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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普法工作有效扩大公众参与

时间:2022-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吉林省法治进程,需要扩大公众参与,农村普法工作将成为吉林省法治建设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2014年,笔者有幸作为普法讲师参加了龙井市的农村普法工作,本文将结合目前农村实际,探讨推进农村普法工作,有效扩大公众参与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推进农村普法工作有效扩大公众参与_中国梦的理论内涵与时代价值

鞠岐凤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强调了当前重大任务之一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坚定人民对法律的拥护和信仰,重点应在于扩大法治社会的公众参与,这为新形势下做好普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国普法工作于1986年开始至今已开展了近30年,从“一五”普法规划到如今的“六五”普法规划,经历了启蒙扫盲、系统学习、学用结合、“两个转变”、“法律六进”和“十项任务”五个阶段。就吉林省情况而言,作为我国农业大省,据2010年11月1日零时第六次人口普查汇总数据显示全省常住人口数为2745.28万人,其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1464.82万人,占53.36%;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1280.46万人,占46.64%。可见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吉林省法治进程,需要扩大公众参与,农村普法工作将成为吉林省法治建设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2014年,笔者有幸作为普法讲师参加了龙井市的农村普法工作,本文将结合目前农村实际,探讨推进农村普法工作,有效扩大公众参与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掌握农村普法工作的时间与空间

农村普法工作由于普法经费和人员队伍的有限性,在实际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经常面临工作难以推进的局面,如何在有限中寻找无限的可能成为摆在普法工作者面前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时间:合理的时间安排,使农村普法效果最大化

在普法工作的过程中,把农村普法工作与城镇普法工作混为一谈,进行整齐划一的时间安排显然是不符合农村实际的,最终所获得的效果也定会不尽如人意。一是农村的普法工作在时间的安排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伴随着春耕秋收,农村普法工作呈现出季节性的特点,农民们在农忙时节每天早出晚归,辛勤劳作,每日回到家中都已疲惫不堪,没有精力接受普法教育,因此农村普法的工作时间要尽量安排在农闲期间,在村民有时间、有精力的时候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的经济意识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步提高,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农民,特别是中青年农民大都选择进城务工,加之农民本身普法意识的淡薄,村委会又没有强制村民必须接受普法教育的能力,农民普遍认为看得见的经济利益对于他们来说更为重要,因此在一些农村地区便出现了即使是在农闲季节,也很难将农民集中在一起进行普法教育的现象,成为农村普法工作中难以回避的问题,普法工作效果也相应受到了限制,这就需要农村的普法工作者充分利用农民返乡时间,例如节庆期间开展普法工作。只有合理的安排农村普法工作的时间,才能在有限的普法时间里,使普法工作的效果最大化。

(二)空间:最优的空间选择,使农村普法形式多样化

目前各地农村普法工作都在追求普法形式的多样化,从本质上讲农村的普法形式应与普法工作所选择的空间相结合,所谓的空间选择是指农村普法工作所选择的地点、场地性质和面积大小。一是对于耕地面积较小、农户居住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可以进行集中宣传教育,对于有一定知识水平和文化素质的农民,其普法教育的空间选择可以是课堂教育进行现场讲解,也可以是定点发送普法宣传材料和书籍,用于自主学习;对于知识水平和文化素质较低,普法意识不高的农民,其普法空间的选择可以是在广场举办普法文艺汇演,也可以是露天观看法制影片,甚至可以到农家院中开展模拟法庭,在寓教于乐的过程中使农民对法律知识增进了解。二是农民依靠土地生存,部分农户为了方便劳作,居住在自家耕地周围,农户所在位置离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较远,从整体上看农民居住的较为分散,难以集中,即使是有些农民有意愿接受普法教育,对于农民来讲跨越这样的距离来参加集中普法教育显然不是长久之计,与农村普法工作的长期性相悖,对于农村弱小的普法队伍来讲到分散的农户家中去做普法宣传教育也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我们就需要结合普法空间的选择来创新农村普法的形式,分散的农民自愿集中的一个固定场所便是集市,选择到农村的集市上进行普法宣传,就是我们要创新普法形式的空间,在农村的集市上我们可以选择现场法律咨询的形式,也可以选择气氛活跃的有奖法律知识问答的形式。三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手机终端已经在人们的生活中必不可少,农村也远不像以前那样闭塞,越来越多的农民通过互联网媒体来了解社会热点,知悉国家大事,这种网络终端的发展又为农村的普法工作提供了新的空间和平台,农村普法工作可以借助普法微信平台或是普法微博平台来为更多的农民传递法律知识。只有充分的利用原有空间和不断开发新的空间,农村普法的形式才能与时俱进,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

二、区分农村普法工作的主动与被动

新形势下普法工作需要改变原有的硬性输出式普法教育方式,即不考虑农村需求的实际情况,将已准备好的、自己较为熟悉的普法主题直接送到农村去宣传,只追求普法结果,不追求普法效果,如想改变这样的状况,既需要做好主动准备,又需要做好被动应对。

