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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的计税销售额是如何确定的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应按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的有关规定纳税。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进口货物销售额的确定进口货物的销售额,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在报关进口后,由海关代征应纳税款,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5.一般纳税人的计税销售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以下各项不包括在内: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属于承运部门开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或者纳税人已将该项发票提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1)折扣方式销售的确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即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给予购买者的价格优惠,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应按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的有关规定纳税。

(2)还本销售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以实际收到的全部收入确定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到一定的期限后,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

(3)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即按货物同期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

(4)销售退回或折让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退回或折让,如果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减除。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5)以物易物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的是: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

(6)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的销售额的确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7)价格偏低或无销售额时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顺序核定销售额。其核定顺序为:

1)根据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市场销售价核定。

2)根据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核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或实际商品销售成本。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一般为10%,如为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办理。

(8)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确定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确定,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认的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应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计征增值税,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9)包装物押金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说的“逾期”,其期限由税务征收机关确定。

(10)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的确定

单独进行核算的,按照税法的规定,予以减免后确定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做减税、免税处理,应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11)进口货物销售额的确定

进口货物的销售额,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纳税人进口货物,在报关进口后,由海关代征应纳税款,不得抵扣任何税额。计税额的依据是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这里关税完税价格是指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包括货价以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关税是指海关征收的纳税人进口货物缴纳的关税;消费税是指纳税人进口货物中属于应纳消费税货物在报关进口时缴纳的消费税。

(12)外汇结算时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某种折合率后,1年内不许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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