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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涉法内容问题的对策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解决涉法内容问题的对策第一,在涉及到法律内容的电视剧剧本的创作中,编剧应该首先对有关涉及法律精神、法治原理的文献、著作有大量的阅读和理解把握,对于我国各法律部门的主要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学著作应该通读并理解,对社会的法律实践有深入的观察和了解。第六,加强电视剧法律问题的学术研究。

二、解决涉法内容问题的对策

第一,在涉及到法律内容的电视剧剧本的创作中,编剧应该首先对有关涉及法律精神、法治原理的文献、著作有大量的阅读和理解把握,对于我国各法律部门的主要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学著作应该通读并理解,对社会的法律实践有深入的观察和了解。这对于编剧来说并不算过分的要求。此外,编剧还应该对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有所了解和体会。所有这些对于一个编剧形成相关的法治人权观念,并将这种观念作为一种创作的指导,将艺术创作的审美活动和对客观世界的真实再现,准确表现有机结合起来,都具有积极的意义。虽然是同样的历史和现实,同样要将这样的生活表现在艺术中,但是编剧、导演自身的积累和积淀的不同则决定着作品所传达的信息、思想和观念的不同。

第二,强化电视剧的精品意识。精品意识会引导制作者首先在投资上有充分的考虑。注重聘请更优秀的编剧、聘请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对电视剧的内容进行把关。精品意识还会强化剧作的责任意识和品位,促进主创人员成为更具深厚艺术功力和深刻思想内涵的群体。这样,才会有提升电视剧的质量和品位的基础,才能尽可能减少低俗、庸俗、法律错误百出、表现失当的剧作。

第三,改进现行审查机制。我们虽然有着多层次、环节式的审查体制,但是由于审查人员中缺乏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因此在审查环节对于剧中的法律瑕疵还是难以发现或难以全部发现。尽管在审查委员会中有相关法律部门作为审查机构的单位成员,但是确定内容究竟如何,这是一个自然人的观看和思考活动,因此那些单位审查员从形式上来看,似乎是一种完美的制度设计,其实却完全起不到这种制度设计的作用。我国电视剧的审查标准开宗明义地强调,电视剧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电视剧文本中如此众多违反宪法精神和规定的问题的存在,确实是需要我们认真反思的。我们的现行审查体制,在审查人员的选派标准、选派程序上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并且这种调整要与能够对电视剧的内容发生作用的其他机制协调起来。

第四,建立健全自律机制。虽然我们有着严格的审查体制和内容审查标准,但是这些标准都是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他律形式表现出来的。他律是以一种由外在强制力为约束效力的规范机制,在外在强制力不能达到或不能覆盖的地方,就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而自律作为一种从业人员的内心信念支持的东西,作为整个业内群体共同利益的要求,可以更为有效地规范、引导从业者的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的品位。具有庞大受众群的电视剧,如果主创人员没有一种有效的自律约束,在市场经济的大潮面前,在收视率成为判断电视剧的成败的指挥棒的社会里,一切行政审查制度的效果都将显得苍白无力。因为,现行审查制度可以将许多所谓敏感题材等不予许可,但是,不能过滤所有庸俗、平庸、有法律硬伤的片子。面对这些问题,自律机制的作用就会凸现出来。

第五,促进电视剧艺术评论的多样化,提高受众的媒介素养。有兴趣的法律专业人士和其他热心人士应该利用多种媒体为电视剧的法律硬伤纠错,为电视剧的法治精神的缺失提出批评,为法律职业与艺术创作的和谐提供有益见解。观众提高欣赏品位、提高判断力,也是促进电视剧提高质量、减少低级错误和法律硬伤的有效途径。

第六,加强电视剧法律问题的学术研究。通过这样专门、系统、深入的研究,为电视剧获得更好的发展的制度环境,为电视剧创作传达更先进、更现代的精神,为尽可能消除电视剧内容的法律瑕疵提供知识和思想的支持。

【注释】

[1]以下关于这一电视剧的法律错误的分析见刘春《电视剧〈杀青〉的法律漏洞》。http://www.cnipr.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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