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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收银单联系到付款方

时间:2022-12-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逆汇,又称出票法,是由债权人以出具票据的方式,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一定金额的结算方式,即银行托收及信用证业务。这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付款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据此,汇付方式的性质属于商业信用。此外,汇付方式还用于支付订金、分期付款、货款尾数以及佣金等费用的支付。《托收统一规则》自公布实施以来,被各国银行所采用,已成为托收业务的国际惯例。

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支付方式

国际结算方式根据资金的流向和结算工具传送的方向,可分为顺汇与逆汇两大类。顺汇,又称汇付法,是由付款人或债务人主动通过银行将一定金额付给收款人或债权人的结算方式,即银行的汇款业务。逆汇,又称出票法,是由债权人以出具票据的方式,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一定金额的结算方式,即银行托收及信用证业务。

一、汇付( Remittance )

(一)汇付方式的含义及其当事人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若采用汇付,一般是由买方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收到单据或货物)和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给卖方,它属于顺汇法。

在汇付业务中,通常有四个关系人: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要出具汇款申请书。这是汇款人和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汇出行一经接受申请就有义务按照汇款申请书的指示通知汇入行。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事先订有代理合同,在代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汇入行对汇出行承担解付汇款的义务。如图12-1所示:

图12-1

(二)汇付的种类

根据汇付方式下使用的支付工具不同,可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

1.电汇( T/T )。这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给汇出行,同时委托汇出行以电报或电传的方式,或SWIFT指示国外的汇入行将款项解付给收款人。电汇因其交款迅速,在三种汇付方式中使用最广。但因银行无法利用在途资金,所以电汇的费用通常最高。

2.信汇( M/T )。这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付款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由于信汇方式下银行可以占用一个邮程的在途资金,因此信汇方式的费用较为低廉,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3.票汇( D/D )。这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之处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而由收款人持票登门取款,这种汇票除有限制和流通的规定外,经收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的收款人则不能将收款权转让。另外,电汇、信汇方式下,收款人只能从特定的汇入行得到付款,而票汇方式下,汇出行在国外的任何一家代理行只要证明了汇票上出票人的签字真实可靠,都会愿意对持票人支付现款。可见,票汇方式比电汇、信汇更具有灵活性。

(三)汇付方式的性质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银行只提供服务,因此,使用汇付方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的信任,卖方交货并交出单据后,买方是否按时付款,则取决于买方的信用。据此,汇付方式的性质属于商业信用。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订货付现和赊销等业务。采用预付货款和订货付现,对卖方来说,就是先收款后交货,资金不受积压,对卖方最为有利;反之,采用赊销时,对卖方来说,就是先交货,后收款,卖方不仅要占压资金且还要承担买方不付款的风险,因此,对卖方不利,而对买方最为有利。此外,汇付方式还用于支付订金、分期付款、货款尾数以及佣金等费用的支付。

买卖双方对每一种结算方式,都从手续费用、风险和资金负担的角度来考虑它的利弊。汇付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但汇付也有很大的缺陷,那就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因为以汇付方式结算,可以是货到付款,也可以是预付货款。如果是货到付款,卖方向买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而预付货款则是买方向卖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不论哪一种方式,风险和资金负担都集中在一方。在中国外贸实践中,汇付一般只用来支付订金货款尾数、佣金等项费用,不是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在发达国家之间,由于大量的贸易是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而且外贸企业在国外有可靠的贸易伙伴和销售网络,因此,汇付是十分重要的结算方式。在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交易中,买方往往用汇付方式支付货款,但通常需辅以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所以又不是单纯的汇付方式了。

二、托收( Collection )

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对托收做了如下定义: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其中,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据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或款项的凭证。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以外的其他单据。

托收方式一般都通过银行办理,所以,又叫银行托收。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立汇票(或不开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代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有关托收业务的国际惯例是由国际商会制定并修订的《托收统一规则》 ,即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 522》 ),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托收统一规则》自公布实施以来,被各国银行所采用,已成为托收业务的国际惯例。

(一)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根据《URC522》中的规定,托收方式下的当事人主要有:

1.委托人。这是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人,因而也被称为出票人,通常是进出口业务中的出口人。

2.付款人。这是接受汇票的付款命令、对外支付款项的人,也就是汇票的受票人,通常是进口业务中的进口人。

3.托收行。这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向国外有关银行寄送汇票、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它也被称为寄单行,通常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代收行。接受托收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

5.提示行。这是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要求付款的银行,通常由代收行兼任。但如果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直接往来,它就要委托一家与付款人有往来账户关系的银行作为提示行。

(二)托收的种类

按照汇票是否附带货运单据,可以将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大类。

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即仅把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它在国际贸易交易货款的结算中使用不多,主要被用来收取货款尾数、样品费、佣金及其他贸易从属费用。

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有商业单据或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在跟单托收情况下,根据货运单据与货款的交付是否同时进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 D/P )。这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委托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1)即期付款交单。这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商业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这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商业单据。

以上说明,不论是即期付款交单或是远期付款交单,进口商必须在付清货款之后,才能取得单据,提取或转售货物。

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和实际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仍不失为对买方的一种资金融通,进口人可以不必在到货之前提前付款。但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买方为了抓住有利行市,不失时机地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①在付款到期日之前提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买方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②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允许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所谓信托收据,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货物售出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

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人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但如系出口人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人,即“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 D/PT/R ),那么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这种做法的性质与承兑交单差不多,因此,使用时必须从严掌握。

2.承兑交单( D/A )。这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由于承兑交单是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之后,即可取得商业单据,凭以提取货物。所以,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承兑交单是出口人先交出商业单据,其收款的保障依赖于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因此,出口人对这种方式,一般采用很慎重的态度。

(三)托收的性质及其利弊

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为进出口双方提供有偿服务。银行并不保证进口方一定及时、足额地向出口方付款,也不保证出口方提供的货运单据一定完整、正确。

如进口商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口人则可能收不回或晚收到货款。在进口人拒不付款赎单,除非事先约定,银行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如货物已到达,出口人还要承担在进口地办理提货、缴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以至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损失。在承兑交单条件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商业单据,凭以提取货物;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就是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所以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跟单托收对出口人虽有一定的风险,但对进口人却很有利,不但可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支出,而且有利于资金融通和周转。由于托收对进口商有利,所以在出口业务中采用托收,有利于调动进口商采购货物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促进成交和扩大出口,故许多出口商都把采用托收作为推销库存货和加强对外竞销的手段。

(四)使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外竞销能力和扩大出口,在中国出口业务中,针对不同商品、不同贸易对象和不同国家与地区的贸易习惯做法,适当采用托收方式是必要的,如运用得当也是有利的。为了有效地利用托收方式,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调查和考虑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金额应妥善掌握,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

2.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3.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习惯做法影响安全迅速收汇。

4.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由出口人办理货运保险,或投保出口信用险。在不采取CIF或CIP条件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5.对托收方式的交易,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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