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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形成与分配概述

时间:2022-02-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利润形成与分配概述一、利润的内涵及其构成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

第一节 利润形成与分配概述

一、利润的内涵及其构成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是反映企业经营业绩情况的一个会计要素,通常是评价企业管理层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投资者、债权人等作出投资决策、信贷决策等的重要参考指标。

利润由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构成。其中,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反映的是企业日常活动的业绩,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反映的是企业非日常活动的业绩。这里的“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最终会引起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润的具体项目构成及计算公式如下: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其中: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上述公式中,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是指企业经营业务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时,因取得营业收入而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业务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损失)是指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投资收益(或损失)是指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营业外收入并不是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为此付出代价,实际上是经济利益的净流入,不可能也不需要与有关的费用进行配比。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盘盈利得、罚没利得、捐赠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利得和无形资产出售利得;盘盈利得主要指现金清查盘点中盘盈的现金等,报经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罚没利得是指企业取得的各项罚款收入,在弥补由于对方违反合同或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后的罚款净收益;捐赠利得是指企业接受捐赠产生的利得。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盘亏损失、罚款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包括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和无形资产出售损失;盘亏损失主要指对于财产清查盘点中盘亏的固定资产,在查明原因处理时按确定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罚款支出是指企业由于违反税收法规、经济合同等而支付的各项滞纳金和罚款;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企业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发生的支出;非常损失是指企业对于因客观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净损失。

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比较复杂,在此有必要对其基本核算原理作一下介绍:

所得税是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上交的一种税金。从企业所有者(股东)的角度来看,企业上交所得税会导致其经济利益的减少,因此,所得税从本质上来看应当属于企业的一项费用。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会计准则对所得税的核算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方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是指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综合结果,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当期发生额。期末,企业在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基础上,应将两者之和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公式如下:

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其中:

二、利润分配的内容和程序

企业取得的净利润,应当按规定进行分配。一部分以利润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作为投资者的收益;一部分以公积金的形式留归企业,作为企业扩大生产经营的积累资金;一部分以未分配利润的形式保留在账面上,作为增强企业抵御风险能力的资金。利润的分配过程和结果,不仅关系到企业能否长期、稳定地发展,而且关系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因此,利润分配应当按照一定顺序进行。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一般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法定公积金。企业必须按当年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2)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向所有者(股东)分配利润。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以后,企业就可以向所有者(股东)分配利润。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利润的形式可以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其中,现金股利即通常所说的“分红”,是指公司按各普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向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将利润转作资本(或股本)。

经过上述分配后,如果还有剩余,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照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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