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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的原因

时间:2022-02-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分入业务的核算一、分保费收入的核算(一)分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分保费收入的预估通常是由分入保险公司承保人员完成的。分保费收入所依附的再保险合同必须成立。在签订再保险合同时,直保公司要估计再保险合同的保费,报告给再保险接受人。

第五节 分入业务的核算

一、分保费收入的核算

(一)分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一般自签订日起成立,但自合同规定的起期日起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一般情况下,如果再保险分出人信用良好,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如期发送分保账单并结算分保往来款项,则意味着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再保险接受人。

(3)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它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如果再保险接受人可以在每一会计期间对该期间的分保费收入金额做出合理估计,则应按照估计金额确认当期分保费收入及相关分保费用。

②如果再保险接受人只有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才能对分保费收入进行可靠计量,则应当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根据账单标明金额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分保费用。

(二)分保费收入的预估方法

再保险分入业务会计处理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业务数据的间接性、滞后性和不完整性。由于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分出人提供账单的滞后性,使再保险接受人在满足分保费收入确认条件当期,通常无法及时收到分出人提供的实际账单,此时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当期分保费收入进行专业、合理的预估。分保费收入的预估通常是由分入保险公司承保人员(Underwriter)完成的。分保费收入所依附的再保险合同必须成立。

1.比例再保险合同分保费收入的预估方法

对于比例再保险合同,分保费收入依赖于分出公司的业务规模。在签订再保险合同时,直保公司要估计再保险合同的保费(估计保费收入EPI),报告给再保险接受人。承保人以估计保费收入(EPI)为数据基础,结合再保险人自身积累的历史数据、保险行业公开的统计数据、国家公布的相关经济指标数据等,运用自身经验对分保费收入进行估计。再保接受人可在总体基础上采用发展法进行预测,也可以采用按合约逐单进行预测。

2.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分保费收入的预估方法

对于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最终保费收入除依赖于直保公司保费规模之外,还与其损失赔付经验有关。承保人通常以合同中列明的最低保费收入(MDP)作为数据基础进行估计。对于调整保费,按照定价基础进行预估,根据合同规定,按照保费或时间等因素计算调整保费。对于恢复保费,按照合同规定,根据实际发生赔款摊回金额的大小,确定恢复保费的金额。

3.临时再保险业务分保费收入的预估方法

对于临时再保险业务,规模一般较小,通常再保险保费都为确定的值;可以逐单对保费进行预估,也可以将风险相似的合同进行合并,然后运用链梯法进行保费预测。

(三)分保费收入的会计处理

对于分保费收入的会计处理,应在“保费收入”科目下按照再保险合同和险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具体核算方法包括以下两种:

1.终期分保费收入预估法

(1)采用本方法预估分保费收入,再保险接受人应在再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当期预估并确认该再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能给接受人带来的全部分保费收入,并进而确定属于本会计年度的分保费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2)确认分保费收入当年,再保险接受人如有充分证据表明可对该最终保费进行更准确的估计,则应对原预估数据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3)该会计年度一旦结束,在以后年度一般不再调整保费数据,除非该业务年度实际收到账单的保费总数大于预估总数时,才将大于的数据计入收到账单当期。

(4)再保险接受人应在分保费收入相关实际账单基本收到后,根据实际账单累计分保费收入数据调整原预估分保费收入,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若进行终期调整之后,还有分保费收入流入,则再保险接受人应在收到相关账单当期予以确认,分保费收入计入收到账单当期。

(6)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出人提供的实际账单时,在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的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冲减预估分保费收入。

(7)终期分保费收入预估法应用举例。

例5-5 某再保险合同起期后,预估分保费收入1500万元,预估分保手续费500万元,两者之差为预估应收账款1000万元(假设符合债权、债务抵销条件,下同)。会计处理为

借:预估分保手续费                    500万元

  预估应收账款                    1000万元

  贷:预估分保费收入                    1500万元

收到第一期账单,分保费收入200万元,分保赔款20万,分保手续费60万,应收分保账款120万。会计处理为

借:分保费用                    60万元

  赔付支出                    20万元

  应收分保账款                  120万元

贷:保费收入                    200万元

借:预估分保费收入                  200万元

  贷:预估分保手续费                 60万元

    预估应收账款                  140万元

以后各期收到账单处理与上述步骤相同。

假设在实际账单基本收到后,累计已收到保费1600万元,手续费550万元,则需将业务累计数据与预估数据之间的差额调整到当期损益。会计处理为

借:预估分保手续费                  50万元

  预估应收账款                   50万元

  贷:预估分保费收入                 100万元

在此之后若还有保费:保费10万元,手续费2万元,赔款20万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分保费用                    2万元

