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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案例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该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收益基本与纳家户回族村民无缘。这些“搭便车”行为导致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资源被过度开发、野蛮开发,无边界的疯狂利益瓜分不仅破坏了旅游市场,使当地少数民族群众传统文化利益和经济均受到损害,而且也使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文化被严重破坏,部分资源已丧失了旅游开发的价值。最终导致少数民族社区、开发企业、政府、游客整体受损。
文化旅游资源跨界经营问题突出_边界与利益: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研究

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旅游资源开发中,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一直被视为纯粹性公共资源,即任何个人和企业都可不付出任何代价就可利用。尽管某些旅游景区政府也制定了相关的准入制度,如泸沽湖景区管委会制定的《丽江泸沽湖景区市场特许准入管理规定》中规定外来经营户“经营商品实行相对归行划市。在保护村落内不得从事与摩梭传统文化和村落风貌不相协调的经营活动”,“所有经营户从业人员有5人以上(含5人)的摩梭人应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这些规定事实上已经认同了外来经营户中非摩梭人同样也可以同利用摩梭人传统文化资源来进行商业营利(见图15)。所以这些规定也仅仅是在经营活动范围和从业人员的结构上对景区外来户进行规范,而无法从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归属上来界定外来经营户的经营范围。

图15 洛水村外来商户开的饭馆

一旦少数民族文化资源被视为纯粹公共产品且具有非排他的性质,那么在这些资源的开发利用中“搭便车”的问题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以纯粹公共产品来定义少数民族文化资源,非排他性所导致的开发、利用无边界,必然会刺激、吸引那些试图不付出任何代价就能得到旅游资源开发利益的个人、群体或组织。

“搭便车”现象仅仅是公共产品在市场领域失灵的一种具体表现。造成这种现象有以下原因:

一是公共产品自身存在使用的非排他性所导致的价格失灵。如果旅游开发公司是公共产品的使用者,而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是典型的公共产品,旅游开发公司通过开发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受益,却不用付出任何的代价,那么圈地开发、无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所有者将会是一种普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价格机制不会起到任何作用。

二是利己主义因素。在社会生活领域,只要有公共产品的客观存在,就会出现大量的“搭便车”者,假如“搭便车”者数量众多且难以限制,那么公共产品将会被过度使用或被破坏,最终的结果是社会群体中的任何一个个体都无法从公共产品的使用中受益。

三是“搭便车”效果的传染性因素。一旦社会群体从对公共产品的免费使用中得到好处,那么与公共产品有关联的其他社会资源有时也被视为应该免费受用的范围,使得“搭便车”者的胃口越来越大。如以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目的从事地产业、高尔夫球场等项目的开发,实际上是在打公共产品边界模糊的擦边球。

在云南、四川、贵州、宁夏等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比较典型的省区,民族文化类社区、景区,无一例外都存在非常严重的“搭便车”现象,旅游开发公司、外来商户变成了文化旅游资源的实际控制者,甚至一些管理机构也充当了所有者的角色,将传承、承载、表现这类资源的群体——当地少数民族群众排除在外。[19]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傣族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姚坪羌寨的羌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纳家户回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等都存在这一问题。以纳家户为例,纳家户回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是由永宁县旅游开发公司和杨和镇政府负责实施,杨和镇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由旅游开发公司负责景点建设,初期总投资额达3300万元,通过改造利用回民村落,建设农家乐园、回民商贸街、清真寺文化广场、回乡文化园等,打造一个典型的回族风情旅游景区。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将纳家户村的11队、1队整体拆迁,2队、3队、4队、5队、6队部分拆迁,观光景区内原有的传统回族村落彻底消失,此外,还将这两个队及其邻队的优质农田完全纳入景区开发范围,不仅建盖了回乡文化园、与原有回族村落格格不入的回民街,还建设了高档别墅(见图16)、永宁县穆斯林生态园、高尔夫球场(2015 年3月31日被国家发改委勒令取消)等。纳家户村旅游项目依托的是距今已有400多年历史的纳家户清真寺以及穆斯林民俗风情浓郁的纳家户村。其旅游资源主要是纳家户回民村落文化、穆斯林礼仪、清真美食文化、宗教文化、服饰文化、农耕与商贸经济文化等。但项目的运作方式则是“谁投资,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被征地拆迁的农户,除得到宅基地每平方米350~380元、农田每亩19000元的一次性补偿金外,没有任何的景区收益分成。在社区参与方面,该旅游开发项目仅仅吸纳了十多名村民从事清洁工、服务员等工作,每月工资1700元左右。彻底丧失了农田的11队、1对的120多户村民,目前多数靠到城里打工、摆摊维持生计,少数农户依靠银行贷款购置挖掘机、自卸车外出揽活取得收入。除传统穆斯林节日该景区允许纳家户村民凭身份证免费进入“回乡文化园”外,再无其他福利。可以说,该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收益基本与纳家户回族村民无缘。

图16 纳家户回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中建设的高档别墅

加之旅游开发公司、外来商户等利益相关方,由于其自身不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的传承者,缺乏对这些文化的价值认同和情感归属,商业开发和利用的逐利目标明确,在旅游项目的开发和设计中,只是简单地复制少数民族传统建筑、歌舞、节日活动、婚俗、旅游纪念品等,从而达到快速实现目标利润的目的。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原始森林景区的所谓体验“傣族婚俗”项目,不仅欺诈游客,而且其所谓的“傣族婚俗”和传统傣族婚俗背道而驰。这些“搭便车”行为导致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资源被过度开发、野蛮开发,无边界的疯狂利益瓜分不仅破坏了旅游市场,使当地少数民族群众传统文化利益和经济均受到损害,而且也使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文化被严重破坏,部分资源已丧失了旅游开发的价值。最终导致少数民族社区、开发企业、政府、游客整体受损。

以傣族传统文化资源为主的曼听村、以摩梭人传统文化资源为主的洛水村和以藏族传统文化资源为主的霞给村,在其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虽然模式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文化旅游资源均被视为纯粹的公共性资源,旅游开发公司、外来经营户都无需承担任何代价来开发利用。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当地村民逐渐成为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的旁观者。如泸沽湖“女儿国镇”的项目建设,不仅洛水村村民没有发言权,即使整个泸沽湖景区云南省境内的所有摩梭人村寨也没有发言权;曼听村除土地使用权外,关于村内世居傣族所继承的文化资源作为其如何估价、如何作为资本或无形资产投入,开发公司资本、资源如何享受收益分配等,村民只能被迫接受当地政府的旅游规划和招商引资政策;霞给村则整体性地被纳入国家公园的管理范畴,其村民通过文化资源如何享受收益分配、社区如何才能参与国家公园发展体系等均无制度性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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