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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药使用原则与管理

时间:2022-1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渔药又称渔用药物,是水产养殖的必需投入物,也是水产养殖的基础性物质并且直接关系到水产品的质量。据统计,70%的渔药是用于特种水产品,只有30%是用于常规品种。渔药使用不当,间接地影响人体健康及水域环境污染,已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渔药研究、生产、使用及管理也应积极与养殖生产中健康养殖操作规程接轨。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安全用药、正确用药。

(一)渔药的概念及作用

渔药又称渔用药物,是水产养殖的必需投入物,也是水产养殖的基础性物质并且直接关系到水产品的质量。 渔药(fisherymedicine)是指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产品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 本文所指的渔药,其应用范围限定于水产养殖渔业,而在捕捞渔业和渔产品加工方面所用的物质,则不包括在渔药范畴内,现在养殖渔业分为鱼、虾、鳌、贝、蛙、龟、鳖等各种水产动物养殖和以紫菜、海带等藻类为主的水产植物两大部分。 因此,渔药同样分为水产植物药和水产动物药两部分。 水产动物药和兽药有较密切的联系,而水产植物药则与农药关系比较密切。 当前国际上对渔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主要集中于水产动物药,故常常将渔药狭义地局限于水产动物药。

(二)渔药使用现状与管理

随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渔药使用量增长很快,养殖用药成本在养殖成本中的比重逐年增加。 对虾等特种养殖品种用药成本高达生产成本的30%,而“四大家鱼”常规品种的用药量一般为3%左右。 据统计,70%的渔药是用于特种水产品,只有30%是用于常规品种。 目前用药最多的是对虾,其次为鳗鲡、甲鱼、河蟹、贝类等。 常规品种用药主要有生石灰、有机磷、敌百虫等价格低的清塘、肥水、杀虫药物;而对虾、河蟹、贝类及特有经济鱼类使用较多的为价格高的环境改良剂、消毒剂等。 甲鱼、鳗鲡等工厂化集约化程度高的养殖中抗微生物药品、杀虫驱虫剂、生物制品、调节代谢生理机能的药物使用较多。 大多数渔药是通过投入在养殖水体中积累到一定浓度才能发挥作用的,对环境的毒性副作用较大。 用药时间主要集中在5~10月份(养殖发病的高峰期)。

渔药使用不当,间接地影响人体健康及水域环境污染,已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当前各国通常采用的是由卫生部、农业部、环保部制定的人药或兽药标准,一般新药审批需要提供有关药物对靶器官的作用效果、对非靶器官的毒性、在食用动物中的残留以及对人类的安全和环境安全等数据资料。 为加强渔药管理工作,我国农业部在2000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药管理和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并先后发布第193号令(制定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第235号令(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第278号令(组织制定了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中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并确定了部分不需制定停药期规定的品种)、第560号令(公布首批《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2016年2月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兽药管理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三)渔药使用原则

(1)渔药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国际准则。 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撒抗生素。 渔药的使用首先应确保水环境中生物、生态的安全,其次才考虑渔药研制及使用的科学性、适用性与有效性,建立用药对水生生物和环境的监督和监测体系,保护公共水域不被污染,减少公害,保证养殖环境质量,保障水产品的食用和环境的安全。

(2)水生动植物增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是水产病害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应体现病害防治中“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渔药研究、生产、使用及管理也应积极与养殖生产中健康养殖操作规程接轨。 从养殖环境管理入手,注重养殖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渔药控制,提倡开发生态、环境改良渔药,同时配合水产养殖中水产疫病检验检疫、养殖用水控制、苗种的检疫、养殖模式布局优化、养殖设施的防护等防病工作,力争把病害发生率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通过加强养殖管理,使养殖者做到少用药,用好药,以至不用药,从根本上减少用药不安全的隐患。

(3)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安全用药、正确用药。 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禁用渔药见表6-3)。

(4)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

(5)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及时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正确诊断、对症下药是提高水产品品质和疾病防治效果的关键。 水生动物疾病一旦出现就要及时采取措施,这时病原体的密度小,用药时间的前移会取得很好的治疗效果。

(6)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withdrawal time,即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 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行业标准NY5070的要求。 选用渔药时应考虑对水产品品质的影响和法律法规告诫的休药期。

(7)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5072的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8)渔药使用应建立可追溯制度,鼓励发展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 建立并保持患病养殖动物的治疗记录,包括患发病时间、发病症状、发病率、死亡率、治疗时间、治疗用药经过、所用药名和主要成分、用药后的药效、有无明显的毒副作用等。

表6-3 禁用渔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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