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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职业篮球俱乐部管理体制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篮管中心与职业篮球俱乐部的联系:从中国篮球管理中心的职能来看,职业篮球是其管理职责的一部分,其中运动队管理部、竞赛部、经营开发部都参与职业篮球的管理工作。中国篮球管理中心对职业篮球联赛的管理和市场的经营开发方面,实际上是把职业篮球俱乐部作为资本,经营开发职业篮球市场的。由于中国篮球管理中心与职业俱乐部在发展目标上存在差异,必然导致篮球管理中心与俱乐部之间对利益追求上的差异。

(一)中国职业篮球管理体制结构与特点

中国职业篮球联赛于1995年从竞赛体制入手,开始了赛制改革,实行了主客场制,向职业化迈出了第一步,这是对原有旧体制的一次冲击,也是中国篮球事业的一个进步。职业体育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职业化程度如何,取决于市场化程度,而市场化程度又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管理体制所决定的。也就是说,管理体制是职业体育能否按市场经济规模运行的必要保证。

根据中国篮协1995的5月公布的《中国篮球联赛技术手册》规定,中国篮协在CBA联赛中的“职责是指定相应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代表组成‘竞赛领导小组’,CBA联赛属于政府直属下的联赛”。

1997年,原国家体委在体制上进行了改革,成立了中国篮球管理中心,该中心与中国篮球协会“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中国篮协的章程中规定,“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为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又是中国篮球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并赋予对篮球运动项目全面管理的职能”,是中国篮球最高管理机构。“篮球运动管理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体育方针政策,统一组织、指导全国篮球运动发展,推动项目的普及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运动项目的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因此,它具有“既是独立的事业单位,又有一定的行政职能,还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性质,是兼有“官民”二重性的机构。

篮管中心下设:办公室、运动队管理部、竞赛部、经营开发部、青少年发展部五个中层机构和国家队。实际参与职业篮球联赛管理和市场经营开发活动的有竞赛部、运动队管理部和经营开发部三个部门。

篮管中心与职业篮球俱乐部的联系:从中国篮球管理中心的职能来看,职业篮球是其管理职责的一部分,其中运动队管理部、竞赛部、经营开发部都参与职业篮球的管理工作。中国篮球管理中心在职业篮球市场开发运作过程中,又兼有“官”、“民”、“商”的三重身份。

中国篮球管理中心对职业篮球联赛的管理和市场的经营开发方面,实际上是把职业篮球俱乐部作为资本,经营开发职业篮球市场的。但是,职业篮球俱乐部与中国篮球管理中心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篮球管理中心主要是依靠其行政权力和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并沿革下来的“权威”惯性对参赛的各个职业篮球俱乐部进行指令性管理。这种体制的隶属关系,实际上既不具备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约束力,也不具备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约束力。这样就容易造成了整个系统在市场运作过程中,各个部门之间的不协调、不和谐因素,这种“上下级”的关系也是十分脆弱的。

中国篮球管理中心与俱乐部之间所处的社会角色不同,对开展职业篮球的目的的理解也存在差异。从调查结果来看,篮球管理中心的干部有63.64%把“提高我国篮球运动水平”作为我国篮球俱乐部经营目的的首选,可以看出在我国,职业篮球大系统的总目标与子系统的目标存在差异,这是整个系统运行中出现障碍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作为国家体育总局的事业单位的篮球管理中心来说,它代表的是国家的利益,“提高我国篮球运动水平”是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本质工作。而对于职业篮球俱乐部来讲,其经营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获取经济利益”,俱乐部的业绩也自然把获取经济利益的多少作为评价标准。

这里出现的误区在于把作为事业单位的目的“提高我国篮球运动水平”与企业的目的“获取经济利益”混淆起来。对于中国篮球管理中心来说,提高我国篮球运动水平是目的,无可厚非,而开展职业篮球联赛则是实现提高篮球运动水平的手段,而对于职业篮球俱乐部来说,获取经济利益是目的,而提高篮球运动水平则是开拓市场的手段,是职业篮球发展的客观效果。由于中国篮球管理中心与职业俱乐部在发展目标上存在差异,必然导致篮球管理中心与俱乐部之间对利益追求上的差异。在目前双轨制局面下,改革归根到底是一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在现有体制的存量中,原受益方向受损方提供利益倾斜,是要以自身受损为代价的。改革是有困难的。

其实“我国篮球运动水平”与“获取经济利益”二者是我国职业篮球发展过程中的一对矛盾统一体。处理得好二者是相得益彰、相辅相成的。通过职业化,可以使更多的企业投入篮球联赛,使篮球运动的发展有更多的资金保证,对于提高篮球运动水平自然是有利的。企业将资金投入职业篮球、组建俱乐部是看好了职业篮球这块市场,需要的是有形和无形的回报。那么,作为俱乐部方为了达到“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就必须赢得观众,只有赢得观众,才能赢得市场。赢得观众的根本在于提高竞赛质量。提高竞赛质量,又必须提高篮球运动训练水平、竞赛水平。尽管篮球管理中心与俱乐部之间所追求的目的互为手段,又互为因果,但如果能建立一个良性的运行体制和机制,以及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这种矛盾将会朝着互为有利的方向转化,实现二者的统一。

