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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注意的法定条件

时间:2022-02-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章 律师办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注意的法定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5.发行对象属于上述4所述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第六章 律师办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注意的法定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的条件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三、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律师在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法律事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律师在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法律事务中,除应注意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外,还应当注意适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其中,尤其应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4.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5.发行对象属于上述4所述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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