  赔付支出                    20万元

  贷:保费收入                    10万元

    应付分保账款                  12万元

2.账单期分保费收入预估法

(1)采用本方法预估分保费收入,再保险接受人应在再保险合同开始生效之日起,按照账单期(一般为按季度)分别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计入账单期损益。

(2)第一个账单期预估分保费收入的计量,应由该再保险合同的承保人员以分出人提供的EPI为基础依据,并适当考虑其他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相同或类似合同的历史数据、行业数据、承保人经验等),进行计算分摊到本期。

(3)第一个账单期之后,承保人员可以根据历史数据、经验和已收到的实际账单,运用精算方法对未来账单期保费进行预估,同时可以根据EPI、承保经验、行业数据等进行适当调整,确认当期分保费收入。

(4)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出人提供的实际账单时,根据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原预估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5)账单期分保费收入预估法应用举例。

例5-6 某再保险合同起期后,第一个账单期预估分保费收入180万元,预估分保手续费50万元,两者之差为预估应收账款13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预估分保手续费                    50万元

  预估应收账款                    130万元

  贷:预估分保费收入                    180万元

收到第一期账单,账单标明金额为:分保费收入200万元,分保赔款20万,分保手续费60万,应收分保账款120万。会计处理为

借:分保费用                    60万元

  赔付支出                    20万元

  应收分保账款                  120万元

  贷:保费收入                    200万元

借:预估分保费收入                  180万元

  贷:预估分保手续费                   50万元

    预估应收账款                    130万元

收到第一期账单时,结合实际情况,预估第二期分保费收入100万元,分保手续费30万,应收分保账款70万。会计处理为

借:预估分保手续费                   30万元

  预估应收账款                    70万元

  贷:预估分保费收入                   100万元

以后各账单期收到账单均重复进行上述操作。

二、分保费用的核算

(一)分保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分保费用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费用。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分保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如下:

(1)再保险接受人应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相应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当期确认的预估分保费收入和再保险合同约定的分保费用率,计算确定应计入当期的分保费用金额。

①对于采用固定手续费率的,根据分保合同列明的手续费率在分保费收入预估的基础上进行预估。

②对于采用浮动手续费率的,根据估计的业务终极赔付率计算实际的手续费率;或者根据历史赔付经验建立模型,采用随机模拟等技术得出平均的手续费支付水平。

③对于纯益手续费的预估,采用与浮动手续费相同的方法即可。

④再保险接受人应在调整分保费收入当期,根据分保费用率或实际账单标明分保费用金额计算调整相关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分保费用的会计处理

为了反映分保费用的发生情况,应设置“分保费用”科目。该科目属于损益类(费用)科目,其借方登记应承担的分保费用,贷方登记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该科目要求按险种设置明细账。其账务处理为

(1)公司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保费用金额,借记“分保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用进行调整,借记或贷记“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或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2)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分保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3)期末,应将“分保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三、分入业务准备金的核算

准则第十九条规定,再保险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分入业务准备金的评估

分入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由于分保方式的不同,再保险接受人会承担不同的责任。分入人应当根据不同的分保方式和业务风险的分布特征确定不同业务准备金的评估方法。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1)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2)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计提)。

(3)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

2.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1)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应当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法谨慎提取。

(2)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至少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提取: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或B-F法等其他合适的方法。

(3)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其中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而提取的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为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对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当采取逐案预估法提取;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采用比较合理的比率分摊法提取。

3.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对人寿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按照保监会的有关精算规定计提,于期末按保险精算结果入账。

4.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按照保监会的有关精算规定计提,于期末按保险精算结果入账。

(二)分入业务准备金的充足性测试

对于再保险接受人责任准备金的充足性测试,应参照原保险合同应用指南中对于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方法。

(三)分入业务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由于再保险账单一般滞后,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需要对分入业务进行预估,并以预估后的分保费收入和分保赔款作为评估责任准备金的基础。其会计处理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分保赔付支出的核算

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为了反映分保的赔付支出发生情况,再保险接受人应在“赔付支出”科目下按再保险合同和险种设置明细账,也可以单独设置“分保赔付支出”科目。该科目属于损益类(费用)科目,其借方登记应承担的分保赔款数,贷方登记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其账务处理为

