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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保值会计

时间:2022-02-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套期保值会计一、套期保值的概念和类别(一)套期保值的概念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的衍生金融工具为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节 套期保值会计

一、套期保值的概念和类别

(一)套期保值的概念

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的衍生金融工具为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涉及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关系三个要素。

套期保值中规避的外汇风险,也称为汇率风险,是指因汇率变化而产生的利润和财富方面的风险;规避的利率风险是指企业借出或借入资金时,面临的利率变动导致企业实际收到或支付的利息高于或低于预期值的不确定性;规避的信用风险是指不还债或与其还债所产生的风险;规避的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均是针对价格变化的不确定性的风险。

企业运用商品期货进行套期时,其套期保值的做法通常是:买入(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同,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买入)期货合同来补偿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

相对于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面临较多的金融风险,如利率风险、外汇风险、信用风险等,对套期保值有更多的需求。例如,某上市银行为规避汇率变动风险,与某金融公司签订外币期权合同对现存数额较大的美元现货进行套期保值。

(二)套期保值的类别

由于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不同,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按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可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1.公允价值套期。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例如,某企业对承担的固定利率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又如某汽车生产公司由于签订一项6个月后以固定外币金额购买生产线的合同(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为规避外汇风险对该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再如某食品公司签订一项4个月后以固定价格购买小麦的合同(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为规避价格变动风险对该确定承诺的价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比如,2007年12月1日,甲上市公司从美国进口某种商品,货款总计为100000美元,合同约定于2008年1月5日以美元结算。为规避美元远期汇率升值的风险,在进口交易当天,甲上市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买入金额为100000美元、期限为45天的远期合同。很显然,通过签订远期合同,甲上市公司只需以固定的远期汇率买入美元进行清偿即可,使公司规避了汇率上升可能带来的损失。

2.现金流量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如某汽车生产公司为规避6个月后预期很可能发生的与购生产线相关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套期,以及某商业银行对2个月后预期很可能发生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套期,等等。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

3.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例如,丙上市公司是一家中国企业,拥有一家美国子公司,净投资为3000万美元。2007年9月1日,丙上市公司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份6个月期限的远期合同,将卖出1000万美元,汇率为1美元=7.92元人民币。预期2007年12月31日,汇率为1美元=7.91元人民币,2008年3月1日,汇率为1美元=7.89元人民币。为了规避汇率下降,即美元贬值带来的风险,丙上市公司利用远期合同进行套期,于2007年9月1日以一个固定的远期汇率1美元=7.92元人民币卖出1000万美元,形成空头。再于2008年3月1日以即期汇率买入1000万美元进行交割,以使得自己完全规避美元汇率下降带来的外汇风险,有效地保持净投资额的价值,否则公司将损失30万元人民币(1000×7.92-1000×7.89)。

企业既无计划也无可能于可预见的未来会计期间结算的长期外币货币性应收项目(含贷款),应当视同境外经营净投资的组成部分。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形成的期限较短的应收账款不构成境外经营净投资。

二、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一)套期工具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消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金融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我国套期保值准则对其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衍生金融工具通常可以作为套期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例如,某企业为规避库存铝价格下跌的风险,可卖出一定数量铝期货合同。其中,铝期货合同即是套期工具。

但是,如果某项衍生金融工具无法有效地对冲被套期项目风险的,则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例如,企业发行的期权就不能作为套期工具。因为该期权的潜在损失可能大大超过被套期项目的潜在利得,从而不能有效地对冲被套期项目的风险。与此不同的是,购入期权的一方可能承担的损失最多就是期权费,而可能拥有的利得通常等于或大大超过被套期项目的潜在损失,因而购入期权的一方可以将购入的期权作为套期工具。为此,套期保值准则规定,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企业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一项期权(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2.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通常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但被套期风险为外汇风险时,某些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可以作为套期工具。例如,某种外币借款可以作为对同种外币结算的销售(确定)承诺的套期工具;又如,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作为规避外汇风险的套期工具。

3.无论是衍生金融工具还是某些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其作为套期工具的基本条件就是其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必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由于其公允价值难以可靠地计量,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企业自身的权益工具既非企业的金融资产也非金融负债,因而也不能作为套期工具。

