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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成本的划分和归集的原则

时间:2022-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前者是企业的最终开发产品,其费用支出单独构成土地的开发成本;而后者则是企业的中间开发产品,其费用支出应计入商品房、出租房等有关房屋开发成本。表7-3 土地开发成本明细账表7-4 土地开发成本明细账

二、土地开发成本的划分和归集的原则

(一)土地开发成本的归集

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土地,按其经济用途可将它分为如下两种:一种是为了转让、出租而开发的商品性土地(也叫商品性建设场地);另一种是为开发商品房、出租房等房屋而开发的自用土地。前者是企业的最终开发产品,其费用支出单独构成土地的开发成本;而后者则是企业的中间开发产品,其费用支出应计入商品房、出租房等有关房屋开发成本。因此,企业对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建设场地的成本归集,应采用不同的方法。

(1)企业开发商品性建设场地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记入“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明细账的成本项目中。

(2)企业开发自用建设场地所发生的费用,能够分清负担对象的,直接记入该对象的“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明细账的成本项目中,不需单独核算土地开发成本。

(3)企业开发自用建设场地所发生的费用,如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先归集其发生的费用,记入“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明细账的成本项目中。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再按一定的标准将其分配计入有关房屋建筑物等开发产品成本。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对需要分配计入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可以直接计入有关商品房、出租房等开发产品成本中去,而不通过“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明细账户核算。

(二)土地开发成本的结转

在“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账户核算的土地开发成本,应按月结转。完工后结转成本。对于已完工的土地开发项目的成本,应根据用途采用不同的方法加以结转。

(1)企业为有偿转让而开发的商品性土地,开发完成后,将其实际成本转入“开发产品”账户结转时,借记“开发产品——商品性土地”账户,贷记“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账户。

(2)企业自用的建设场地,应在开发完工投入使用时,将其实际成本结转计入有关商品房、出租房等开发产品的成本中。结转时,借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贷记“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账户。

(3)企业自用的建设场地,开发完成后近期暂不使用的,应将其实际成本先转入“开发产品”账户,即借记“开发产品——自用土地”账户,贷记“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账户。当企业再进行房屋开发建设时,再将其土地开发成本自“开发产品”账户转入“开发成本”账户,即借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贷记“开发产品——自用土地”账户。

例7-3 宝吉房地产开发公司现有A,B,C三块土地正在开发建设,土地A开发完成后直接用于1号商品房开发项目;土地B开发完成后用于2号商品房和3号商品房使用,其中2号商品房使用65%的土地面积,3号商品房使用35%的土地面积。土地C开发完后将有偿转让。2006年6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6月2日,用银行存款支付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共计180万元,其中:土地A支付80万元,土地B支付60万元,土地C支付40万元。

(2)6月6日,用银行存款支付前期工程费60 000元,其中水文地质勘探费40 000元,土地A应负担20 000元,土地B应负担15 000元,土地C应负担5 000元;支付土地开发设计费20 000元,土地A应负担10 000元,土地B应负担5 000元,土地C应负担5 000元。

(3)6月15日,由某施工企业承包的基础设施工程已竣工,应付工程款80万元,其中:土地A应负担40万元,土地B应负担20万元,土地C应负担20万元。

(4)6月20日,土地A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设施配套水塔已竣工,实际成本300 000元,工程款尚未支付。

(5)月末,分配开发间接费用60 000元,其中:土地A负担22 600元,土地B负担26 000元,土地C负担11 400元。

(6)6月30日,土地开发完成,土地A的开发总成本是1 552 600元,土地B的开发总成本是846 000元,土地C的开发总成本是521 400元。

根据上述分录,登记“开发成本”明细账。如表7-3,表7-4所示。

表7-3 土地开发成本明细账

表7-4 土地开发成本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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