(三)我国职业篮球现行管理机制分析

经过5个赛季运营与尝试,为了保证职业篮球联赛的质量水平和市场的良性运行,中国篮球管理中心通过制定各种法规制度,修改竞赛规则,逐渐建立起一套职业篮球市场的运行机制。下面我们从现代企业必须具备的决策机制、动力机制、约束机制和创新机制几方面,对目前我国职业篮球市场的机制进行分析。

(1)行政指令的决策机制。决策机制主要表现在决策权,决策权是由经济主体出资情况所决定的。决策过程一般是由篮球管理中心先提出方案,再召集各俱乐部老板就方案内容进行讨论,然后由篮球管理中心决定。虽然在决策过程中有召集俱乐部方征求意见的程序,但俱乐部方只有发言权,并无表决权。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职业篮球联赛的产权不清所至。这种决策机制也很容易出现决策者的利益与俱乐部的利益相矛盾的现象。

(2)动力机制动力不足。动力机制的实质在于通过满足企业主体的利益,使其以积极的态度,调动其潜在的能动性,实现企业的计划和任务。在我国,由于职业篮球管理体制具有“双轨制”特点,决策权主要在篮球管理中心,由于在整个体制系统中,篮球管理中心与俱乐部之间对开展职业篮球在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在利益分配方面不尽合理。《CBA篮球技术手册》规定的一些条款实际是保护了指定赞助商INC的权利和利益,限制了俱乐部经营的范围,损失了俱乐部的部分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俱乐部的积极性。因此,目前这种市场开发制度动力不足。

升降级制度是具有我国职业篮球特色的动力机制之一。因为,在我国职业篮球联赛中包括甲A和甲B不同级别的两个联赛。高级别的甲A球队和篮球管理中心可以获得比甲B球队更多的经费,并且更容易得到赞助商和广告商的支持。因此,各个俱乐部为了得到较高的经济效益,都会为保级而战,促使比赛场面更加激烈。但由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些队为了保级或升级,不择手段,采取一些“地下活动”,导致假球、黑哨等现象出现。

(3)约束机制较健全。中国篮球管理中心通过5个赛季逐渐建立和健全了比较完善的保证我国职业篮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合理化、规范化的各种法规。为职业篮球联赛的正常运行起到了必要的保证作用。如《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管理条例》《中国篮球俱乐部篮球队运动员转回管理条例》《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及注册俱乐部篮球队标志的市场推广管理条例》《全国篮球竞赛处罚规定》(讨论稿)《中国篮球协会男子篮球俱乐部运动员收入办法(暂行)》。

(4)创新机制有欠缺。这里的创新是指产品的创新。在职业篮球市场中,竞赛是主产品。竞赛产品质量水平的高低,是直接影响职业篮球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为了稳定和不断扩大职业篮球市场,就必须使篮球竞赛产品始终保持在一个较高质量水平上,具有较高的观赏性,更好地满足观众对篮球竞赛的多样化的需求。一般来说,篮球竞赛产品的创新,主要是通过竞赛规则的改变和新球员的引进来完成的。

为了保证CBA联赛的观赏性和篮球运动水平的不断提高,中国篮球管理中心于1997—1998赛季对原有规则进行了修改,如由2节制改为4节制;进攻时间由28s改为24s;从2003—2004赛季对外援的使用也改为4节4人制。

对于外援的引进,篮球管理中心制定了规定,对外援的收入有一定的限制,但对引进方式、引进时间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属于松散型的。外援的引进基本是俱乐部通过篮球管理中心或国外中介公司单独引进。这样的方法既耗费资财,前进试训的外国运动员也良莠不齐。由于有的俱乐部没有引进渠道,故引进不到理想的外援。目前这种外援引进机制还不健全、不科学。因此,好的愿望也不能很好地实现。

(四)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体育组织在体育市场中身份的界定

体育行政、事业部门在体育市场身份的不同直接影响其在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当他以国家代表“公权者”的身份出面,行使管理和维持市场秩序及裁决市场参与者之间争议等职权时,属于市场管理主体,与被管理主体在市场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而以国家财产所有者的代表出面,参与市场经济的投资、经营、商业活动时,则又属于市场生产经营主体,这种情形下的行政部门与其他市场参与者在市场活动中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体育行政、事业部门如再以双重身份出面参与各种市场活动,则违反市场经济规律要求,会为不正当市场竞争、形成市场行政垄断和利用行政权力谋取私利创造条件。因此必须坚持“政事”、“管办”分开,依法确认体育行政部门在体育市场中管理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界定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市场的职责权限,要依法禁止体育行政部门以双重身份参与市场经营活动。按照国际、国内体育惯例,单项体育协会、各体育运动管理中心等有关体育组织,则既可以是体育市场生产经营主体,又可以参与对体育市场专业技术等某些方面的管理,在体育市场中具有双重的身份。体育组织在市场中管理主体的资格和其所行使的职能权限的获得途径,也应变体育行政、事业部门委托授权为法律法规赋予更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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