4.在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时,只有涉及报告主体以外的主体的工具(含符合条件的衍生金融工具或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才能作为套期工具。这里所指报告主体指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各企业,也指提供分部信息的各分部。因此,在分部或集团内各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只有涉及这些分部或企业以外的主体的工具及相关套期指定,才能在符合套期保值准则规定条件时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而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如果这些套期工具及相关套期指定并不涉及集团外的主体,则不能对其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二)被套期项目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项目,包括:(1)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2)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净投资;(3)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部分(仅适用于利率风险公允价值组合套期)。其中,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

套期保值准则对被套期项目的具体规定如下:

1.作为被套期项目,应当是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即被套期风险),在本期或未来期间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与之相关的被套期风险,通常包括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企业的一般经营风险(如固定资产毁损风险等)不能作为被套期风险,因为这些风险不能具体辨认和单独计量。同样,企业合并交易中,与购买另一个企业的确定承诺相关的风险(不包括外汇风险)也不能作为被套期风险。

2.衍生金融工具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但对于外购的、嵌在另一项金融工具(主合同)中的期权,如果其与主合同存在紧密关系,且混合工具没有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则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

3.对于信用风险或外汇风险,企业可以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作为被套期项目,而对于利率风险或提前还款风险,则不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不能在公允价值套期中作为被套期项目。因为权益法下,投资方只是将其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损益份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而不确认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与之相类似,在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投资也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但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因为相关的套期指定针对的是外汇风险,而非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

5.在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时,只有涉及报告主体以外的主体的资产、负债、确定承诺或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因此,企业集团内的各组成企业或分部之间发生的套期活动,只能在各组成企业的财务报表或分部的分部报告中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而不能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其予以反映。但是,发生在企业集团内两个组成企业或两个分部之间的外币交易形成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如,外币应收款项),如果其外币汇兑损益不能相互抵消,则可以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运用套期会计方法。例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的规定,当企业集团内的两个关联企业采用不同的记账本位币时,它们之间形成的应收(应付)款项产生的外汇汇兑损益通常不能全额抵消。与之类似,企业集团内部两个关联企业之间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按照进行此项交易的主体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标价(即按外币标价),且相关的外汇风险将影响合并利润或损失的,该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为被套期项目。

三、套期保值业务的账务处理

(一)套期保值核算的科目设置

进行套期保值会计核算需设置“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和“套期损益”等会计科目

1.“套期工具”科目。该科目是一个共同类性质的会计科目,核算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包括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该科目可按套期工具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将已确认的衍生金融工具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套期工具”科目,同时贷记或借记“衍生金融工具”等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有效套期,应按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套期损益”等科目;套期工具产生损失作相反的会计分录。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作为套期工具核算的,应按套期工具形成的资产或负债,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同时贷记或借记“套期工具”科目。

“套期工具”科目期末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套期工具形成资产的公允价值,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套期工具形成负债的公允价值。

2.“被套期项目”科目。该科目是一个共同类性质的会计科目,核算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和负债。

企业将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被套期项目”科目,同时贷记或借记“库存商品”、“长期借款”、“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的被套期项目,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对于有效套期,应按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借记“被套期项目”科目,贷记“套期损益”等科目;被套期项目产生损失,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或负债不再作为被套期项目核算的,应按被套期项目形成的资产或负债,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同时贷记或借记“被套期项目”科目。该科目可按被套期项目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被套期项目”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被套期项目形成资产的公允价值,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被套期项目形成负债的公允价值。

3.“套期损益”科目。该科目是个损益类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有效套期关系中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利得记入该科目的贷方,产生损失记入该科目的借方。期末,“套期损益”科目要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企业也可不单独设置“套期损益”科目,其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损益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

(二)公允价值套期业务的账务处理

1.公允价值套期业务账务处理规定。

(1)公允价值套期账务处理的基本要求。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①套期工具为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②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2)被套期项目利得或损失的账务处理要求和报表列示。

①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A.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B.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②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月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此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③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④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3)终止运用公允价值套期核算的条件。套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终止进行公允价值套期会计:

