当事人的感情,虽然表面的问题处理了,但潜在的矛盾一遇到风吹草动就再度爆发。既讲法理又讲情理是现阶段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必然选择。讲法理,就是将法律、法规作为处理问题的基石,依法办事,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讲情理,就是要在依法解决群众诉求的基础上,综合权衡,想方设法解决好“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前文已经简要分析,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要坚持法律为准,以法律作为裁判案件和执法的依据,但也要兼顾道德,这是现代对涉法涉诉信访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的核心观念。根据实证法学派的观点,一个将法律的无效性和法律的非道德性区别开来的法律概念能使我们看到这些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行,即便是道德上邪恶的法律仍然是法律,只要是法律则仍需要遵守。因此在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应该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不应当以是否符合道德标准来觉得是否摒弃法律的适用和遵守。但是如果仅仅刻板的依照法律来执法和司法,则会引起人民对法律权威的质疑,如南京彭宇案一审结果与医德高尚献血案处理结果所引起的人们对法律正义取向的质疑。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充分尊重法律权威的前提下,首先确定当事人做出行为的动机是否正当,若是当事人基于正当动机而采取的某些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个人私人利益的行为时,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或者民众投票的方式决定某些具体例外情况的处理结果,适当地融情于法以坚持基本的正义和人道。同时,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综合各方面因素考量,最大限度地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而融情于法,实现法律与道德的统一。

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行为规范,其作用与功能是各不相同的,否则它们就没有必要作为两种不同的规范体系而存在了。如果说道德在本质上属于自律性规范,其功能重在“扬善”,那么法律在本质上属于他律性规范,其功能重在“抑恶”。道德作用的发挥最终靠行为主体的内心信念、道德观念和良知,即道德只对讲道德、信奉道德的人起作用,而对那些没有任何道德观念的人则很难发挥作用。一个无任何羞耻心、良知感的人,即使面对纷至沓来的批评、谴责仍会我行我素。因为社会不可能强迫人们遵从道德,更不会采取外在强制措施去惩罚违反道德的人,所以道德只能约束具有善良意志的“善人”,而对那些没有任何道德意识、良知丧失殆尽的“恶人”是很难起到规范作用的。法律作用的发挥最终靠国家强制力做后盾,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突出差别就是因其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征。法律的产生和存在是与国家紧密相伴的,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当国家的法律得不到守法主体的遵从时,国家就会动用各种强制措施乃至开动国家暴力机器去对付各种违法犯罪主体,让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以保障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正因为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所以守法对公民来说是无条件的。强调法治与德治并重,还在于统治阶级的法律与道德总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双向互动、功能互补的。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更是如此。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伦理基础,任何良法都是以一定的美好道德价值判断为依托的;同时,良法的运行更有赖于“良吏”,即司法与执法人员的道德水准及职业良心,这在很大程度上支撑着法能否从“书本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另一方面,法律所调整和维护的秩序。净化的环境又成为道德生成的深厚土壤;当社会的主流化道德及其原则为法律所肯定。吸纳并予以施行时,法律活动与道德生活融为一体,真正做到法律与道德并重,那么涉法涉诉信访的难题就不难破解了。

【注释】

[1]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中共中央办公厅通讯,2014年第12期。

[2]蒋连舟、傅利:《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的几点思考》,载《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3]参见中央政法委《近年来全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未息诉罢访情况统计表》,2014年5月。

[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13页。

[5](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2002年,第15页。

[6]孟建柱:《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 坚持以法治为引领 切实提高政法机关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月20日。

[7]孟建柱:《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 坚持以法治为引领 切实提高政法机关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月20日。

[8]以上数据由广阳区政法部门提供,广阳区委政法委整理汇总。

[9]此数据由广阳区公安机关提供,区委政法委整理。

[10]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中共中央办公厅通讯》,2014年第12期。

[11]傅郁林著:《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45页。

[12]摘录司法部长吴爱英同志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的讲话,2010年7月。

[13]此内容根据广阳区调解志愿者协会提供素材整理。

[14]王信芳:“新时期群众路线司法价值的发掘思考与实践”,载《人民司法》,201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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