(1)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应按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借记“赔付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2)期末,应将“赔付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五、再保险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

再保险合同形成的债权主要包括:应收分保账款、存出分保准备金;再保险合同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应付分保账款。另外,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之间的预付款行为会形成预付款资产或负债。

(一)应收、应付分保款项的会计处理

应收、应付分保款项,指保险公司由于分保业务而形成的各种应收和应付等结算款项。

(1)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通常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的余额进行结算。

(2)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预估分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账款;同时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预估应当支付给再保险分出人的分保费用,并确认预估应付分保账款。

(3)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实际分保业务账单后,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余额对预估应收、应付分保账款进行调整。

(二)存出分保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存出分保准备金是指分保分入业务按合同约定存出的分保准备金。为了反映存出分保准备金的发生和收回情况,应设置“存出保证金”科目。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存出的分保准备金,贷方登记收回的分保准备金,余额在借方,反映公司存出的分保准备金数额。该科目应按分出人设置明细账。其账务处理为

(1)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应收分保账款”,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

(2)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时,借记“应收分保账款”,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预付赔付款的会计处理

预付赔付款是指分入分保业务预付的赔款。为了反映预付赔付款发生情况,应设置“预付赔付款”科目。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预付的分保赔付款,贷方登记预付赔款的结算减少数,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结算预付赔款实有数。该科目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其账务处理为

(1)再保险接受人预付分保赔款时,借记“预付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转销预付的分保赔款时,借“应付分保账款”科目,贷记“预付赔付款”科目。

(四)预收分出保费的会计处理

预收分出保费是指在超赔业务中,再保险接受人提前向再保险分出人收取的分出保费。为了反映预收分出保费的发生情况,应设置“预收分出保费”科目。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其借方登记预先收到的分出保费,贷方登记冲减的已预收的分出保费,余额在贷方,反映尚未转销的预收分出保费款。该科目应按分出人设置明细账。其账务处理为

(1)在超赔业务中,再保险接受人提前向再保险分出人收取的分出保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分出保费”科目。

(2)每期按照超赔合同计算或估算当期分入保费时,借记“预收分出保费”科目,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

例5-7 承前例5-1,2007年6月30日,E保险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对F公司仓库的一批存货进行投保,约定保险期限为1年,即至2008年6月30日,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保费为500万元,保费于合同生效当日一次性支付。经精算后确定,E保险公司针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为200万元。同时,E保险公司与H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比例再保险合同,约定H保险公司承担源于原保险合同的保险风险的40%,发生分保费用5万元。2007年8月5日,由于与F公司相邻的G公司发生意外火灾,并殃及了F公司的仓库,造成所投保的存货大部分毁损。经定损后确认存货毁损80%,金额为4000万元,E保险公司决定全额理赔4000万元。2007年9月25日E保险公司按照上述理赔方案结案,同时收回毁损存货并享有对G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假设毁损存货残值为500万元,估计代位追偿可收回2000万元。而实际中,2007年10月存货转让收入为600万元,2007年12月从G保险公司收回补偿1800万元。假设该项再保险合同起期后,预估分保费收入160万元,预估分保手续费1.6万元,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72万,采用账单期分保费收入预估法。

H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预估分保费收入、预估分保手续费及相应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

借:预估应收账款                    160万元

  贷:预估分保费收入                  160万元

借:预估分保手续费                   1.6万元

  贷:预估应付账款                    1.6万元

借:提取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72万元

  贷: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72万元

2.收到分保账单,作与上述相反的分录冲销,同时根据分保账单确定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借:应收分保账款——E公司               200万元

  贷: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              200万元

借:分保费用                      2万元

  贷:应付分保账款——E公司               2万元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80万元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80万元

3.确定应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1600万元

  贷: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1600万元

4.结案赔付并收回损余存货及确认代位追偿权

(1)冲减应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1600万元

  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1600万元

(2)分担赔付成本。

借:赔付支出——分保赔付支出              1600万元

  贷:应付分保账款——E公司                1600万元

(3)E公司收到损余物资。

借:应付分保账款——E公司                200万元

  贷:赔付支出——分保赔付支出               200万元

(4)E公司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

借:应付分保账款——E公司                800万元

  贷:赔付支出——分保赔付支出               800万元

5.E公司处置损余物资

借:应付分保账款——E公司                40万元

  贷:赔付支出——分保赔付支出               40万元

6.E公司收到代位追偿款

借:赔付支出——分保赔付支出               80万元

  贷:应付分保账款——E公司                80万元

例5-8 承前例5-2,乙保险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

借:存出保证金——存出分保保证金             300万元

  贷:应收分保账款——甲公司                300万元

2.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

  借:应收分保账款——甲公司              250万元

贷:存出保证金——存出分保保证金               250万元

3.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时

借:应收分保账款——甲公司                8万元

  贷:利息收入                       8万元

4.结算分保账款时

借:应付分保账款——甲公司                1285万元

  贷:应收分保账款——甲公司                458万元

    银行存款                      827万元

例5-9 承前例5-3,B保险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按照再保险合同确定分入保费