①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的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②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③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2.公允价值套期账务处理举例。下面以存货公允价值套期为例说明公允价值套期的账务处理。

【例3-3】2007年1月1日,甲公司为规避所持有存货A公允价值变动风险,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合同(即衍生金融工具B),并将其指定为2007年上半年存货A价格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衍生金融工具B的标的资产与被套期项目存货在数量、质量、价格变动和产地方面相同。

2007年1月1日,衍生金融工具B的公允价值为零,被套期项目(存货A)的账面价值和成本均为2000000元,公允价值是2200000元。20X7年6月30日,衍生金融工具B的公允价值上涨了50000元,存货A的公允价值下降了50000元。当日,甲公司将存货A出售,并将衍生金融工具B结算。

甲公司采用比率分析法评价套期有效性,即通过比较衍生金融工具B和存货A的公允价值变动评价套期有效性。甲公司预期该套期完全有效。

假定不考虑衍生金融工具的时间价值、商品销售相关的增值税及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元):

(1)20×7年1月1日,将库存商品A套期,应将其转入被套期项目,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2)20×7年6月30日,确认衍生金融工具B和被套期的库存商品A的公允价值变动,出售商品A并结算衍生金融工具B。

①结转套期工具B的公允价值变动,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②结转被套期项目A的公允价值变动,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③售出库存商品A,货款收到存入银行,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④结转库存商品A的销售成本1950000元(即,2000000-50000),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⑤收到套期工具B结算款50000元,存入银行,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由上例可见,由于甲公司采用了套期策略,规避了存货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因此其存货公允价值下降没有对预期毛利额200000元(即,2200000-2000000)产生不利影响。

假定2007年6月30日,衍生金融工具B的公允价值上涨了45000元,存货A的公允价值下降了50000元。其他资料不变,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将库存商品A套期,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2)2007年6月30日,确认衍生金融工具B和被套期的库存商品A的公允价值变动,出售商品A并结算衍生金融工具B。

①结转套期工具B的公允价值变动,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②结转被套期项目A的公允价值变动,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③售出库存商品A,货款收到存入银行,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④结转库存商品A的销售成本1950000元(即,2000000-50000),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⑤收到套期工具B结算款45000元,存入银行,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由上例两种不同情况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异在于,前者不存在“无效套期损益”,后者存在“无效套期损益”5000元,从而对甲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影响相差5000元。

(三)现金流量套期业务的账务处理

1.现金流量套期的账务处理规定。

(1)现金流量套期账务处理的基本要求。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①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A.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B.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②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③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后续处理的要求。

①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②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

A.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B.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成为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套期保值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③不属于以上①或②所指情况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终止进行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核算的条件。

①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的,应终止核算。但是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且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②该套期不再满足进行套期保值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核算的条件的,应终止核算。但是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予以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③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的,应终止核算。在此条件下,对于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④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指定的,应终止核算。

在上述情况下,对于预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或预计不会发生。预期交易实际发生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现金流量套期账务处理举例。

【例3-4】2008年1月1日,ABC公司预期在2008年6月30日销售一批商品X,数量为200000吨。为规避该预期销售有关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ABC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衍生金融工具合同Y,且将其指定为对该预期商品销售的套期工具。衍生金融工具Y的标的资产与被套期预期商品销售在数量、质次、价格变动和产地等方面相同,并且衍生金融工具Y的结算日和预期商品销售日均为2008年6月30日。该公司先后发生如下现金流量套期业务,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1)2008年1月1日,衍生金融工具Y的公允价值为零,商品的预期销售价格2200000元。ABC公司不作账务处理。

(2)2008年6月30日,衍生金融工具Y的公允价值上涨了50000元,商品X的预期销售价格下降了50000元。当日,ABC公司将商品X出售,并将衍生金融工具Y结算。假定ABC公司预期该套期完全有效,不考虑衍生金融工具的时间价值、商品销售相关的增值税及其他因素。

①确认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作会计分录如下:

②商品X对外售出,收到款项存入银行,作会计分录如下:

③衍生金融工具Y以银行存款结算,作会计分录如下:

④确认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调整销售收入,作会计分录如下:

(四)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的账务处理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企业应按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账务处理的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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