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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时间:2022-02-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其中,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并不要求企业像年度财务报告那样提供完整的附注信息,它相对于年度会计报表附注而言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第五节 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一、中期财务报告概述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其中,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可以是1个月、1个季度或是半年度,也可以是其他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期间,如1月1日至9月30日的期间。因此中期报告可能是月度报告,季度报告或者半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与年度财务报告一样,应当能够反映企业中期末的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重要性

1.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信息的一个重要质量特征是其及时性。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是否有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能否给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如果提供的信息是滞后、过时的信息,其价值也就可能大打折扣。所以对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来说,他们能得到的会计信息越快越好。中期财务报告正应这一要求而产生,弥补了年度财务报告时间间隔过长的缺陷,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同时,会计信息的价值还体现在其反馈价值和预测价值上。中期财务报告对于及时反映企业中期末的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体现会计信息的反馈价值),便于投资者、债权人等据以预测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和发展前景(体现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从而做出比较正确的相关决策等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

2.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有助于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程度及其制度的完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也是如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包含内容较多,其中,中期财务报告是其有机组成部分,而且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提高和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的作用将更趋突出。要及时了解企业的相关情况,强化监管,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是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强调编报中期财务报告有助于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3.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有助于规范企业行为 财务报告制度是企业业绩评价和监督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正是因为有了定期财务报告,投资者、债权人等才可以据以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效率,对企业管理者是否站在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的角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有效控制。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使这种监控更加及时,更有助于揭示问题,寻求相应措施,从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谋求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三、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我国企业编制的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四个组成部分。其中,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并不要求企业像年度财务报告那样提供完整的附注信息,它相对于年度会计报表附注而言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如果一项信息没有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从而影响到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判断的正确性,就认为这一信息是重要的,企业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四、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原则和方法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当遵守重要性原则

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披露各中期财务报告中列报的各会计报表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判断重要性程度时,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中期会计计量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与理解企业中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

(二)中期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

1.中期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 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按规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的会计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如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当年度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修改,则中期会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与此同时,上年度经济会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2.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编报合并会计报表和母公司会计报表的要求

(1)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编报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其中期会计报表也应当按照合并基础编报,即在企业中期财务报告中应当编报合并会计报表,而且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方法和合并会计报表的格式与内容等应当与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相一致。如果在本会计年度有新的会计准则或者有关法规对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等作了新的规范和要求,则企业应当按照新的准则或法规的规定编制中期合并会计报表。

(2)如果企业在中期内发生了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变化的情况,则应当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在上一会计年度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报告中期不再符合合并范围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中期末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就不必将该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纳入合并范围。如果企业在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纳入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的子公司,而且在报告中期又没有新增子公司,那么企业在其中期财务报告中就不必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对于要求提供的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则仍然应当同时提供合并会计报表和母公司会计报表。除非在上年度可比中期末,企业没有应纳入主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即上年度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是在上年度可比中期末之后新增的),因而在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财务报告中并没有编制有关合并会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可比中期的合并会计报表可以提供。

2)中期内新增符合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要求的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中期末需要将该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3)对于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而言,如果企业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除了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提供了母公司会计报表,那么在其中期财务报告中除了应当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当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鉴于我国目前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在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同时,必须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企业没有选择性。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应当同时提供合并会计报表和母公司会计报表。

3.比较会计报表 企业在中期末除了需要编制中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期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外,还应当提供前期比较会计报表,以提高会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企业应当提供以下会计报表(表13-7):

(1)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

(2)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中期间的利润表(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包括上年度可比中期的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中期末的利润表)。

(3)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表13-7

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比较会计报表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企业在中期内如果由于新的会计准则或有关法规的要求,对会计报表项目的列报或分类进行了调整或者修订,或者企业出于便于报表使用者阅读和理解的需要,对会计报表项目作了调整,从而导致本年度中期会计报表项目及其分类与比较会计的项目及其分类出现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比较会计报表中的有关金额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会计报表的要求予以重新分类,以确保其与本年度中期会计报表的相应信息相互可比。同时,企业还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项目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

如果企业因原始数据收集、整理或者记录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无法将比较会计报表中的有关金额进行重新分类,则可以不对比较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分类,但是,企业应当在本年度中期会计报告表附注中说明不能进行重新分类的原因。

2)企业在中期内如果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则应当调整相关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有关项目,视同该项会计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贯采用或者该重大会计差错在产生的当期已经得到了更正。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者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根据规定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当一并调整。

3)对于在本年度中期内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企业应当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同时,中期财务报告中相应的比较会计报表也应当为已经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后的报表。

五、中期会计报表附注

(一)编制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基本要求

(1)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提供比上年度财务报告更新的信息。企业在其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重点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即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提供相对于上年度财务报告而言更新的事项或者交易信息,无需重复披露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已经披露过的、相对并不重要的信息。因为企业中期财务报告使用者一般都可以获得上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所以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过程中,重点披露比上年度财务报告更新的信息更为有用。

(2)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是中期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的一项重要原则。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也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那些会影响中期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并且又未在中期财务报告的其他部分披露的重要信息,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3)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以会计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报告使用者提供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所发生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因此,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而不应当仅仅只披露本中期所发生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

(4)中期会计报表附注还应当披露对于本中期重要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在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同时,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交易,也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即企业除了应当按照“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的原则编制会计报表附注之外,还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对于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言重要的交易或事项。

(二)中期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

按照上述编制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基本要求,企业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中期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说明。如果发生了会计政策的变更,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应当说明理由。

(2)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数;如果影响数不能确定,应当说明理由。

(3)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及其更正金额。

(4)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例:XYZ冷饮公司为一家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的企业,生产和销售主要集中在夏季,属于高度季节性企业,该公司在其20×1年第二季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企业经营的季节性特征的说明:

本公司经营活动受到季节性因素影响明显,生产和销售旺季集中在6、7、8三个月份,其他月份基本上处于半停产状态。公司在1~6月份共实现销售收入15000万元,其中,6月份实现销售收入12000万元,净利润4500万元,6月份的销售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占到20×1年1至6月份销售收入和净利润总额的80%和90%。

(5)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的类型和交易要素。对于关联方交易,企业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中期(或者可比中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

(6)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7)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会计报表项目的说明。

(8)债务性证券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9)向企业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已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包括所有者分配的利润总额和每股股利。

(10)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企业在披露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年度末期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

(11)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告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1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13)企业结构变化情况的说明,比如企业合并和重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关系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营业等。

(14)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如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重大的债务重组事项、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及其减值损失的转回情况等。

六、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如果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所披露的会计估计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了重大变更,而企业又不单独披露该最后中期的财务报告,则企业应当在其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项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金额。

七、中期会计报表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企业在编制中期会计报表时应当遵循以下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

(1)企业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在中期内随意变更会计政策,以保持前后各期会计政策的一贯性,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

(2)企业如果在中期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定的允许企业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与此同时,如果在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且该变更了的会计政策将在本年度会计报表中采用,中期会计报表才应当采用该变更了的会计政策。

(3)中期各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标准应当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

(4)企业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其年度结果的计量,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5)在中期会计计量过程中,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应当符合规定。对于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的会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则在以后中期会计报表中应当反映这种会计估计变更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已反映的金额不再作调整。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定的原则对中期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处理。

(6)对于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这些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等的规定。

(7)对于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之外,企业都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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