借:应收分保账款——A公司                640万元

  贷: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                640万元

2.预付现金赔款时

借:预付赔付款——A公司                24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40万元

3.分担分保赔款时

借:赔付支出——分保赔付支出             480万元

  贷:应付分保账款——A公司                480万元

同时

借:应付分保账款——A公司                240万元

  贷:预付赔付款——A公司                 240万元

例5-10 承前例5-4,乙保险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收取甲保险公司提前支付分出保费时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预收分出保费——甲公司             200万元

2.按照超赔合同计算当期分入保费时

借:应收分保账款——甲公司             600万元

  贷: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             600万元

借:预收分出保费——甲公司             200万元

  贷:应收分保账款——甲公司             200万元

3.分担分保赔款时

借:赔付支出——分保赔付支出            100万元

  贷:应付分保账款——甲公司             100万元

本章小结

本章是本书的主体部分,基本上涵盖再保险合同的核算。在本章里,首先探讨了什么是再保险及其与原保险的关系,什么是再保险合同,如何对再保险进行分类,然后阐述分保账单的格式及编制方法。在介绍再保险合同基本知识的基础上,本章对再保险合同的核算的要求进行了分析,进而对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核算进行了重点阐述。关于分出业务的核算,本章着重阐述了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应收分保准备金、再保险合同损益的调整、再保险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的核算;关于分入业务的核算,本章着重阐述了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分入业务准备金、分保赔付支出、再保险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的核算。

关键词

再保险合同 分保账单 分出保费 摊回分保费用 摊回赔付成本 应收分保准备金分保费收入 分保费用 分入业务准备金 分保赔付支出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再保险的种类。

2.简述再保险业务核算的基本要求。

3.简要说明分保账单的基本内容和编制方法。

4.简述分出业务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及核算要求。

5.简述分入业务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及核算要求。

6.简述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

7.试比较终期分保费收入预估法和账单期分保费收入预估法的区别。

练 习 题

习题一

一、目的:练习分出业务、分入业务的核算。

二、资料:2007年7月6日,A保险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对B公司的一批车辆进行投保,约定保险期限为1年,即至2008年7月6日,保险金额为3000万元,保费为800万元,保费于合同生效当日一次性支付。经精算后确定,A保险公司针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为400万元。同时,A保险公司与C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比例再保险合同,约定C保险公司承担源于原保险合同的保险风险的20%,发生分保费用4万元。2007年9月5日,B公司的一辆轿车与车主D驾驶一辆机动车发生碰撞,经查属于车主D责任造成。经定损后确认B公司的轿车毁损70%,金额为40万元,A保险公司决定全额理赔40万元。2007年10月22日,A保险公司按照上述理赔方案结案,同时收回毁损的轿车享有对车主D的代位追偿权。假设毁损的轿车残值为10万元,估计代位追偿可收回20万元。而实际中,2007年12月转让收入为6万元,2008年4月从车主D那里收回补偿12万元。

三、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A保险公司和C保险公司有关会计分录。

习题二

一、目的:练习分出业务、分入业务的核算。

二、资料:甲保险公司根据2007年第三季度发生的分保业务编制分保账单并寄送乙再保险人(分保账单格式如下表所示):

三、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有关会计分录。

习题三

一、目的:练习分出业务、分入业务的核算。

二、资料:A保险公司与B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分保合同,采取溢额分保方式,保险公司承保金额6000万元,自留额为2000万元,A公司本月保费600万元,发生赔款300万元,按合约规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理赔资料,B公司向A公司预付了100万元的现金赔款。

三、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有关会计分录。

习题四

一、目的:练习分出业务、分入业务的核算。

二、资料:甲保险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签订货运险分保合同,采取超额赔款再保险,分出公司自赔额为200万元,按合约规定甲保险公司提前支付给乙保险公司分出保费300万元,按照超赔合同计算当期分出保费为700万元,实际发生赔款400万元。

三、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有关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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