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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课程标准问题

时间:2022-05-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关于“义务教育”的规定,着重于学制层面的限制,甚少考虑义务教育内涵的限度问题。我国现行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本身,其实就是对义务教育课程限度问题的回答,而长期以来课业负担居高不下,正反映我们缺乏义务教育课程限度的观念。由于各个学生受其主观与客观条件的限制,他们发展的全面性、自主性、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不可能一致,故“面向全体学生”的义务教育课程,宜以学生平均水平所能达到的基础教育要求为标准。

基础教育课程标准问题

二、基础教育课程标准问题

“国本课程”、“地方本位课程”,未必都束缚学校办学自主性。因为在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发布的指令性的课程文献(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中,关于学科门类与教学时数的控制,可有不同的选择。这同“义务教育”的观念有关。西方国家统一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学科门类、教学时数),一般为起码的课程,课程控制保持或大或小的弹性,给学校留有自主抉择的余地;俄国以往的义务教育课程,追求尽可能完善的目标,为满负荷的课程,这才发生“统得过死”的问题。

我国关于“义务教育”的规定,着重于学制层面(修业年限)的限制,甚少考虑义务教育内涵(课程层面)的限度问题。由于法律意义的义务带有强制性,也就不能不有一定的限度。法律义务同权利对等,才算公平。因而国家通过学校对公民承担的体现在课程中的教育义务,适龄儿童对国家承担的接受教育的义务,都该约束在一定的限度之内。

我国现行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本身,其实就是对义务教育课程限度问题的回答,而长期以来课业负担居高不下,正反映我们缺乏义务教育课程限度的观念。从义务教育立法的观点来看,超越义务教育承担者能承担的限度,无论对国家、学校还是学生,都有失公平。

我们曾经把旨在提高国民素质的义务教育的内涵规定为:面向全体学生,而不应面向少数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不助长其片面发展;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而不是让学生被动地、机械地接受知识。最近的新提法是:“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相应的条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学习的基本权利,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使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得到发展。”这些规定,都有道理。由于各个学生受其主观与客观条件的限制,他们发展的全面性、自主性、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不可能一致,故“面向全体学生”的义务教育课程,宜以学生平均水平所能达到的基础教育要求为标准。这种有限的教育义务,不仅对于一般学校较为合理,而且对于平均水平以下和平均水平以上的学生也较为公平。因为它使前者有望经过主观努力与必要的援助达到合格水平,同时为后者留下较大的自主活动的余地。

确立适用于一般学校的合格标准,意味着把超越合格标准,及早为培养高层次的创造性人才奠定基础,看成是家长的事,在公立学校以外,通过社会力量办学,可以满足家长更高的教育消费需求。

如果说,以往统一的课程设置,难以反映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那么,实行三级课程,就可使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距离适当拉开,推动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之间的竞争,减少一般学校的压力,并使条件较好的学校有可能形成自己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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