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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高校的管理权及权力主体

时间:2022-09-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家对高校的管理权内容国家对高校管理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与教育相关的教育法规中,可以概括为如下内容:教育方针制定权。直到20世纪末21世纪初,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进展,国家对高校的管理初步形成“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新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对高校管理权的权力主体主要是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由它们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对高校的各项管理权。

(一)国家对高校的管理权内容

国家对高校管理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与教育相关的教育法规中,可以概括为如下内容:

(1)教育方针制定权。即国家可以决定在高等教育过程中传播怎样的价值观,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第三至六条规定:“教育应当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等。”

(2)高等学校设立条件的制定以及设立的审批、监督权。如《教育法》第二十六条和《高等教育法》第三章对学校的设立条件以及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

(3)教育资源配置权。国家可以利用资金扶持和人事调动等方式配置有限的教育资源。如《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4)教育制度制定权。国家可以根据国情制定相适应的教育制度,如《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规规定了不同等级的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等各项教育基本制度。

总之,国家对高校的管理权主要体现在宏观性、根本性、普遍性的问题上,原则上不对高校管理中微观层面的事项进行管理。

(二)国家对高校管理权的权力主体

自20世纪中后期起,我国逐步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国家对高校的管理权在政府组织内部,即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上下层级之间分配和转移,这种分配和转移是被动的,总是受制于当时经济政治形势,经济、政治集权或放权,高等教育也随之表现为集权或放权。直到20世纪末21世纪初,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进展,国家对高校的管理初步形成“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新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对高校管理权的权力主体主要是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由它们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对高校的各项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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