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天马金属件公司利损案
案情介绍
2005年7月1日,天马金属件公司因电器原因发生火灾,致使租赁的厂房和仓库烧毁,造成营业中断。天马金属件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险和利润损失险,毛利润保额450万元,赔偿期限: 6个月,免赔额:损失头5天。经审核,火灾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租赁的厂房和仓库在保单列明的营业场所内,厂房和仓库损失将得到财产险赔偿。经初步测算,建筑物原址重建至少需要12个月,为减少损失,被保险人提出另行租赁厂房和仓库。理算师测算后同意被保险人“迁址”。被保险人在9月份开始逐步恢复生产,至次年初营业额恢复正常。被保险人提交了索赔申请,索赔项目和金额如下:
营业额减少,损失200万元;
营业费用增加18万元,其中:搬迁费用15万元,建筑物拆除费用3万元;
审计师费用1万元。
案件处理
1.案件相关情况
(1)天马金属件公司营业额减少情况如表8-1所示。
表8-1 天马金属件公司营业额减少情况表 单位:万元
(2) 2004年营业额1 500万元,毛利润450万元。
(3)事故发生前12个月营业额1 580万元。
(4)发生搬迁费用15万元,建筑物拆除费用3万元。
(5)新仓库租金每月5万元,原仓库租金每月4万元,厂房租金未变。
2.毛利润赔偿计算
(1)营业额减少损失。
毛利润率=450/1 500×100%=30%
营业额减少所致毛利润损失=(760-385)×30%=112.5(万元)
(2)营业费用增加。
搬迁费用15万元。由于搬迁使营业得以尽快恢复,该费用属于专为避免营业额减少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经济限度分析:根据上表(天马金属件公司营业额减少情况表)显示,搬迁后2005年9—12月营业额385万元,产生毛利润115.5万元,也即挽回的经济损失大于搬迁费用,因此,该项额外费用是合理和必要的。
(3)营业费用减少。
原仓库租金6万元,新仓库租金5万元,节省的租金计算损失时应予扣减。
营业费用减少=(6-5)×4=4万元
(4)免赔额。损失头5天营业额19.35万元,免赔额19.35万元。
(5)是否足额投保。
应保毛利润=年度营业额×毛利润率= 1 580×30%= 474(万元),毛利润保额450万元,低于应保毛利润,应予比例赔付。
(6)毛利润损失计算。
毛利润损失= 112.5+(15-4)×450/474-19.35=97.90(万元)
3.建筑物拆除费用,也即清理残骸费用。一般指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属于财产险项下的赔偿项目。前提是被保险人是否在财产险项下附加了《清理残骸费用》条款。如果保单附加了此条款,可以在财产险项下得到赔偿。
4.审计师费用,经查保单未承保。
本案评析
1.在着手处理利损险赔案时应对利损险的索赔条件进行审核,掌握利损险案件责任认定的三部曲:保险事故——物质损失和赔偿——利润损失。
本案符合利损险索赔条件:
(1)火灾属于财产险的责任范围,也即属于保险事故。
(2)在营业地址被保险人用于生产经营的物质遭受损失,而且物质损失得到保险人赔偿。
(3)存在物质损失导致的营业中断的损失。
2.在计算营业费用增加时,应注意营业费用的减少。本案理算师审核了建筑物租赁合同,从而减少了营业费用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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