(一)主动:充足的主动准备,使农村普法内容明晰化

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如果把农村普法工作比喻成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那么所谓的“己”便是普法队伍本身,最重要的是要弄清楚普法队伍本身的弱点,这就需要基层领导在高度重视农村普法工作,保证农村普法经费专款专用的基础上,精选农村的普法人员,提高农村普法队伍的素质,古语云:“以己之昏昏,焉能使人之昭昭?”。所谓“彼”则是普法工作事前要主动准备的重点,要深入农村进行认真调研,可以通过发放调查问卷、与基层干部交流等方式获得相应的信息,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制订普法的工作计划。一是了解所要实施普法工作的农村地区的人口年龄结构,由于目前农村许多的年轻劳动力倾向于外出打工,留在农村的老年人和儿童人口居多,法律条文对于这部分人来说晦涩难懂,因此要灵活运用普法形式,使法律语言通俗化,这就需要普法工作人员既要有能熟知法律的本领,又要有接地气的潜能。二是了解农民的法律需求,只有适应农民的需求才不至于张冠李戴,对于农民来讲《公司法》和《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等内容的法律法规,远没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得实际,因此只有有的放矢才能增强农村普法教育的针对性,更易被农民接受,取得良好的普法效果。

(二)被动:理性的被动应对,使农村普法“菜单”个性化

本部分所阐述的“被动应对”与消极普法无关,是指“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工作方法,一是在充足的主动准备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农民需求和农村实际的普法基础“菜单”,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农民自主选择需要了解的法律内容,由普法工作人员进行集中普法宣传教育,做到农村普法工作与需求结合、与实践结合。二是农民自主制定普法“菜单”,社会在向着多元化发展,农民法律的需求也呈现出了多样化的趋势,他们中有外出务工的、有小本经商的、有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对法律有着自己的需求,这不是一次性的普法教育可以解决的,所谓“众口难调”,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拓宽农民表达法律诉求的渠道,利用热线电话、短信、微信和微博等途径,表达自己在生活和生产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使农民自主制定法律需求“菜单”,专门的普法人员接收到“菜单”后提供相应的法律解答或是司法援助,实现农村普法的个性化定制,使众口不再难调。

三、反思农村普法工作的所得与所失

回顾农村普法工作的历程,从“一五”普法到而今的“六五”普法,农民学法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的情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变,农民知法守法用法的社会风气正在逐步形成,农村普法工作取得了许多骄人的成绩,但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农村普法工作还存在很大的进步空间,需要不断反思普法工作中的所得与所失。

(一)所得:巩固所得的成果,使农村普法工作常态化

在上下联动、分阶段、持续性的农村普法工作中,基本实现了既定的目标任务。一是农民的学法意识有所提高,虽然这一过程经历了较长时间,但随着农民耳闻目睹到法律切切实实解决了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法律概念和作用在农民的头脑中逐渐清晰起来,农民们由最初的冷漠态度转变为积极的法律需求,在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中,农民主动索要普法宣传材料,同时针对自己所遇到的法律难题和困扰进行详细的咨询,表现出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迫切渴求。二是守法意识有所提高,在以往的农村普法过程中,常常听到农民说:“不偷不抢不犯法,没必要多学法律”,表现出农民对法律的单一性认知,通过普法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民法通则》《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和《刑法》等各种具体的法律法规进入人们的视野,农民对所谓“不犯法”的理解有了新的认识,守法的内涵变得丰富起来。三是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有所提高,在以往的农村法律纠纷产生的时候,农民经常抱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虽然这样的心态一定程度上对农村社会的稳定具有促进作用,但却不利于农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随着农村普法工作的开展,农民们明确了自身的哪些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产生了维权的勇气,例如农村购买农资产品时的欺诈式消费维权和家庭暴力中的农村妇女维权等,普法宣传教育使农民看到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可能性,进而诉诸法律手段。

在农村普法工作过程中,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例,孙某被同村居住的韩某家的狗咬伤,孙某为了预防感染病菌,即到医院注射了血清及狂犬疫苗,总共花费1500余元,事后,孙某提出让韩某赔偿医疗费,可韩某却认为孙某被狗咬伤并不严重,是孙某小题大做,因此拒绝支付赔偿,两家人因此便产生了仇怨。后来普法人员向他们宣传了《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有关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伤的有关规定,使孙某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同时韩某也明白了对孙某进行赔偿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普法工作促进了农民维权和守法意识的同步提高,为常态化普法奠定了基础。

(二)所失:弥补所失的部分,使农村普法工作深入化

纵观农村普法工作,在实际普法工作的开展中,出现了为了普法而普法,缺少与国家社会和政治发展大局相结合的问题,不利于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一是对《宪法》宣传力度不够,易出现舍本逐末的危险,突出宪法的权威性,这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题中之意,由于社会上一些不良现象的影响,加之农民对宪法的不甚了解,产生了权大于法的错误认识,把学习宪法看作是国家和政府要百姓“听话”的方法,而不是把其看作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工具,没有看到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影响了公众参与法治社会的建设。二是普法与当前农村工作结合程度不够,农村的普法工作应与其他工作同步开展,互相促进,如目前吉林省开展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确权工作面临的问题层出不穷,加强农民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经营体制、土地承包管理和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就能够使农民树立良好的守法和维权意识,扩大公众参与,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对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监督,有利于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因此只有对农村普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产生进一步的认知,才能推动农村普法工作的深入化。

总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农民树立对法律的信心;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需要农民坚定对法律的拥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农民加强对执法的监督,做好农村普法工作是有效扩大公众参与的必经之路,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必然选择。

(中共龙井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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